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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亚太速递商论坛(CAPEC)中国首席代表,姚欣一直在关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新《邮政法》”)的动向。
新《邮政法》出台后,评价纷纭,莫衷一是,作为外商快递企业在华代表,姚欣向本刊记者诉说了自己的看法。
“管”的多“理”的少
姚欣说,他从新《邮政法》中看到,“管”的部分多了,而“理”的部分少了。
他首先从宏观上讲述了新《邮政法》对快递行业的影响:与1986年的《邮政法》相比,新《邮政法》用法律的准绳,确立了邮政管理部门作为行业管理者的身份。
“对整个行业来说,这是一件好事。”姚欣说,以前企业遇到问题,不知道该去找谁,新《邮政法》的公布,将改变这一格局。
新《邮政法》从立法上确认了快递行业的领导者地位,正如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所说,新《邮政法》用法律形式固化了邮政体系,使“同业同策”的理念进一步深化。
但在姚欣的眼里,“管理”分为“管”和“理”两部分。“管”包括《邮政法》对行业的规范管理。以快件丢失为例,新《邮政法》规定了对快件丢失的相应赔偿制度,这对消费者是大为有利的。《邮政法》的“理”则体现在快递发展环境的理顺、经营制度的理顺等。
快递行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行业。一个快件从上门拿货,到分拣中心挑拣,到送达客户手中,需要不同的程序,需要不同行业部门来管。
“安全问题”剑拔弩张
不论是1986年的《邮政法》,还是此次的新《邮政法》,信件都是由邮政企业来收取,外资快递企业不能涉足,
理由是为维护国家安全。
姚欣说,“安全问题”牵涉到两个方面,包括信件安全和信件本身的安全。
提到“信件安全”,姚欣显得很不理解。他说,FedEx、DHL、UPS、TNT这四家快递企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已经营除了私人信件的快递业务,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都可以经营信函业务,为什么在中国不可以?
而“信件本身的安全”涉及到技术层面,比如信件里有没有夹带危险品等。通过企业内部管理、内部设备来检查,这些都是可以排除掉的。因为这四家快递企业的技术代表着目前国际上最好的快递企业技术。
“如果说外资企业从事信件业务就不安全,那民营企业就不会违反国家安全吗?”
“在我看来,外企经营信件业务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这没有道理。”姚欣说。
存在争议的“第五十一条”
针对新《邮政法》“将外商企业排除在部分国内市场之外”的有关报道,姚欣也认为新《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确实不利于竞争,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至少在国内信件业务方面,把服务质量好的企业排除在了市场之外。
新《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姚欣对此不满有自己的理由,他以网络为例说明。网络是快递公司一个重要的生存之本,没有网络快递公司是做不起来的。因此,凡是快递公司,其前期的网络建设投资都是很大的,特别是像FedEx、DHL、UPS、TNT等这些国际性快递企业,其网络建设更是耗费巨资。
“然而网络建好后,如果不能够充分发挥它的作用,那么浪费将是巨大的!”姚欣用经济学上的“边际成本”来解释。快递公司投递一件物品所耗费的成本,跟投递十件物品所耗费的成本差别是不大的。相反,快递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应该加大对投递物品“密度”的培养。
而如今,新《邮政法》限制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必将带来外商企业经营范围的缩小,这将导致外商前期网络投资的浪费,而且不光是公司的浪费,还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尽管如此,作为服务于外商在华快递企业的首席代表,姚欣强调说,这些意见只是针对《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不是对整个新《邮政法》有意见。
姚欣表示,外商企业仍将会继续关注中国市场,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同时,继续向中国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第八十四条”模糊地带
在姚欣看来,新《邮政法》还有不少模糊的东西,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普遍服务基金、专营范围和信函的定义问题。
普遍服务基金上,新《邮政法》并没有规定普遍服务基金怎么交、交多少、交了后怎么使用等。姚欣说,缴纳基金是为了提供普遍服务,大家认同,但企业需要知道交了的这些钱是怎么被使用的,支出的透明度应该明确。
专营范围方面,绝大多数非邮政企业都希望在一定克数之内,采用重量加资费的方式来划定邮政专营范围。
姚欣说,新《邮政法》第八十四条对“信函”的解释是有名址的信息载体,这个概念太空、太模糊。姚欣反问:比如信息载体还包括优盘、光盘、产品说明书等,这些算不算信息载体?
