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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平台,也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扫清了制度障碍,上市公司以此为契机开始了股权激励的探索之路。2006年至2009年,股权激励在政策上经历了从试点到推广,再到成熟的发展历程。
十九大报告出现“创新”的字眼次数达到50多次,我国领导对创新的重视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国内外局势所决定的。首先从外部总体环境来看,全球经济已步入后危机时代。在这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时期,对于世界上众多新兴市场国家来说,打破固有的发展观念、寻找新的发展理念并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变得极其重要。为了在竞争中赢得主动,依靠科技创新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建立国家创新体系,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选择。其次,从我国内部国情来看,我国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但同时我国的很多产业仍处于国际产业链的中低端,消耗大、利润低,受制于人,普遍缺少核心技术、产品与技术品牌,产品附加值低,创新能力相对于世界上被普遍认可的创新型国家来说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创新在其中的作用决定了创新在政策制定中的重要性。
股权激励能够帮助我国企业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创新能力。而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关注和讨论的热点研究方向,现有的文献也开始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对针对高管的股权激励和公司创新的关系进行研究。而在高新技术行业中,核心员工作为企业创新活动的参与者,对企业的创新能力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在现有文献中,有的观点认为股权激励与创新之间是正相关关系,即股权激励能够对公司的创新能力产生促进作用;也有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呈倒“U”型的曲线关系,即当存在过度激励时,可能会使公司创新能力减弱;有的观点则认为在我国的经济环境下股权激励并不能有效促进企业创新。
我国学者也针对我国国情进行了实证检验,但是大多研究的是我国全部上市公司的情况。因此本文的实证分析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为研究范围,时间跨度为从2006年到2015年的共10年时间,共收集得到7233条样本数据,以股权激励份额占总股本的比例作为股权激励强度的衡量指标,参考现有文献,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赋以5、3、1的权重,以三者之和作为专利质量的衡量指标。控制变量方面本文从公司特征、高管特征、公司治理结构共三个角度选取了十二个指标。本文先提出来四个研究假设,并利用公司是否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公司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公司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强度、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期权的强度这六个自变量,建立了四类多元回归模型,分别对四个假设进行验证。第一个假设是实施股权激励的高新技术行业公司比未实施股权激励的高新技术行业公司的创新绩效更好;第二个假设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力度越大,公司创新绩效越好;第三个假设是针对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效果优于针对高管的股权激励效果;第四个假设是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效果优于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
本文的实证研究主要得出以下四个结论:第一,实施股权激励的高新技术行业企业的创新绩效更好,股权激励是有效的;第二,实施股权激励的力度越大,公司的创新绩效越好;第三,股权激励的对象不同,股权激励对创新绩效的作用效果也不同,针对核心骨干员工的股权激励优于针对高管的股权激励;第四,股权激励的类型不同,股权激励对创新绩效的作用效果也不同,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类型优于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类型。
十九大报告出现“创新”的字眼次数达到50多次,我国领导对创新的重视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国内外局势所决定的。首先从外部总体环境来看,全球经济已步入后危机时代。在这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时期,对于世界上众多新兴市场国家来说,打破固有的发展观念、寻找新的发展理念并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变得极其重要。为了在竞争中赢得主动,依靠科技创新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建立国家创新体系,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选择。其次,从我国内部国情来看,我国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但同时我国的很多产业仍处于国际产业链的中低端,消耗大、利润低,受制于人,普遍缺少核心技术、产品与技术品牌,产品附加值低,创新能力相对于世界上被普遍认可的创新型国家来说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创新在其中的作用决定了创新在政策制定中的重要性。
股权激励能够帮助我国企业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创新能力。而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关注和讨论的热点研究方向,现有的文献也开始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人力资本理论、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对针对高管的股权激励和公司创新的关系进行研究。而在高新技术行业中,核心员工作为企业创新活动的参与者,对企业的创新能力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在现有文献中,有的观点认为股权激励与创新之间是正相关关系,即股权激励能够对公司的创新能力产生促进作用;也有观点认为两者之间是呈倒“U”型的曲线关系,即当存在过度激励时,可能会使公司创新能力减弱;有的观点则认为在我国的经济环境下股权激励并不能有效促进企业创新。
我国学者也针对我国国情进行了实证检验,但是大多研究的是我国全部上市公司的情况。因此本文的实证分析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为研究范围,时间跨度为从2006年到2015年的共10年时间,共收集得到7233条样本数据,以股权激励份额占总股本的比例作为股权激励强度的衡量指标,参考现有文献,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赋以5、3、1的权重,以三者之和作为专利质量的衡量指标。控制变量方面本文从公司特征、高管特征、公司治理结构共三个角度选取了十二个指标。本文先提出来四个研究假设,并利用公司是否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公司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公司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强度、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强度、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期权的强度这六个自变量,建立了四类多元回归模型,分别对四个假设进行验证。第一个假设是实施股权激励的高新技术行业公司比未实施股权激励的高新技术行业公司的创新绩效更好;第二个假设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力度越大,公司创新绩效越好;第三个假设是针对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效果优于针对高管的股权激励效果;第四个假设是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效果优于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
本文的实证研究主要得出以下四个结论:第一,实施股权激励的高新技术行业企业的创新绩效更好,股权激励是有效的;第二,实施股权激励的力度越大,公司的创新绩效越好;第三,股权激励的对象不同,股权激励对创新绩效的作用效果也不同,针对核心骨干员工的股权激励优于针对高管的股权激励;第四,股权激励的类型不同,股权激励对创新绩效的作用效果也不同,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类型优于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