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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奥斯汀(J.L.Austin,1911—196O)是英国著名的分析哲学家,牛津学派语言哲学的领袖人物,在英美哲学界影响很大。本文阐述了奥斯汀的“施事话语”概念和言语行为理论及其意义。
【关键词】奥斯汀;施事话语;言语行为;语言;哲学
【Abstract】J.L.Austin(1911—196O), a famous British analytic philosopher and leader of Oxford School of Philosophy of Language, has a great influence in the Anglo - American philosophical circles. Here is the illustration of his theory of perfomative utterance and speech acts and its significance in linguistics and philosophy.
【Key word】J.L.Austin; perfomative utterance; speech acts; linguistics; philosophy
【作者简介】黄红伟,上海政法学院。
一、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主要内容
奥斯汀言语行為理论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牛津学派分析哲学家奥斯汀相继在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主持一系列讲座。在1952—1954年间,奥斯汀每年都在牛津大学以“语词和行为”(Words and Deeds)为题举办讲座,每次讲座他都要加上一些内容,这些材料构成他1955年在哈佛大学举办“威廉·詹姆斯讲座”(William James Lectures)的基础。1955年奥斯汀在“威廉·詹姆斯讲座”上 做了的题为《如何以言行事》的演讲,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旨在把说话看做一种行为方式,表明“说话就是做事”(saying something is doing something)的思想, 强调话语的力量以及话语所履行的功能。
二、“施行话语”与“记述话语”的区分
奥斯汀是通过研究语言的使用提出“施行话语”概念的,他把“施行话语”看作是语言的一种使用。通常我们使用语言是为了叙说或报道世界中的事实,即用语言谈论世界,语言是对外部世界描述的工具,传统哲学家所重视的就是语言的这种描述功能。然而奥斯汀发现有一类话语不仅用来“说事”,而且可以用来“做事”。如:
“我把这艘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女皇号。”——在轮船命名仪式上如是说。
“我愿意(娶这个女人做我的合法妻子)”——在婚礼过程中如是说。
“我把我的表赠给我的兄弟”——做遗嘱时如是说。
“我宣布被告无罪”。——法官在法庭宣判时如是说。
“越位!”——裁判在比赛中执法时如是说。
“开火”——军官发布命令时如是说。
显然,在特定场合(语境)中说出的这些话语不是在描述或报道结婚、命名、遗赠、判决、裁判、命令等活动,而是在进行这些活动,在做事, 说话本身就是做事,这类话语被称为“施行话语”。施行话语既然不是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就不存在与事实是否相符的问题,也就无所谓真假。与之对照的有真假可辨的句子被奥斯汀称为记叙话语。由于它不陈述任何东西,所以不能用真假概念来评价它,奥斯汀提出用“是否适当”(得体)这个概念来评价行为话语,却受恰当和不恰当的限制(happy or unhappy)。奥斯汀把影响施事行为恰当执行的因素称为“恰当性条件” (felicity conditions),并概括了6条规则
A:必须存在一条被接受、且具有一定约定效果的约定程序。这个程序指在一定的环境下某人讲出某些话。
A。:在一定的情况下,特定的人物和特定的条件必须满足实施特定程序的要求。
B:所有参与者必须正确地实施程序。
B:所有参与者必须完全地实施程序。
C:该程序是由具有一定的想法或感情的人为了一定的意图,或为了给对方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而提出,该程序的参与者必须事实上具有那样的想法或感情,而且打算执行这个行为。
Cz:参与者必须随之执行这个行为。
奥斯汀认为,违背了以上六个规则的任一条都会导致施事行为不当这些不当导致言语行为无效或滥用。
但是,奥斯汀很快发现他的两分法是不可靠的,因为所有记叙话语都可以视为一种隐蔽的行为话语,“猫在草席上”这个记叙话语也可能是“我确信猫在草席上”这种形式的省略,那末这也是在实施一种陈述行为,于是奥斯汀提出言语行为三分说。
三、言语行为三分说
奥斯汀把通过说话来做事看作一种行为,称为“言语行为”,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是研究“总的语境中的整个言语行为”。奥斯汀区分了三种具有一般性的言语行为, 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成三个层次,分别为话语行为(1ocutionary acts),话语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和话语施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也有学者翻译为“语谓行为”,“语用行为”和“语效行为”这个三分法后来成为言语行为理论的经典划分,其核心是“语用行为”和“语用力量”的理论。关于话语行为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说些什么”,也就是话语行为的实施。话语施事行为即在说话中实施的行为,奥斯汀用公式“在说当中,我在做事情”(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表示这种行为。比如教师在对学生说:“不要说话”时,教师在向学生提出了一种要求。这里说某件事(say something)是话语行为, 而提出要求(demand)是指在说话中实施的言外之行。话语施效行为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什么之后可能对听者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不是在说话中实施的行为,而是言后之果,是经由说话产生的效果。奥斯汀解释话语施效行为的公式是“经由说,我做了”(by saying X, I did Y)也可以改写为经由说X并且做了Y,我做了事情Z(By saying X and doing Y, I did Z)。例如经由教师说“不要说话”给学生提出了不说话的要求,而让学生停止了说话。
【关键词】奥斯汀;施事话语;言语行为;语言;哲学
【Abstract】J.L.Austin(1911—196O), a famous British analytic philosopher and leader of Oxford School of Philosophy of Language, has a great influence in the Anglo - American philosophical circles. Here is the illustration of his theory of perfomative utterance and speech acts and its significance in linguistics and philosophy.
