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二主”土地产权分离下的乡村治理效应——基于赣东湖坑村的传统形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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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明清时期赣东的土地产权形态为考察基点,研究的基本问题是“一田二主”土地产权分离如何影响乡村的治理结构。作为一项相关性研究,土地产权与乡村治权是笔者考察的中心变量,同时构成本文叙述的基本主体。通过此项研究,笔者力图从土地产权分离的视角揭示乡村阶层的形成逻辑和阶层治权的角色效应,并尝试建构土地产权与阶层治权的互动机制。明清时期,赣东在永佃制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田二主”地权分离的所有制形态,而地权又是中国乡村中社会分层的主要依据,为此,笔者选择赣东湖坑村为基本的田野调查区域(参见第一章)。“一田二主”土地产权分离形态下乡村治理的前提是乡村经济基础的不平衡,进而分离出不同的社会阶层,既不同于理论界已总结的以血缘为纽带家户制结构下的乡村治理效应,也不是以血统来决定治理者的身份、顺序,因此,本研究拟尝试提出“阶层治权”这一乡村治理的解释框架(参见第二章)。在叙述逻辑上,本文以马克思“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关系-社会治理结构”的研究逻辑展开。“生产资料归谁占”方面,“一田二主”是“阶层治权”的经济基础,把同一块地分为上下两层,上地(田皮、田面)与底地(田骨、田根)分属不同人所有,田骨权与田皮权并列,都是永久性的独立物权;笔者以湖坑村为例,分析了“一田二主”土地产权分离形态、“一田二主”结构下的经济形态、“一田二主”产权分离下的依附关系(参见第三章)。“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关系”方面,按照土地权属分离的形态,以及村民占有土地权属的类型,湖坑村的村民可以分为“田骨主”、“田皮主”与“承佃人”阶层,并且三个阶层各自的地位也不同——“田骨主”官僚与贵族特征、“田皮主”缙绅与乡绅特征、“承佃人”耕种者与乡村底层特征(参见第四章)。“社会治理结构”方面,湖坑村形成了独特的“纵向治权配置和横向治权调适”的阶层治权结构,产生了“田骨主”作为管理者与调解者、“田皮主”作为参与者与分担者、“承佃人”作为底层的承受者、宗族作为合法的治理介入者、国家权力渗透的神经末梢等角色效应(参见第五章)。此外,土地产权形态与乡村治理结构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一田二主”与“阶层治权”之间存在着互动逻辑:“一田二主”地权分离塑造乡村治理结构—“阶层治权”地权结构倒逼地权结构变化—地权结构变化反推治理结构调整(参见第六章)。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土地产权形态与乡村治理的逻辑产生于“一田二主”与“阶层治权”的内在互动——首先,土地产权分离塑造村落治理结构,“一田二主”土地产权的分离产生了“田皮主”、“田骨主”、“承佃人”等乡村不同阶层,而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其经济基础的不同决定了其政治影响力的不同,经济基础较好的阶层在乡村治理中更具合法的权威;这是土地产权分离塑造传统乡村治理结构的结果。然后,村落“阶层治权”倒逼地权结构变化,“田骨主”、“田皮主”作为传统乡村的富人阶层,通过自身的阶层治理权力,主导着村落社会利益分配的秩序,通过“转嫁”、“勒令”、“逼租”等方式尽可能地实现本阶层利益最大化,这就引起了底层农民对“二主”、政治精英们的怨恨和不满,使得“阶层之间的关系无法在社区内部进行整合”,倒逼了“一田二主”地权结构的变化,从“一田二主”到“皮骨合一”是“阶层治权”倒逼地权结构变化的结果。接下来,“皮骨合一”地权结构的再次“粉墨登场”导致大批新兴地主的诞生,这些地主同时掌握了一定数量的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成为新的乡村“富人阶层”;富人阶层垄断了乡村的治理权力,且全方位排斥“农村其他阶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这是地权结构变化反推治理结构调整的结果(参见第七章)。论文对于“一田二主”土地产权分离的研究,有利于从传统社会农地政策中汲取经验教训,进而对当前土地产权改革提供史鉴——“田骨”私有-买卖导致土地的兼并严重,“田皮”承佃-转佃导致农业的用地不稳,“皮骨合一”趋势导致承佃人彻底无地,要改变地权单一化的结构,从实体和程序法赋予法院司法终极救济权,才能保证化解征地矛盾,“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合法权益,分享现代化的成果;对于“阶层治权”——乡村社会阶层结构和权力关系格局的研究启示我们在现代乡村治理中,要构建乡村治理阶层新秩序,畅通乡村治理阶层流通渠道,国家权力在乡村治理中要积极作为,运用国家权力把控乡村治理新方向(参见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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