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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的使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基层检察机关,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利用好检察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检察工作主题,切实解决好各种涉法涉检信访,为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才能顺应形势发展,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确保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新阶段的奋斗目标顺利实现。
一、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 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指导检察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在检察实践中,要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就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真正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检察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二是要坚持重大事项请示和报告制度,对重要的工作部署和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审判要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主动争取党委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要自觉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切实履行好自己手中权利为经济发展服务。
2、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群众观,端正执法思想,转变司法理念,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一是要依法运用检察职能,树立正确的稳定观,不断拓宽维护稳定的思路,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始终不渝地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二是在检察环节要合理运用检察职能,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以既惩处犯罪又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把每一件案件的办理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三是要有效运用检察职能,树立正确的检察权威观,要改进执法方法,努力做到理性文明执法。
3、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检察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全面落实检察便民、利民、护民的各项措施,把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所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一是要以改革创新的理念夯实民生检察的基础,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自侦等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检察权力运行结构,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检察工作机制;二是要以保障民生的理念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谐促进发展”的思想,加强刑事检察工作,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情法并重、公正文明的执法方法,增进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沟通与理解,将和谐要求贯穿于执法办案的每一环节,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最终目标。
二、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 求真务实公正执法
公正与高效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司法权威来源于求真务实的公正高效司法,不公正的司法形象必将损害司法的权威。因此,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到检察工作公正高效,着力增强群众的信任感,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不斷提高检察工作水平。检察机关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是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来体现。这就要求检察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和纠纷,具备对法的本质、作用、原则、价值、规范和具体运用的深刻理解的能力,必须具备查明事实的能力,以便做到定纷止争。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官的队伍建设,加强教育与培训,加强管理与监督,做到严格执行“五条禁令”,规范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全面提高检察官准确把握矛盾性质的能力、准确把握案件本质的能力、准确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准确把握社会反映的能力,养成公正执法的工作作风,打牢公正执法的基础。
2、严格遵守司法程序。检察官要坚持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和科学精神,严把证据关、程序关,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使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有机统一。在适用法律时,要认真钻研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深刻内涵,正确理解立法精神,以便更加透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3、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在具体检察实践中,必须充分考虑案件处理对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影响,把握案件的每个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把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既严格依法办事,又有利于化解纷争,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
4、自觉接受各种监督。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举措,定期向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和重大事项,对大案要案和人大批办、督办的案件要进行专报。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及时落实并及时回访反馈,进行针对性的整改。通过规范化地接受监督,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 着力构建和谐司法机制
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要坚持和谐司法理念,努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努力使诉讼更多地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内涵,使群众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达到司法和谐。
1 、构建检务公开机制。要通过推进检务公开,既要让群众看到公正的结果,更要让他们以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感受到公正的检察诉讼程序,感受到和谐的检察文化和司法的权威。要确保当事人知悉相关信息,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引导其规范诉讼、文明诉讼。
2、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司法救助是保障民生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推动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资金救助、民政救助、社会保障、法律救助等。
3、完善涉检信访处理机制。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的理念,认真落实源头预防,实行层层把关、全过程控制和诉讼风险评估,在在刑事诉讼中工作细致,日常中抓好预防,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减少和避免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与信访、法院、公安等部门建立群体性诉讼信息互通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妥善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制定息诉稳控、依法惩治的方案,确保涉检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彻底地解决。
4、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要通过定期检查、重点评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批捕、起诉法律文书、卷宗材料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并与评先、评优挂钩,形成有效的考评管理和监督机制,把检察工作质量置于及时有效的监控之下。
5、建立司法综治机制。要结合检察工作延伸检察职能,通过“三送”活动、检察工作室、大接访等方式,以以案释法、法律咨询等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各种疑难法律问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6、依法拓展司法调解。依法拓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要加强与基层组织的配合与协调,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优势,消除矛盾纠纷背后的深层次诱因。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运机制,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落实,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对经调解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交通肇事、轻伤害案等轻微刑事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予批捕,可诉可不诉的不予起诉,既保证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又尽力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信丰县检察院,江西 信丰 341600)
