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规章的民商事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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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将合同无效事由的规范法源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引用规章,使得某些违反规章的民商事合同归于无效。对此,违反规章是否有必要影响民商事合同的效力以及影响到何种程度,仍有值得探讨的意义。第一章违反规章的民商事合同的效力争议。当前司法实践中第一种裁判路径借助合同无效事由的规定,将违反规章的合同归于无效;第二种裁判路径则相反,完全隔绝规章对合同的影响,只用合同有效要件去判断。而除了以上两种观点,学术界还有一种不确定说,采取中立态度,“参照”适用规章,判断的关键在于规章是否合法。第二章违反规章影响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的合理性及限度。规章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缺、便于监管、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从地位和作用上对认定合同效力具有一定意义。但是从规章的制定来看,规章不可避免地体现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其制定程序也导致立法质量不高。一旦规章规制私法关系的手段被滥用,则会限制私法自治。第三章违反规章的民商事合同的效力认定的类型化分析。由于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相对更加简易,部门规章属于中央层次的行政立法,更为严谨和科学,所以违反地方政府规章不影响合同效力,而违反部门规章原则上影响合同效力。在部门规章之中,采用“二分法”的裁判路径。在合同所违反的规章属于上位法已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上位法未做强制性规定但明显涉及公序良俗的情形,违反部门规章对于合同效力必然有一定影响。若合同违反的是上位法已有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上位法未做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公序良俗的规章,则合同效力不受其影响。在规章涉及公序良俗时,从规范意旨入手,结合具体案件的要素如当事人主观心理与客观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审慎认定合同效力。第四章完善违反规章的民商事合同的效力认定的思考。违反规章的民商事合同的效力认定并不复杂,为何司法裁判中有如此大的争议,究其原因在于规章的位阶较低,其制定过程中审查、监督机制缺失。在类型化思路确定后,最高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程序来明确部门规章在民商事领域的效力,促进公序良俗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完善规章的审查、监督机制,促进部门规章与民法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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