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担保制度重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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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为确保程序的稳定推进及申请执行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而由执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制度。执行担保制度赋予了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以提供担保为前提而向法院申请暂缓或继续推进执行程序的权利,也赋予了法院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提供担保的职权。执行担保制度通过发挥担保财产的信用功能,调节执行进程,最终发挥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私主体间利益、统一效率与公平的功能。目前由于执行担保规范不成体系,各类型的执行担保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学术研究也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导致执行担保制度研究的范围受到限缩,实践中的执行担保制度不能得到广泛、统一的适用。执行担保从设立到实现的程序性事项规定缺位,使得司法实务中的执行担保制度不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反而因为各地法院实践不统一,增添了执行乱象。因此,本文从执行担保的基本原理出发,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础,力图重新厘清执行担保这一概念,提出从执行担保制度的内涵和功能着手,构建广义的、统一的执行担保制度体系,并提出完善执行担保制度规范的建议,从而为解决执行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除引言外,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本文的基础观点,归纳民事执行担保制度规范现状,提出民事执行担保基本内涵。首先从基本概念入手,在运用文义解释的同时,与相似概念进行类比区分。同时,提出执行担保制度的功能和分类,说明执行担保制度的应然作用。第二部分立足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阐明执行担保制度所具备的法律效果,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为基础,分析执行担保协议执行力的正当性,以及执行担保的终局性。解释为何执行担保协议具有执行力。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行执行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各项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导致法律适用不明确,执行担保制度的规范缺乏体系性,执行担保的设立、审查不明确,缺少登记制度,甚至执行担保制度的实现程序都缺乏细化规定。上述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执行担保适用标准混乱的现象。第四部分则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执行担保制度的完善思路。首先,要对执行担保制度进行体系化构建,体系化构建执行担保制度是统一执行担保适用的前提,是细化执行担保程序性事项的基础。其次,注重完善执行担保成立的审查制度,合理规范执行担保的期限。最后,要注意处理执行担保与民法上担保的权利冲突,完善执行担保竞合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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