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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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最早出现在18世纪的英国,如今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免责制度,并且相关配套制度和机构也已经趋于成熟,如英国的公民咨询局,加拿大的破产监管局等都为免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便利。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我国越来越认识到免责制度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于是逐步开始了对免责制度的探索。本文以免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为核心,通过分析免责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理论,对域外立法经验进行了总结,对我国免责制度进行了具体的法条设计。第一部分对免责制度的立法理念进行了分析。常见社会保障制度较弱的、推崇个人主义或信贷制度较宽松的国家采取的是较为宽容的免责制度,采取以债务人获得新生为目标的立法理念。另一种是以实现债权人债权为目标的立法理念,而我国基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的考虑,适宜将主要重心放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即以实现债权人债权为目标,对诚实债务人予以免责奖励的立法理念。第二部分界定了免责的范围。主要对免责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债务类型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大多数国家将所有自然人纳入免责范围之内,但适用条件因各国经济、法律环境等方面的不同,标准宽严不一。在债务类型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将人身损害、税务、欺诈等情形产生的债务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我国在免责制度探索之初,需要根据实际情形审慎严格的界定免责范围。第三部分分析了免责的期限。对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的失权期和免责期限进行了比较,有的国家依不同的破产程序规定了失权期和免责期限同时启动同时终止,而有的国家规定了两者之间的启动和终止有部分的关联性或者互不关联。最后分析了免责期限何时启动,分析了免责期限在时长设定上的两种形式,即法官自由裁量和固定期限,以及时长的具体设置。第四部分主要对免责的效力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免责的效力关系到免责对哪些主体和债务产生效力,对破产参与人的效力讨论的是债权人对保证人、共同责任人等第三人的追偿权是否失效的问题,对不同债务类型的效力主要讨论对未申报债权等的效力。第五部分主要讨论了免责制度在我国以何种形式建立,在立法体例上如何设置,如何与旧的破产法融合的问题,最后对免责制度进行了具体的法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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