因此,“现在‘大家都在等待’,希望在接下来的《邮政法实施细则》里能够加以体现。”
姚欣表示,在政策方面,亚太速递商论坛所服务的四家快递企业跟其他国外快递企业有很多共同点,下一步希望跟他们携手,配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贯彻好新《邮政法》,使《邮政法实施细则》更具可操作性。
此外,亚太速递商论坛希望将来在跟其他民营企业等的配合下,帮助国家邮政局出台一个详细的实施细则,以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国家不应过分保护民族企业
姚欣说,任何一个国家都会保护民族企业。但保护要有个度。
就像奥运比赛一样,如果所有的选手都是中国人,那奥运比赛的意义体现在哪里?古人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在温室里被保护长大,一旦到了一个更严峻的环境里,怎么生存?
他得出结论说,也许国家政策上保护民族企业,短期是好的,可以让民族企业“喘口气”,但从长期来看,未必是好事。
“我们现在往往只看到外商企业发展的结果,但过程呢?外商今天的成绩是市场化的结果。企业是怎么成长发展起来的?是打出来的,不是靠政策。”姚欣认为,国家应该让民营企业经历更多的市场化风雨,以利于其快速成长。
在跟外商的公平而又激烈的竞争中,民族企业或许会感受阵痛,但得到的会更多。姚欣说, 外商快递企业的一些服务业务,其产品很具有创新性。因为全球化下,各种各样客户有各种各样的要求,外商快递企业能够为满足客户需求而快速推出很多量身定做的东西。
比如,一个高尔夫球爱好者出差途中,他的商务行程不确定,但他希望他每到一个地方的高尔夫球场都可以使用自己的高尔夫球包,这就要求快递公司根据其要求为其提供量身打造特定的服务,这就是创新。在跟外商的竞争中,民族企业应该学习外企的这种创新精神。
“国家应该在对民族企业学习创新上予以支持,而不是一味的政策保护。”姚欣说。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国家扶出来的肯定不是最优秀的企业。国家如果扶持,应该扶持所有的企业,让他们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竞争,拔苗助长的做法,无疑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对其他中小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市场早晚会饱和,扶持不是市场经济,违背市场规律,对这个行业是很有害的。”姚欣最后说。
新《邮政法》出台后,评价纷纭,莫衷一是,作为外商快递企业在华代表,姚欣向本刊记者诉说了自己的看法。
“管”的多“理”的少
姚欣说,他从新《邮政法》中看到,“管”的部分多了,而“理”的部分少了。
他首先从宏观上讲述了新《邮政法》对快递行业的影响:与1986年的《邮政法》相比,新《邮政法》用法律的准绳,确立了邮政管理部门作为行业管理者的身份。
“对整个行业来说,这是一件好事。”姚欣说,以前企业遇到问题,不知道该去找谁,新《邮政法》的公布,将改变这一格局。
新《邮政法》从立法上确认了快递行业的领导者地位,正如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所说,新《邮政法》用法律形式固化了邮政体系,使“同业同策”的理念进一步深化。
但在姚欣的眼里,“管理”分为“管”和“理”两部分。“管”包括《邮政法》对行业的规范管理。以快件丢失为例,新《邮政法》规定了对快件丢失的相应赔偿制度,这对消费者是大为有利的。《邮政法》的“理”则体现在快递发展环境的理顺、经营制度的理顺等。
快递行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行业。一个快件从上门拿货,到分拣中心挑拣,到送达客户手中,需要不同的程序,需要不同行业部门来管。
“安全问题”剑拔弩张
不论是1986年的《邮政法》,还是此次的新《邮政法》,信件都是由邮政企业来收取,外资快递企业不能涉足,
理由是为维护国家安全。
姚欣说,“安全问题”牵涉到两个方面,包括信件安全和信件本身的安全。
提到“信件安全”,姚欣显得很不理解。他说,FedEx、DHL、UPS、TNT这四家快递企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已经营除了私人信件的快递业务,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都可以经营信函业务,为什么在中国不可以?
而“信件本身的安全”涉及到技术层面,比如信件里有没有夹带危险品等。通过企业内部管理、内部设备来检查,这些都是可以排除掉的。因为这四家快递企业的技术代表着目前国际上最好的快递企业技术。
“如果说外资企业从事信件业务就不安全,那民营企业就不会违反国家安全吗?”
