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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举报线索的管理中出现了流转环节多, 责任分散,没有制度保障,影响了案件质量。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不断的总结和借鉴,改进和创新对举报线索的管理,并找到独有的适合自身的管理方式。
关键词:举报线索;存在问题;管理措施;制度创新
举报线索的质量关系到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关系到群众信访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实践中,举报线索的管理存在流转环节多, 责任分散,影响了案件质量,甚至诱发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改进对举报线索的管理,提高线索质量和办事效率,以适应检察工作的发展。
一、举报线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一)匿名举报、多头举报在举报线索中占很大一部分,影响了举报线索的质量。
1、匿名举报是一些群众发现有犯罪事实,但害怕打击报复或其他原因而不敢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的举报。在这些匿名举报中,有些群众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法律,因而反映的事实不清,内容笼统,而举报中心人员又无法及时与举报人联系,深入了解案情,大多数难以成案,这很不利于打击犯罪。笔者认为,在举报方式的管理上,我们必须加强宣传,提倡实名举报,以利于调查处理,并可以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如果举报人不愿实名举报,可化名或匿名举报,但是能以某种方式与举报中心保持联系,以方便对案件线索的调查。条件许可的话,尽可能网上举报。网上举报保密性强又便予联系,有利于案件的查处。
2、多头举报是指群众为了扩大举报的影响面,引起各部门的广泛注意,就同一案件同时向各部门散发材料。实际上各举报机构收到举报信后,都要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把材料转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有些群众动不动就把材料寄到省级、市级、省长、市长那里,殊不知,这些信件还是会被逐级审批、分流转到各职权部门办理,而且信件的周转需要一段时间。这不仅耽误了查处时间,而且可能泄露秘密,怡误战机。而且到处举报造成了举报部门的重复劳动、降低效率,有时因为举报缺乏针对性,容易引起各部门的相互扯皮。笔者认为,在举报方式的管理上,同样要加强宣传、促使举报人树立一个正确的举报观念,不要唯“官大”、“级别高”而应把情况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二)举报线索的分流中间环节多,办事拖拉
现阶段举报线索的分流都是通过线索分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的成立对案件的分流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许多不足。1、不符合及时分流的要求。线索协调小组除分管检察长外,还包括反贪、渎职部门的负责人,而这两个部门的负责同志因办案常常出外,而且协调小组的各成员很难凑齐,有时案件因要等待审查协调需要很长的时间,有时因时间太长而丧失战机,致使线索难以突破。2、不符合高效的原则。线索的审查协调牵扯到很多人的精力,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况且有些线索的分流去向清楚明白,无须协调评估,即使经过审查协调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而且接触线索情况的人多的话,容易造成保密工作的漏洞。3、案件久拖不处理的话,容易使群众产生怨言,影响了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笔者认为,在举报分流的管理上,应该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高速流转,提高效率。举报中心受理线索以后,迅速进行审查,对去向明确的线索,承办人提出意见,经科长、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直接分流。对需经过审查协调小组分流但是急办的线索可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先行移送职权部门,以免贻误战机,事后向协调小组通报。
(三)举报线索的反馈流于形式,实际操作困难
虽然一再强调每件举报线索必须反馈,但是在实践中,举报线索移送到各业务部门后,就沓无音信,线索完全失去控制,这很不利于线索的管理。笔者认为,要使反馈制度落实到实处,必须制定一项制度,设定考核方法,使反馈工作成为办案工作的一项法定职责,业务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后,在法定的期限里,自觉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中心。同时限期反馈也迫使业务部门及时开展调查,从而使调查工作变得及时、主动,减少了被举报人串供和销毁证据的可能性,有利于案件的成功侦破。再由举报中心及时答复举报人,能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减少上访。同时,检察机关的“事事有回应”必将极大地调动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取信于民。
(四)举报线索的办理没有严格执行归口办理的原则、而且各信访单位之间没有形成大信访格局
举报线索的归口办理是指根据举报人来信来访反映的内容,按照各级党政机关和所属部门的管理职能,按系统分工负责处理。实际工作中,举报中心存在受理一些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比如,有些同志对上访的群众抱有强烈的同情心,虽然明知不属检察院管辖,但总想把案情调查清楚,帮助上访群众讨个说法。有的上访群众也总认为检察院是政府机关,出面总比他们行,不管什么事情也总希望检察院插一手。实际上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举报中心就是发现问题,也无法自行解决。如果群众不理解,误认检察机关不处理的话,还会激化茅盾。还有的是来访群众,虽然举报中心向他们说明直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但他们总认为检察机关转过去的信件,各部门会更重视。实际上,材料转过去的话,有管辖权的部门因为没有直接接待来访群众,有些情况不能深入了解,而且材料的周转又需要一定的时间,耽误了办案时间。所以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后,应该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把材料转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因为举报中心一旦办理,不仅仅是案件的调查和程序上的总结,而应负责到息访息诉,使人民群众心悦诚服。所以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举报中心就不要着手办理,到时不能解决,容易激化茅盾,引起涉检上访。