一、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 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指导检察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在检察实践中,要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就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真正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检察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二是要坚持重大事项请示和报告制度,对重要的工作部署和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审判要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主动争取党委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要自觉服务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切实履行好自己手中权利为经济发展服务。
2、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群众观,端正执法思想,转变司法理念,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一是要依法运用检察职能,树立正确的稳定观,不断拓宽维护稳定的思路,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始终不渝地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二是在检察环节要合理运用检察职能,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以既惩处犯罪又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把每一件案件的办理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三是要有效运用检察职能,树立正确的检察权威观,要改进执法方法,努力做到理性文明执法。
3、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检察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全面落实检察便民、利民、护民的各项措施,把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所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一是要以改革创新的理念夯实民生检察的基础,完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自侦等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检察权力运行结构,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检察工作机制;二是要以保障民生的理念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谐促进发展”的思想,加强刑事检察工作,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情法并重、公正文明的执法方法,增进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沟通与理解,将和谐要求贯穿于执法办案的每一环节,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最终目标。
二、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 求真务实公正执法
公正与高效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司法权威来源于求真务实的公正高效司法,不公正的司法形象必将损害司法的权威。因此,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到检察工作公正高效,着力增强群众的信任感,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不斷提高检察工作水平。检察机关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是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来体现。这就要求检察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和纠纷,具备对法的本质、作用、原则、价值、规范和具体运用的深刻理解的能力,必须具备查明事实的能力,以便做到定纷止争。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官的队伍建设,加强教育与培训,加强管理与监督,做到严格执行“五条禁令”,规范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全面提高检察官准确把握矛盾性质的能力、准确把握案件本质的能力、准确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准确把握社会反映的能力,养成公正执法的工作作风,打牢公正执法的基础。
2、严格遵守司法程序。检察官要坚持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和科学精神,严把证据关、程序关,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使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有机统一。在适用法律时,要认真钻研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深刻内涵,正确理解立法精神,以便更加透彻理解法律条文,做到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3、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在具体检察实践中,必须充分考虑案件处理对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影响,把握案件的每个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把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既严格依法办事,又有利于化解纷争,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
4、自觉接受各种监督。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举措,定期向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和重大事项,对大案要案和人大批办、督办的案件要进行专报。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及时落实并及时回访反馈,进行针对性的整改。通过规范化地接受监督,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 着力构建和谐司法机制
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要坚持和谐司法理念,努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努力使诉讼更多地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内涵,使群众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达到司法和谐。
1 、构建检务公开机制。要通过推进检务公开,既要让群众看到公正的结果,更要让他们以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感受到公正的检察诉讼程序,感受到和谐的检察文化和司法的权威。要确保当事人知悉相关信息,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引导其规范诉讼、文明诉讼。
2、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司法救助是保障民生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推动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资金救助、民政救助、社会保障、法律救助等。
3、完善涉检信访处理机制。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的理念,认真落实源头预防,实行层层把关、全过程控制和诉讼风险评估,在在刑事诉讼中工作细致,日常中抓好预防,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减少和避免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与信访、法院、公安等部门建立群体性诉讼信息互通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妥善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制定息诉稳控、依法惩治的方案,确保涉检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彻底地解决。
4、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要通过定期检查、重点评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批捕、起诉法律文书、卷宗材料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并与评先、评优挂钩,形成有效的考评管理和监督机制,把检察工作质量置于及时有效的监控之下。
5、建立司法综治机制。要结合检察工作延伸检察职能,通过“三送”活动、检察工作室、大接访等方式,以以案释法、法律咨询等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各种疑难法律问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6、依法拓展司法调解。依法拓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要加强与基层组织的配合与协调,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优势,消除矛盾纠纷背后的深层次诱因。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运机制,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落实,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对经调解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交通肇事、轻伤害案等轻微刑事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予批捕,可诉可不诉的不予起诉,既保证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又尽力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信丰县检察院,江西 信丰 34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