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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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近年来适应我国国情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创新,也是行政法领域的一次重要制度突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为期近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就此展开,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起点。在试点工作结束之后,2017年6月,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立法层面。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形象,对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进行监督,直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试点期间就显现出良好的效果,但其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对于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探讨不会因《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而结束。具体到受案范围而言,讨论的热点主要集中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受案范围狭窄等方面。受案范围面临着现实困境,加之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范围越来越大、保护需求越来越强烈,完善受案范围刻不容缓。本文就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领域开展研究,梳理其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表明观点、尝试提出拓展建议,以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贡献微薄之力。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基本理论的探讨。涵盖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概述、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的内涵、特征和理论争议。以及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意义与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现状的分析。主要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两个视角,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等进行列举分析,并结合目前实践中法定领域内外的典型案例进行探讨。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针对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未明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对案件类型的规定比较局限等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对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展望。主要是在对受案范围现状与问题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合理界定社会公共利益、将新类型案件纳入法律规范以及须注意受案范围拓展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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