2、举报线索的办理还存在一个现象是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调查。这既浪费了人力、物力,而且调查重点不同,结论不同,也在群众心目中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同各部门必须加强信息通报,加强联系,有条件的话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会,相互沟通、相互交流,把握工作主动权,形成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各部门相互监督,加强对控告、举报材料办理情况的监督,建立积压线索通报追查制度,加快信访案件的办理速度和提高办理效果。
(五)举报线索的初查太泛,影响了初查案件的质量
纵观各县市区院的控申初查案件,发现初查的范围很广。分析这些案件,发现相当数量的案件发生在农村,而且是由于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干部在生活或工作中存在矛盾,借机控告以泄私愤;有的案件已由其他部门协调处理过,但由于当事人要求过高,或无理取闹而无法解决诉之检察院。上述这些没有实质内容的线索,笔者认为检察院应以协调解决为主,没有必要进行调查,就是调查中发现问题,许多事情检察院也无权干涉,徒浪费人力物力,而且耽误其他重要工作。笔者认为,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理不应全面展开,应先对线索进行审查分析,有些案件能转则转,能协调就协调,保留那些有调查价值的线索作为调查对象。如果对许多线索都进行调查处理的话,在每个线索上所平均花费的精力就少很多,工作也就相对泛泛一些,那些有价值的线索也得不到全方位的考察分析,不能及时办理,出现了积案不查现象。
(六)存查、缓查线索利用率低,举报线索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存查、缓查线索就当时来讲,缺乏初查的价值,但如长期经营,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能有初查的价值。现在的存查、缓查线索都缺乏规范性管理,往往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更谈不上再利用。笔者认为,对存查、缓查线索进行电脑化自动管理,定期整理,对于克服当前群众举报总量下降,案源缺乏的困难尤为重要。
(七)举报线索调研工作薄弱
调研工作一直是举报线索质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一直来的观念是举报线索的办理属业务类,和调研工作无关。实际上,举报工作不能单纯地看成是接待、解决信访问题。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社会的晴雨表,各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都可以通过信访反映出来。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对来信来访作分析研究,通过信访分析查找原因,寻找问题的共性,为解决同类问题提供指导,从而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提高举报线索的质量。也可以向党委、人大、有关部门提出一些建议,也可以从中发现检察机关在执法观念、执法规范管理制度和执法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加以改进,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形成和产生。同时,做好举报工作也离不开社会舆论的营造,理论界的支持。
(八)举报中心干警的素质缺乏全面锻炼
举报线索的管理是由举报中心人员负责的。而举报中心相对于其他业务部门,一直来好象都是二线部门,常常按排一些老同志及需要照顾的同志,而且业务书籍少,开会、培训的机会更少。这样,形成了举报中心干部知识结构单一,水平停留于原有的教材和法条,而未与时俱进的更新知识结构。在实际工作中,举报接待工作涉及的范围大、部门广、情况复杂,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社会知识,在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就容易激化矛盾,使小事变大事。所以能否提高线索质量,充分履行职能,关键在于举报中心干警素质的提高。在举报线索的管理上,更要树立人本的观念,必须重视对举报中心干部的再学习,使举报中心干部及时掌握与处理当前信访问题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法律法规,及时了解上级的精神,了解党委和政府的部署,有利于开展工作,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举报线索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机制保障问题
举报线索的管理有很多的经验、方法,但在实践中,却很难操作,往往流于形式。究其原因,是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管理机制,从实体和程序上确保线索管理。具体实践中,笔者认为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章立制,规范线索的管理
1、建立严格规范的线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当前举报线索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很少,因而线索的管理无章可循,一盘散沙。要使线索能有序运转,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举报线索管理制度》、《举报线索反馈制度》、《举报线索催办制度》、明确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操作规程,减少线索流转的随意性。
2、建立责、权、利统一的考核制度,增强干警的责任感
