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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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常常因其易篡改的特性而被质疑真实性,从而否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涉及技术问题,这是法官与普通民事主体所不具有的专业知识。唯有从立法层面明确认定规则,将技术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才能指引法官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作出正确认定,才能保障电子证据在证据法和诉讼法中的应有地位。本文第一部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对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进行梳理,将其分为正面认定规则(即审查要素)、侧面认定规则(即推定规则)和其他辅助认定方法,并总结当前规则的不足之处。第二层次是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发现实务中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电子证据存储介质可靠性的认定过程违背了“非歧视原则”,二是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性的认定过程主观化,三是电子证据发件人的认定结果不统一。本文第二部分研究了影响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因素,即法官可以从哪些方面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以《电子签名法》第8条为框架,可以将影响因素分为三大类。一是影响电子证据存储介质可靠性的因素。这主要是分析计算机硬软件系统本身的完整性、可靠性;二是影响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性的因素。这主要是分析可以帮助判断电子证据内容是否被篡改的审查要素;三是影响鉴别发件人的因素。这主要是分析电子签名技术与其他可以帮助判断发件人的因素。本文第三部分是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提出的完善建议。首先在判断电子证据存储介质可靠性方面,分析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其次在判断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性方面,针对《证据新规》第94条第2款第2、3项的推定规则,提出判断第三方平台中立性的方法以及“正常业务”进一步细分的方式。针对原件概念的不统一,分析了以“原始数据本体”为内涵的合理性与例外情况。最后在鉴别发件人方面,针对不同效力的电子签名,分析了依赖方不同的注意义务与相应的证明责任。同时提出构建间接证据印证规则的建议,以鉴别没有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证据发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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