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家事代理权研究 ——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分析

来源 :辽宁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uh123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夫妻家事代理权作为一种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民事权利,与一般的民事代理存在着诸多不同,其在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夫妻之间需要处理的事项愈发纷繁复杂,配偶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及签署债务的情况时有出现。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夫妻一方对外签订除财产性协议以外其他性质协议的情况。以上种种现象引发的司法纠纷不胜枚举,为使此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此问题作出了回应,但是司法实践情况复杂,仅靠司法解释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法官在审判中大多是依据法理进行审判,各界亦在强烈呼吁将夫妻家事代理权纳入立法之中。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使夫妻家事代理权在立法上得到了明确,并在权利行使的范围、主体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等方面对该权利作出了规定,但其内容太过于宽泛,在未来只有进一步解释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因此,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研究便颇具意义。本文将对《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进行探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通过汇总近三年涉及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案件,分析其中涉及的共性问题。要将夫妻家事代理权理论运用于司法实践中,首先要厘清其性质,其次对权利行使最重要的几个方面,如权利行使的范围、主体关系存在形式、权利行使的效力进行探讨。再次,针对现行立法依旧没有规定的问题进行探究,并对我国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法律思考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改进建议,以期通过本文的分析,对我国夫妻家事代理权的司法适用有所启迪。探究《民法典》中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如何指导司法实践,使其充分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将夫妻家事代理权作为笔者学位论文的选题,亦是旨在《民法典》施行元年,引起法律界同仁对此问题的重视。
其他文献
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来,我国一直未对本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作为本罪构成要件之一,迫切需要围绕该认定问题进行刑法解释。本文目的在于通过对34件案例进行考察从而提出一系列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建议进而对司法机关认定本罪起到建设性作用。本文提出司法机关在实务案件中认定本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所依据的四种考量因素,即网络数据类、民众生活类、应对措
通过对宋代法律规范与古籍史料记载梳理分析,宋代确实存在遗嘱继承制度,并且在特殊情形下遗嘱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在宋代,无论是士大夫等官僚阶层还是普通的平民百姓;无论是“户绝”还是非“户绝”家庭都广泛地运用遗嘱来处置家产。宋代对遗嘱继承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首先,要求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意思自治,在意志模糊与受威胁状态下订立的遗嘱无效;其次,书面遗嘱必须经过族众同意并签字,尤其是“户绝”家
辽宁省作为一个工业大省和农业大省,同时也是我国著名的老工业基地,整体经济发展良好,但仅仅出现轻微波动就能对我国的经济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且辽宁省的城乡收入差距一直是掣肘辽宁省发展的关键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努力去缩小城乡差距、打破城乡二元制的壁垒、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限制,尽管中国实施了多种举措,譬如建设新农村、精准扶贫、惠农、乡村振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借助通信技术革命的优势,数字经济迅速崛起。互联网企业在技术和时代的双驱动下迅速崛起,借助数字经济的高渗透性、虚拟性、流动性等特性不断壮大,在新型商业模式,譬如社交媒体、在线广告播放、协作式参与平台等方面获得垄断地位。毫无疑问数字贸易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国际税收收入来源之一,但是依据传统商业模式制订的国际税收规则规制新的商业模式有些捉襟见肘。一方面,数字企
在清朝,热河地区属于口外,是屏藩内地,控御北疆的坚实阵地。清初,这里除蒙古人的牧马场以外,还是一个只有几十户人家的小山村。由于特殊的政治地理位置,以及需要它来控御蒙古、西北、东北,因此被清中央朝廷选中,于康熙四十二年(1703),开始建热河行宫。雍正元年(1723),清朝在这里置了热河厅,开始在热河设置地方行政机关。乾隆三年(1738),改热河总管为副都统。乾隆四十三年(1778),改设承德府,统
《民法典》时代下,保护担保人利益的规定逐渐增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约定相互追偿、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在同一份合同上共同签字的担保人享有相互追偿权,但是在司法适用中仍留有解释和完善的余地。混合担保追偿权推定适用的性质不明确,为了减轻担保人证明负担、降低诉讼成本,应将混合担保追偿权推定适用认定为可反驳的推定规范。反对此说者,在解释论
近年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科普翻译在整个翻译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翻译科普文章有助于把科学研究成果传播到世界各地,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因此从科普翻译的发展现状来看,译者选取了《发散思维》一书,该书深入女性世界,关注女性的心理健康,探讨了以敏感为核心的五种神经差异,包括多动症、自闭症、联觉症、高度敏感症和感觉处理障碍,目的是帮助女性摆脱由于敏感造成的各种神经差异。《发散思维》一书属于科普类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通过网络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定罪提供了明确的刑法依据,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本文研究的该罪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认定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因此本文从判决书出发,详细分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认定标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运用刑法理论的相关知识,为该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首先,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意见》(以下简称2016年《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意见要求完善人民法院与仲裁的对接制度,并表明了最高法对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心和对积极支持仲裁改革的态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施行,2017修订,以下简称《仲裁法》)从1994年颁布至今未曾修订,立法的落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
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也成为我国有关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一个重要法律组成部分。该项制度的引入改变以前轻民事赔偿,重行政、刑事处罚的格局观念,着重保护投资者权益,契合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被用作司法途径之外解决证券领域民事纠纷的手段,这种新模式相比于证券领域的民事诉讼,具有耗时短、赔偿金额高的特点,符合证券领域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