举报线索是由检察人员进行管理的,要管理好线索首先要做好对人的管理。生活在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现实的,一项制度如果没有真正关系到切实利益,很难会引起高度重视,并全力以赴。笔者认为,“权利到人,奖惩挂钩,责任追究”制度既能激发检察人员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使检察人员为达到一定的目标而不断努力,同时“责任追究”也增强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高检院规定的“谁受理,谁负责”的首办责任制也是一种增强检察人员责任感的好方法。就是明确规定线索受理人是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对线索的处理负责到底,直至群众满意而归。
3、健全线索处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对于举报线索的监督和制约,制定各种督查、考核、通报制度是最基本的。但在群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文明社会里,笔者认为,对线索的处理程序实行检务公开,让群众了解线索处理到规则,促使办案工作的透明化,接受群众的全程监督,对检察权的行使起到了更好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况且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能让各种阴暗的、不作为的、不当作为的无地自容,无法生存。
(二)努力实现举报线索的自动化网络管理,为举报线索的规范化管理提供平台
现阶段线索的电脑化管理还仅仅是线索的储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动化、网络化管理,因而不能做到及时分流、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及时监督,其结果还是“不规范”。因此我们要借用高科技网络技术对线索的整个运行进行管理。如设定程序,硬性迫使承办人严格遵守有关程序的规定和要求,使办理规则和过程控制落到实处。
三、提高举报线索质量的新思路、新方法
新时代、新形势,提高举报线索的管理,不能仅仅局限于举报线索本身,而应从举报线索所处的环境和处延上下功夫,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新的适合不同情况的工作方法,充分调动和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我们举报中心的工作上来,以提高线索的质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做到“立检为民,执法为民”。
1、与职务犯罪预防相结合 ,建立信访的预警机制,控制源头
线索的管理不仅仅是在办理的全过程之中,最根本的是能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因而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从大量的举报线索中发现普遍存在的倾向性犯罪苗头,同时,在举报初查中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进行积极预防,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可以避免信访问题的产生。
2、有些案件可以实行公开咨询制度、公开听证制度等
要使群众相信,我们检察机关的处理是公正的、合理的,使群众理解我们,能站在我们的立场想问题,我们必须要在增加办案工作的透明度上下功夫,以增强群众的信任感。如公开咨询制度、公开听证制度等。
3、建立巡回下访制。为更好地方便群众信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发生越级上访,可以建立巡回下访制度。充分利用各种群众聚会、集日、节假日等时机深入街道乡镇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关键词:举报线索;存在问题;管理措施;制度创新
举报线索的质量关系到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关系到群众信访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实践中,举报线索的管理存在流转环节多, 责任分散,影响了案件质量,甚至诱发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改进对举报线索的管理,提高线索质量和办事效率,以适应检察工作的发展。
一、举报线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一)匿名举报、多头举报在举报线索中占很大一部分,影响了举报线索的质量。
1、匿名举报是一些群众发现有犯罪事实,但害怕打击报复或其他原因而不敢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的举报。在这些匿名举报中,有些群众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法律,因而反映的事实不清,内容笼统,而举报中心人员又无法及时与举报人联系,深入了解案情,大多数难以成案,这很不利于打击犯罪。笔者认为,在举报方式的管理上,我们必须加强宣传,提倡实名举报,以利于调查处理,并可以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如果举报人不愿实名举报,可化名或匿名举报,但是能以某种方式与举报中心保持联系,以方便对案件线索的调查。条件许可的话,尽可能网上举报。网上举报保密性强又便予联系,有利于案件的查处。
2、多头举报是指群众为了扩大举报的影响面,引起各部门的广泛注意,就同一案件同时向各部门散发材料。实际上各举报机构收到举报信后,都要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把材料转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有些群众动不动就把材料寄到省级、市级、省长、市长那里,殊不知,这些信件还是会被逐级审批、分流转到各职权部门办理,而且信件的周转需要一段时间。这不仅耽误了查处时间,而且可能泄露秘密,怡误战机。而且到处举报造成了举报部门的重复劳动、降低效率,有时因为举报缺乏针对性,容易引起各部门的相互扯皮。笔者认为,在举报方式的管理上,同样要加强宣传、促使举报人树立一个正确的举报观念,不要唯“官大”、“级别高”而应把情况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二)举报线索的分流中间环节多,办事拖拉
