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车辆肇事的刑事责任主体范围及其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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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人类驾驶,智能车辆在很多方面都有着不可超越的优势。随着智能车辆的发展,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也随之成为学界研究的聚焦点,然而目前全球范围内对于这个问题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近几年来,智能车辆肇事事件在全球范围内频繁出现,在此情形下,刑法应当主动介入智能车辆领域,直面智能车辆肇事所带来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在介入智能车辆领域时所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归责问题。智能车辆因其运行的自主性、决策的不透明性以及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其与传统的车辆肇事迥然不同,造成了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和产品犯罪在解决智能车辆肇事的刑事归责时,因刑事责任主体的缺位、主观方面的不兼容以及因果关系的难以建立而力有不逮,由此引发了刑事归责的困境。因此,如何应对智能车辆肇事给传统刑事责任所带来的挑战,应当成为当前及未来刑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解决智能车辆交通肇事的刑事归责问题,首先需要厘清智能车辆交通肇事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以及相关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原则。详言之,本文将在否定自动驾驶系统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肯定智能车辆“背后”的研发者、制造者、销售者、驾驶者以及使用者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对于驾驶者和使用者,其刑事归责的困境主要源于“驾驶人”对驾驶系统的控制程度;对研发者、制造者和销售者,其刑事归责的困境主要源于导致自动驾驶系统缺陷问题的原因难以查明。所以,对前者的刑事责任认定的探讨将在区分自动驾驶的不同模式下进行。对后者刑事责任认定的探讨,将聚焦于各类主体的注意义务,对过失责任以及责任阻却的情形具体地予以分析,以便合理地厘清智能车辆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以期在解决智能车辆肇事给刑事责任带来挑战的同时,能够在保障技术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取得一个有效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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