【Key word】J.L.Austin; perfomative utterance; speech acts; linguistics; philosophy
【作者简介】黄红伟,上海政法学院。
一、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主要内容
奥斯汀言语行為理论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牛津学派分析哲学家奥斯汀相继在牛津大学和哈佛大学主持一系列讲座。在1952—1954年间,奥斯汀每年都在牛津大学以“语词和行为”(Words and Deeds)为题举办讲座,每次讲座他都要加上一些内容,这些材料构成他1955年在哈佛大学举办“威廉·詹姆斯讲座”(William James Lectures)的基础。1955年奥斯汀在“威廉·詹姆斯讲座”上 做了的题为《如何以言行事》的演讲,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旨在把说话看做一种行为方式,表明“说话就是做事”(saying something is doing something)的思想, 强调话语的力量以及话语所履行的功能。
二、“施行话语”与“记述话语”的区分
奥斯汀是通过研究语言的使用提出“施行话语”概念的,他把“施行话语”看作是语言的一种使用。通常我们使用语言是为了叙说或报道世界中的事实,即用语言谈论世界,语言是对外部世界描述的工具,传统哲学家所重视的就是语言的这种描述功能。然而奥斯汀发现有一类话语不仅用来“说事”,而且可以用来“做事”。如:
“我把这艘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女皇号。”——在轮船命名仪式上如是说。
“我愿意(娶这个女人做我的合法妻子)”——在婚礼过程中如是说。
“我把我的表赠给我的兄弟”——做遗嘱时如是说。
“我宣布被告无罪”。——法官在法庭宣判时如是说。
“越位!”——裁判在比赛中执法时如是说。
“开火”——军官发布命令时如是说。
显然,在特定场合(语境)中说出的这些话语不是在描述或报道结婚、命名、遗赠、判决、裁判、命令等活动,而是在进行这些活动,在做事, 说话本身就是做事,这类话语被称为“施行话语”。施行话语既然不是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就不存在与事实是否相符的问题,也就无所谓真假。与之对照的有真假可辨的句子被奥斯汀称为记叙话语。由于它不陈述任何东西,所以不能用真假概念来评价它,奥斯汀提出用“是否适当”(得体)这个概念来评价行为话语,却受恰当和不恰当的限制(happy or unhappy)。奥斯汀把影响施事行为恰当执行的因素称为“恰当性条件” (felicity conditions),并概括了6条规则
A:必须存在一条被接受、且具有一定约定效果的约定程序。这个程序指在一定的环境下某人讲出某些话。
A。:在一定的情况下,特定的人物和特定的条件必须满足实施特定程序的要求。
B:所有参与者必须正确地实施程序。
B:所有参与者必须完全地实施程序。
C:该程序是由具有一定的想法或感情的人为了一定的意图,或为了给对方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而提出,该程序的参与者必须事实上具有那样的想法或感情,而且打算执行这个行为。
Cz:参与者必须随之执行这个行为。
奥斯汀认为,违背了以上六个规则的任一条都会导致施事行为不当这些不当导致言语行为无效或滥用。
但是,奥斯汀很快发现他的两分法是不可靠的,因为所有记叙话语都可以视为一种隐蔽的行为话语,“猫在草席上”这个记叙话语也可能是“我确信猫在草席上”这种形式的省略,那末这也是在实施一种陈述行为,于是奥斯汀提出言语行为三分说。
三、言语行为三分说
奥斯汀把通过说话来做事看作一种行为,称为“言语行为”,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是研究“总的语境中的整个言语行为”。奥斯汀区分了三种具有一般性的言语行为, 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成三个层次,分别为话语行为(1ocutionary acts),话语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和话语施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s)。也有学者翻译为“语谓行为”,“语用行为”和“语效行为”这个三分法后来成为言语行为理论的经典划分,其核心是“语用行为”和“语用力量”的理论。关于话语行为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说些什么”,也就是话语行为的实施。话语施事行为即在说话中实施的行为,奥斯汀用公式“在说当中,我在做事情”(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表示这种行为。比如教师在对学生说:“不要说话”时,教师在向学生提出了一种要求。这里说某件事(say something)是话语行为, 而提出要求(demand)是指在说话中实施的言外之行。话语施效行为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什么之后可能对听者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不是在说话中实施的行为,而是言后之果,是经由说话产生的效果。奥斯汀解释话语施效行为的公式是“经由说,我做了”(by saying X, I did Y)也可以改写为经由说X并且做了Y,我做了事情Z(By saying X and doing Y, I did Z)。例如经由教师说“不要说话”给学生提出了不说话的要求,而让学生停止了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