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湖泊污染治理法治化研究——以大理市洱海污染治理为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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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湖泊数量众多,城市湖泊既是城镇居民饮用水、生活所需,也是城市工农业、旅游业发展所需,其中所蕴藏的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也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随着工农业、旅游业的发展,城市湖泊污染状况加剧,无法承载社会生活与发展所带来的污染,出现了城市湖泊富营养化、水质不断下降等环境问题,城市湖泊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民众生活环境变得恶劣、饮用水与工农业用水难以得到保障、旅游业受到极大冲击、动植物生存环境恶劣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因此,对城市湖泊污染的治理迫在眉睫。我国在近些年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各城市湖泊所在地政府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与配套规范性文件对排污行为进行规制、促进生态保护工作的推进。但由于污染物的多变、污染方式的多样性、立法的不完善、司法与执法的不规范、普法的不到位,使得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足以对城市湖泊的污染状况进行治理。笔者以大理市洱海污染治理的法治路径与历史经验为视角,对我国城市湖泊治理的法治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绪论部分,包括我国城市湖泊的概况、城市湖泊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笔者选题的原因与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对大理市洱海污染治理的污染状况、立法历程与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分析总结了大理市洱海污染治理法治路径的立法层面与实践方面的不足与经验。第三部分首先对我国城市湖泊的法治现状进行介绍,对宪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各法律法规中与城市湖泊污染治理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分析总结出了我国城市湖泊污染治理所面临的法治困境,立法层面存在湖泊管理职能重叠、法律法规不协调、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司法适用与司法公开工作的不足,执法存在依据不清、执法不严、违规执法的问题,普法存在形式单一、内容薄弱的不足。第四部分笔者以大理市洱海污染治理法治路径为视角,对我国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进而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四个层面提出建议。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法层面改革现有管理体制、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保障公众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权;在司法层面应该增加司法公开的比例、完善司法适用的相关内容;在执法层面,除了依法依规严格执法外,还应该加强执法的内外部监督;在普法层面,丰富普法形式、发挥环保公益组织的作用、在司法与执法的过程中普法。通过对我国城市湖泊法治路径优化的思考,笔者希望能够对我国城市湖泊污染治理的法制建设作出微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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