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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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困扰全世界的难题。从我国目前研究状况来看,学者多从会计学的视角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进行研究,很少有学者从法律视角对其进行分析,因而从法律视角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进行规制十分必要。
  关键字: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
  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部分,是联系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纽带,是利益相关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而,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探求有效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是由欺诈概念延伸出来的在公司和证券领域适用的新概念。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是上市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意采用欺骗手段披露失真的会计信息,诱使报告使用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上市公司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即上市公司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引起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的编报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的核心要件,包括上市公司在法律有明确义务规定的前提下,在财务报告中故意陈述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遗漏真实情况(不作为)。
  3.相对方受到损害。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影响的一种事实状态,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死亡、精神损害等等。
  4.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与相对方所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是基于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而非其他行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使自身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影响。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产生的原因
  
  (一)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内部控制是上市公司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自我监督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上市公司并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也没有切实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公司状况的内部控制制度,致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普遍比较薄弱,这给财务报告欺诈创造了机会。
  首先,从控制环境来看,有些上市公司虽然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只是流于形式,将其作为应付有关部门检查的工具,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其次,从会计系统来看,会计人员责、权、利相背离的现象较为普遍。最后,从内部审计来看,其监督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难以发现财务报告欺诈行为并促使有关责任人员改正。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行法规包括《刑法》、《公司法》、《证券法》及《会计法》等都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主体就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作了规定,但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我国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追究往往体现在罚款、警告、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层面,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处罚状况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因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受到查处和责令赔偿概率很小,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此外,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保住某些大型上市公司的业绩,对注册会计师参与财务报告欺诈的行为放纵不管,直接或者间接干预注册会计师承揽的审计业务。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状无疑刺激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冒险行为,从客观上加剧了审计独立性缺失的蔓延和财务报告欺诈的泛滥。
  (三)注册会计师不能恪尽职守,无法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保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的外部防线。注册会计师不得与被审计者有任何特殊的关系,不得受专业知识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应依据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对财务报告进行独立判断,从而得出反映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审计结论。但现实情况与理想状态相差甚远,很多财务报告欺诈案件的发生与注册会计师有关。他们违背了执业独立性的基本要求,或是主动配合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告造假,或是对虚假的财务报告放行。
  
  三、规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违规者进行信息披露造假,可以肯定,无论其技术如何高明,在粉饰财务报告上的信息时,总会留下痕迹。因此,建议建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风险预警系统,通过科学的风险预警系统的监测,当有着内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的风险预报,进而提醒投资者做出相应的决策。这无疑将大大提高及时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得到有效执行。鉴于此,建议在证券监管机构下设立专门委员会,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外,还应就上市公司年报建立经常且系统的抽查复审制度。
  (二)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内部治理
  股权结构是上市公司治理体系的产权基础,有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机制。合理的股权结构应该是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基金组织、金融中介机构、同类企业和银行等法人持股为主的多元化股权结构。由于这些法人股东行为更规范,监控更有效,从而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构建一个适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需要的有效的监督机制,有赖于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自身建设,更依赖于两种制度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
  (三)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强执法力度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站在公权力的视角来惩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行为,以恢复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民事责任则是站在私权利的视角来弥补受损害方的利益,以恢复受侵害权利的原有状态。如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同时违反了行政、刑事和民事法律法规,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三大责任,不应该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
  因此,无论从完善证券市场还是从完善法律法规的角度讲,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都势在必行。为使民事赔偿制度真正落实到位,还需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如个人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否则,在实践中,不是被告将财产转移,就是在法院执行赔偿的过程中因无法界定个人财产而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
  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还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法律确定性程度,即提高实施制裁的可能性。仅“有法可依”还不够,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就是说“必惩”比“严惩”更能产生震慑作用。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我约束系统,建立信用评价体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在行业内部推进诚信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其具体内容包括为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和每位注册会计师建立一份信用档案,该档案应是公开的,以备上市公司等审计需求方随时查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审计行为违法而受到相应的处罚应被记入信用档案不良记录中,已经完成的合格的审计业务也应记入信用档案经验记录中。通过这些记录,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评定,根据每年不断变化的审计业务完成情况,划分不同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价机制,使诚实守信者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信赖,使违信者自掘坟墓,因得不到公众的信任而被市场所淘汰。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不断发生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极大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而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欺诈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是一种理性期望,也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有力保障。本文仅是初步探讨,更进一步地完善法律法规建设还有待相关学者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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