现阶段举报线索的分流都是通过线索分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的成立对案件的分流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许多不足。1、不符合及时分流的要求。线索协调小组除分管检察长外,还包括反贪、渎职部门的负责人,而这两个部门的负责同志因办案常常出外,而且协调小组的各成员很难凑齐,有时案件因要等待审查协调需要很长的时间,有时因时间太长而丧失战机,致使线索难以突破。2、不符合高效的原则。线索的审查协调牵扯到很多人的精力,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况且有些线索的分流去向清楚明白,无须协调评估,即使经过审查协调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而且接触线索情况的人多的话,容易造成保密工作的漏洞。3、案件久拖不处理的话,容易使群众产生怨言,影响了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笔者认为,在举报分流的管理上,应该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高速流转,提高效率。举报中心受理线索以后,迅速进行审查,对去向明确的线索,承办人提出意见,经科长、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直接分流。对需经过审查协调小组分流但是急办的线索可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先行移送职权部门,以免贻误战机,事后向协调小组通报。
(三)举报线索的反馈流于形式,实际操作困难
虽然一再强调每件举报线索必须反馈,但是在实践中,举报线索移送到各业务部门后,就沓无音信,线索完全失去控制,这很不利于线索的管理。笔者认为,要使反馈制度落实到实处,必须制定一项制度,设定考核方法,使反馈工作成为办案工作的一项法定职责,业务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后,在法定的期限里,自觉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中心。同时限期反馈也迫使业务部门及时开展调查,从而使调查工作变得及时、主动,减少了被举报人串供和销毁证据的可能性,有利于案件的成功侦破。再由举报中心及时答复举报人,能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减少上访。同时,检察机关的“事事有回应”必将极大地调动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取信于民。
(四)举报线索的办理没有严格执行归口办理的原则、而且各信访单位之间没有形成大信访格局
举报线索的归口办理是指根据举报人来信来访反映的内容,按照各级党政机关和所属部门的管理职能,按系统分工负责处理。实际工作中,举报中心存在受理一些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比如,有些同志对上访的群众抱有强烈的同情心,虽然明知不属检察院管辖,但总想把案情调查清楚,帮助上访群众讨个说法。有的上访群众也总认为检察院是政府机关,出面总比他们行,不管什么事情也总希望检察院插一手。实际上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举报中心就是发现问题,也无法自行解决。如果群众不理解,误认检察机关不处理的话,还会激化茅盾。还有的是来访群众,虽然举报中心向他们说明直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但他们总认为检察机关转过去的信件,各部门会更重视。实际上,材料转过去的话,有管辖权的部门因为没有直接接待来访群众,有些情况不能深入了解,而且材料的周转又需要一定的时间,耽误了办案时间。所以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后,应该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把材料转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因为举报中心一旦办理,不仅仅是案件的调查和程序上的总结,而应负责到息访息诉,使人民群众心悦诚服。所以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举报中心就不要着手办理,到时不能解决,容易激化茅盾,引起涉检上访。
2、举报线索的办理还存在一个现象是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调查。这既浪费了人力、物力,而且调查重点不同,结论不同,也在群众心目中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同各部门必须加强信息通报,加强联系,有条件的话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会,相互沟通、相互交流,把握工作主动权,形成合力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各部门相互监督,加强对控告、举报材料办理情况的监督,建立积压线索通报追查制度,加快信访案件的办理速度和提高办理效果。
(五)举报线索的初查太泛,影响了初查案件的质量
纵观各县市区院的控申初查案件,发现初查的范围很广。分析这些案件,发现相当数量的案件发生在农村,而且是由于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干部在生活或工作中存在矛盾,借机控告以泄私愤;有的案件已由其他部门协调处理过,但由于当事人要求过高,或无理取闹而无法解决诉之检察院。上述这些没有实质内容的线索,笔者认为检察院应以协调解决为主,没有必要进行调查,就是调查中发现问题,许多事情检察院也无权干涉,徒浪费人力物力,而且耽误其他重要工作。笔者认为,举报线索的调查处理不应全面展开,应先对线索进行审查分析,有些案件能转则转,能协调就协调,保留那些有调查价值的线索作为调查对象。如果对许多线索都进行调查处理的话,在每个线索上所平均花费的精力就少很多,工作也就相对泛泛一些,那些有价值的线索也得不到全方位的考察分析,不能及时办理,出现了积案不查现象。
(六)存查、缓查线索利用率低,举报线索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存查、缓查线索就当时来讲,缺乏初查的价值,但如长期经营,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能有初查的价值。现在的存查、缓查线索都缺乏规范性管理,往往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更谈不上再利用。笔者认为,对存查、缓查线索进行电脑化自动管理,定期整理,对于克服当前群众举报总量下降,案源缺乏的困难尤为重要。
(七)举报线索调研工作薄弱
调研工作一直是举报线索质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一直来的观念是举报线索的办理属业务类,和调研工作无关。实际上,举报工作不能单纯地看成是接待、解决信访问题。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社会的晴雨表,各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都可以通过信访反映出来。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对来信来访作分析研究,通过信访分析查找原因,寻找问题的共性,为解决同类问题提供指导,从而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提高举报线索的质量。也可以向党委、人大、有关部门提出一些建议,也可以从中发现检察机关在执法观念、执法规范管理制度和执法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加以改进,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形成和产生。同时,做好举报工作也离不开社会舆论的营造,理论界的支持。
