实际控制人信义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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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首先通过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外延进行探究,根据论述得出现行法对于实际控制人概念界定不严谨的结论,实际控制人不应当将股东完全排除在外,进而尝试重新界定实际控制人的范围。在对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界定时,以是否具有事实控制能力为主要界定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其次将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关联方、隐名出资人进行比较,进一步加深对于实际控制人本质的把握。最后对信义义务的来源以及发展脉络进行了阐述,对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基本含义、内容进行说明。第二部分从实际控制人承担信义义务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两个角度出发论证对实际控制人课以信义义务的原因。首先通过总结分析近五年实际控制人因滥权行为而被追责的相关案例,从实际控制人滥权行为频发的现状以及目前我国现有规则对实际控制人无法进行有效规制的角度论证引入实际控制人信义义务的必要性。从理论法学的角度以及引入信义义务契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架构并且符合未来立法倾向的角度论证实际控制人承担信义义务的可行性。第三部分首先阐述了实际控制人信义义务的对象,应当包括公司和中小股东,债权人不应当成为实际控制人信义义务的对象。实际控制人所承担的具体义务内容总体而言应当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除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以外还应当包括尊重公司独立性义务。对实际控制人适用信义义务应当采用区分原则,在集团公司内部,法人类实际控制人和自然人类实际控制人应当适用不同程度以及不同内容的信义义务。此外实际控制人承担信义义务的程度也应当根据所处公司是封闭性公司还是开放性公司有所差异,封闭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承担的义务程度应强于开放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程度。第四部分是对实际控制人追究违信责任相关制度的完善。应当以利益损害规则作为判定是否违反信义义务的主要标准。明确实际控制人承担违信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应当增加违信责任的承担方式。要拓宽实际控制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路径,探索违信责任救济和先行赔付制度的衔接以及直接诉讼制度与集团诉讼制度的衔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应当进一步完善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实际控制人责任追究的监督保障机制,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监管机构应调整监管重心,实现精准打击、精准追责,落实对实际控制人个人责任的追究,避免对公司造成二次伤害,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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