“在我看来,外企经营信件业务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这没有道理。”姚欣说。
存在争议的“第五十一条”
针对新《邮政法》“将外商企业排除在部分国内市场之外”的有关报道,姚欣也认为新《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确实不利于竞争,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至少在国内信件业务方面,把服务质量好的企业排除在了市场之外。
新《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姚欣对此不满有自己的理由,他以网络为例说明。网络是快递公司一个重要的生存之本,没有网络快递公司是做不起来的。因此,凡是快递公司,其前期的网络建设投资都是很大的,特别是像FedEx、DHL、UPS、TNT等这些国际性快递企业,其网络建设更是耗费巨资。
“然而网络建好后,如果不能够充分发挥它的作用,那么浪费将是巨大的!”姚欣用经济学上的“边际成本”来解释。快递公司投递一件物品所耗费的成本,跟投递十件物品所耗费的成本差别是不大的。相反,快递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应该加大对投递物品“密度”的培养。
而如今,新《邮政法》限制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必将带来外商企业经营范围的缩小,这将导致外商前期网络投资的浪费,而且不光是公司的浪费,还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尽管如此,作为服务于外商在华快递企业的首席代表,姚欣强调说,这些意见只是针对《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不是对整个新《邮政法》有意见。
姚欣表示,外商企业仍将会继续关注中国市场,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同时,继续向中国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第八十四条”模糊地带
在姚欣看来,新《邮政法》还有不少模糊的东西,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普遍服务基金、专营范围和信函的定义问题。
普遍服务基金上,新《邮政法》并没有规定普遍服务基金怎么交、交多少、交了后怎么使用等。姚欣说,缴纳基金是为了提供普遍服务,大家认同,但企业需要知道交了的这些钱是怎么被使用的,支出的透明度应该明确。
专营范围方面,绝大多数非邮政企业都希望在一定克数之内,采用重量加资费的方式来划定邮政专营范围。
姚欣说,新《邮政法》第八十四条对“信函”的解释是有名址的信息载体,这个概念太空、太模糊。姚欣反问:比如信息载体还包括优盘、光盘、产品说明书等,这些算不算信息载体?
因此,“现在‘大家都在等待’,希望在接下来的《邮政法实施细则》里能够加以体现。”
姚欣表示,在政策方面,亚太速递商论坛所服务的四家快递企业跟其他国外快递企业有很多共同点,下一步希望跟他们携手,配合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贯彻好新《邮政法》,使《邮政法实施细则》更具可操作性。
此外,亚太速递商论坛希望将来在跟其他民营企业等的配合下,帮助国家邮政局出台一个详细的实施细则,以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国家不应过分保护民族企业
姚欣说,任何一个国家都会保护民族企业。但保护要有个度。
就像奥运比赛一样,如果所有的选手都是中国人,那奥运比赛的意义体现在哪里?古人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在温室里被保护长大,一旦到了一个更严峻的环境里,怎么生存?
他得出结论说,也许国家政策上保护民族企业,短期是好的,可以让民族企业“喘口气”,但从长期来看,未必是好事。
“我们现在往往只看到外商企业发展的结果,但过程呢?外商今天的成绩是市场化的结果。企业是怎么成长发展起来的?是打出来的,不是靠政策。”姚欣认为,国家应该让民营企业经历更多的市场化风雨,以利于其快速成长。
在跟外商的公平而又激烈的竞争中,民族企业或许会感受阵痛,但得到的会更多。姚欣说, 外商快递企业的一些服务业务,其产品很具有创新性。因为全球化下,各种各样客户有各种各样的要求,外商快递企业能够为满足客户需求而快速推出很多量身定做的东西。
比如,一个高尔夫球爱好者出差途中,他的商务行程不确定,但他希望他每到一个地方的高尔夫球场都可以使用自己的高尔夫球包,这就要求快递公司根据其要求为其提供量身打造特定的服务,这就是创新。在跟外商的竞争中,民族企业应该学习外企的这种创新精神。
“国家应该在对民族企业学习创新上予以支持,而不是一味的政策保护。”姚欣说。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国家扶出来的肯定不是最优秀的企业。国家如果扶持,应该扶持所有的企业,让他们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竞争,拔苗助长的做法,无疑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对其他中小企业也是不公平的。”
“市场早晚会饱和,扶持不是市场经济,违背市场规律,对这个行业是很有害的。”姚欣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