(八)举报中心干警的素质缺乏全面锻炼
举报线索的管理是由举报中心人员负责的。而举报中心相对于其他业务部门,一直来好象都是二线部门,常常按排一些老同志及需要照顾的同志,而且业务书籍少,开会、培训的机会更少。这样,形成了举报中心干部知识结构单一,水平停留于原有的教材和法条,而未与时俱进的更新知识结构。在实际工作中,举报接待工作涉及的范围大、部门广、情况复杂,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社会知识,在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就容易激化矛盾,使小事变大事。所以能否提高线索质量,充分履行职能,关键在于举报中心干警素质的提高。在举报线索的管理上,更要树立人本的观念,必须重视对举报中心干部的再学习,使举报中心干部及时掌握与处理当前信访问题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法律法规,及时了解上级的精神,了解党委和政府的部署,有利于开展工作,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举报线索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机制保障问题
举报线索的管理有很多的经验、方法,但在实践中,却很难操作,往往流于形式。究其原因,是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管理机制,从实体和程序上确保线索管理。具体实践中,笔者认为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章立制,规范线索的管理
1、建立严格规范的线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当前举报线索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很少,因而线索的管理无章可循,一盘散沙。要使线索能有序运转,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举报线索管理制度》、《举报线索反馈制度》、《举报线索催办制度》、明确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操作规程,减少线索流转的随意性。
2、建立责、权、利统一的考核制度,增强干警的责任感
举报线索是由检察人员进行管理的,要管理好线索首先要做好对人的管理。生活在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现实的,一项制度如果没有真正关系到切实利益,很难会引起高度重视,并全力以赴。笔者认为,“权利到人,奖惩挂钩,责任追究”制度既能激发检察人员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使检察人员为达到一定的目标而不断努力,同时“责任追究”也增强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高检院规定的“谁受理,谁负责”的首办责任制也是一种增强检察人员责任感的好方法。就是明确规定线索受理人是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对线索的处理负责到底,直至群众满意而归。
3、健全线索处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对于举报线索的监督和制约,制定各种督查、考核、通报制度是最基本的。但在群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文明社会里,笔者认为,对线索的处理程序实行检务公开,让群众了解线索处理到规则,促使办案工作的透明化,接受群众的全程监督,对检察权的行使起到了更好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况且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能让各种阴暗的、不作为的、不当作为的无地自容,无法生存。
(二)努力实现举报线索的自动化网络管理,为举报线索的规范化管理提供平台
现阶段线索的电脑化管理还仅仅是线索的储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动化、网络化管理,因而不能做到及时分流、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及时监督,其结果还是“不规范”。因此我们要借用高科技网络技术对线索的整个运行进行管理。如设定程序,硬性迫使承办人严格遵守有关程序的规定和要求,使办理规则和过程控制落到实处。
三、提高举报线索质量的新思路、新方法
新时代、新形势,提高举报线索的管理,不能仅仅局限于举报线索本身,而应从举报线索所处的环境和处延上下功夫,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新的适合不同情况的工作方法,充分调动和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我们举报中心的工作上来,以提高线索的质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做到“立检为民,执法为民”。
1、与职务犯罪预防相结合 ,建立信访的预警机制,控制源头
线索的管理不仅仅是在办理的全过程之中,最根本的是能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因而如果在办案过程中,从大量的举报线索中发现普遍存在的倾向性犯罪苗头,同时,在举报初查中同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进行积极预防,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可以避免信访问题的产生。
2、有些案件可以实行公开咨询制度、公开听证制度等
要使群众相信,我们检察机关的处理是公正的、合理的,使群众理解我们,能站在我们的立场想问题,我们必须要在增加办案工作的透明度上下功夫,以增强群众的信任感。如公开咨询制度、公开听证制度等。
3、建立巡回下访制。为更好地方便群众信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发生越级上访,可以建立巡回下访制度。充分利用各种群众聚会、集日、节假日等时机深入街道乡镇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