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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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认罪认罚制度,而且明确了相应的程序,这对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被追诉人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的基础,只有被追诉人是从其真实意思出发,而非出于被胁迫、欺诈或者误解等因素,同时能够事先充分地了解到认罪认罚相关程序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才能有效地保障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进而避免案件存在不正当的情形。本文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理论以及实践出发,对认罪认罚制度现存问题进行深入剖析,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涵,被追诉人在认罪与认罚时都应当出于其真实自愿,其自愿认罪认罚必须同时满足明智性标准、真实性标准和完整性标准。最后阐述了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的理论基础,即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以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制度考察,对认罪认罚试点期间的规范性文件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被追诉人自愿性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并且对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归纳与阐述。文章第三部分是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与分析。问题主要表现为:被追诉人知悉权保障不够,导致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并不了解将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值班律师有效参与不足,以致被追诉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其在选择认罪认罚程序时的自愿性也大打折扣;量刑协商制度不完善,控辩双方在量刑协商时的地位并非对等,导致被追诉人一方难以进行有效的协商;认罪认罚反悔权规定不明确,司法机关若是任意反悔将造成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并且被追诉人反悔后应如何处理也不够清晰;法院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虚化,忽略了被追诉人存在表面上的自愿而非真实自愿的情况。文章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前文所述存在的现实困境,提出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完善路径。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悉权,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在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不仅内容要全面,还要让其清楚地知道法律后果。为了让值班律师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要构建完善的值班律师履职保障机制,使其能够享有充分的合法权利,并且要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与制度化,提升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完善其与辩护律师之间的衔接程序,确保二者之间顺畅转换。为充分发挥量刑协商制度的作用,立法中需要提高被追诉人在量刑协商中的地位,明晰量刑协商程序,让量刑协商做到公开透明。明确司法机关不得任意反悔,完善被追诉人反悔权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告知的前提下进行有效规制,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被追诉人自愿性进行司法审查时,一方面设置单独的审查环节,坚持实质审查;另一方面明确司法审查的标准,确定具体的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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