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爬虫技术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刑法定性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ero1_4100451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当今世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也汇集了公民生活的大量信息,可以说每个人都在互联网留下了足迹。互联网技术在为数字经济创造巨大工作效益的同时,也为信息类违法犯罪提供了技术温床。许多有关侵犯信息类犯罪在运用互联网技术后社会危害性大大加强,其中以利用网络爬虫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代表。而网络爬虫在其诞生之时被视为抓取数据的中立性技术,但现在被大量运用于有道德风险和非法边界的领域中。这类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有逐年增多的趋势,但通过整理相关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行为的定性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本文因此从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角度出发,具体分析研究网络爬虫行为刑事规制和定性问题对于保护信息法益和网络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因此,本学位论文对网络爬虫行为的司法案例进行梳理,分析网络爬虫行为从民事违法到刑事犯罪的过程,试图从司法案例中找出司法实践中对网络爬虫行为定性存在的问题。然后从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对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入罪判断,以及对利用网络爬虫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罪名认定予以分析研究。第一章对网络爬虫行为和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概述,也通过司法案例的形式分析现阶段利用网络爬虫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定性存在的问题。首先明确了网络爬虫行为和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内涵,让读者对两者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为下文定性分析做一个前提性的了解。其次罗列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面对类似的案例,法院判决结果不一,总结出现阶段利用爬虫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定性存在着入罪界限不明和类似案件被定罪的罪名不一致两个问题。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从犯罪判断角度定性的合理性分析,以刑法解释为基础,从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上如何对网络爬虫行为进行定性。首先,形式判断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合法性原则,以及行业共同遵循的爬虫协议都是其定性判断的标准;实质判断上,利用网络爬虫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经过授权或者超越授权,或利用爬虫行为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具有识别性都是其定罪前提之违法性判断的根据。得出只有将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结合起来,进行合理的刑事违法性判断,才能严格合理对网络爬虫行为进行刑事规制,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肆意收集和滥用的结论。第三章,利用爬虫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罪名认定。公民个人信息与数据虽然经常相互依存,但是其实质和法益价值并不相同。在实践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往往被用来规制使用爬虫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因为没有分清数据与公民个人信息的区别。基于这种观点,对于侵犯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的这类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后,当网络爬虫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以电子数据形式承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时,涉及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竞合的问题,笔者从数据和信息背后的保护法益不同的角度分析,认为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其他文献
新《证券法》从2020年开始正式实施代表着我国证券市场将迎来实质意义上的证券注册制改革,股票发行注册制意味着企业首次公开发行的难度大大降低,在注册制的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不再对文件进行实质性评判,仅对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同时对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行为加强处罚,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注册制的改革是十分重要的一步。证券发行注册制更加强调事后的监管而非事前审批,而对进行虚假陈述的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划定及证券市场监
学位
非营利组织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并且不分配所取得利润的组织。非营利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可以弥补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双重失灵,辅助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税收优惠制度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方式和机制,基于组织宗旨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制度设计可以而且应当从可税性理论和比例原则中汲取法理正当性。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我国税收立法
学位
“首违不罚”制度在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探索应用已久,具有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裁量权、降低执法成本的作用,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实践中关于“首违不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一直存疑。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修订实施,第33条第1款首次增加了“首违不罚”条款,需要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要件,这是《行政处罚法》首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首违不罚”,对长
学位
作为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债务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民法典吸纳了《夫妻债务解释》的规定,统一了夫妻共债的认定规则,以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利益。在讨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方式之前,当务之急是需要先明确债务中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清偿的部分以及只由一人清偿的部分,但是如何明确这部分债务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中的疑难和重点问题,也是值得讨论的焦点话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应
学位
适当性义务作为投资者保护制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起源于金融贸易发展超前的美国,是反映金融市场健全与否的重要指标。金融机构积极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利于填补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鸿沟,是改善投资者相较于金融机构不利的主体地位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公平交易。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金融体系仍在不断优化过程中,因而针对商业银行的适当性义务制度体系并不完善。2020年中行“原油宝”暴雷事件引
学位
本罪是“贺建奎案”后,国家以正面回应的形式,新设立的罪名,旨在应对生物技术时代下新事物对传统刑法理论的进犯,弥补刑法规范在基因编辑领域的空白。但法条简单的罪状表述和司法解释的缺位,使新罪名的适用争议重重。新罪名是否存在适格法益以证成入刑正当性,是否因法定犯的特性导致出罪机制不畅,又是否会因行为形态跨越科研自由的界限而损害刑法谦抑性的根基,都是学者们追问的焦点问题。直面争议,对该罪的入罪逻辑和出罪机
学位
在当下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物权转移极为频繁的,人们基于契约等法律基础进行物权移转,通过交付或让渡行为移交标的物。由于,特殊动产价值高,如果采取交付生效,很多情况下,权利外表与实质并不相同,如果采取登记生效,又会增加交易成本,并且不利于特殊动产的流转。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对特殊动产的流转、变更和消灭制定了有别于一般动产和不动产的特殊规定。如日本法继受了法国法的登记对抗主义之后又继受了德国潘德克顿(Pan
学位
近年来,以移动应用标识(以下简称“App标识”)为涉诉对象的商标侵权案件频发,作为App“门面担当”的标识逐步成为了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的重灾区。通过对我国88份App标识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始终存在着侵权认定中商标性使用的定位及认定方法模糊、App的商品或服务属性认定难以界定,以及混淆与相似性关系错乱的司法困境,引发了近年来相关案件大相径庭的审理结果。造成这种困境的
学位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这一保证方式在程序层面及表象上的重要特征,使保证人享有清偿债务的顺序利益,同时起到保障保证人补充责任实现的作用。但在诸多情形下,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会受到限制,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随之丧失。长久以来,出于维护经济交易秩序稳定的需要,我国在保证制度的立法上更侧重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限制问题也常立足于债权人的角度来探讨,这使得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问题研究存在一定的片面
学位
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是新业态下就业形态变化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也是社会保障立法的难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新就业形态”一词,同时指出要“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这一政策扩宽了劳动者就业渠道,以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持续增加,缓解了当前面临的“就业难”问题。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下用工方式发生转变,形成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风险加剧、缺乏制度保障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