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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士绅阶层在国家核心价值观下渗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通过修缮族谱、制定族规、撰写家训、推行乡约、树立道德楷模来传播国家核心价值体系,以达到“天下归心”的目的。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士绅;权力下渗
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分析范式看,中国自古相沿的权力结构向来都是皇权、绅权、族权共存的。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20世纪初期就认为中国的权利机构是一个 “有限官制”的结构,“事实上,中华帝国正式的皇权统辖权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中央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由于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结构中,存在“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靠乡绅”的社会现象,因此,在国家与民众的权力谱系中,存在一个特殊的阶层——士绅阶层,他们“在朝可为官,在野便是绅”这些在朝的官和在野的绅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他们因为是国家权力的实际掌控者,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借由他们来操纵和实施。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认为在传统的中国,存在着“官治”和“民治”两股力量,即“在传统中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官治’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后者以家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蜂窝状结构’的村落自治共同体,连接这两种秩序和力量的是乡绅精英阶层”虽说他们充斥在皇上与民众中间,但他们对民间的控制是地方性的,也可以说各管一方,正如李培林所说:“他们的场域是‘地方舞台’,他们的首要特征是在地方发挥着实际的支配作用。”
在“地方舞台”上,“敦教化,厚风俗”是士绅阶层安身立命的价值取向和内发动力。在某种意义上说,绅士因为儒家的背景,使皇权得到了更大的延伸。皇权虽然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但由于广阔的地域和统治的成本问题,“强大的皇权或中央集权国家的直接行政统治,从未真正深入到中国县以下的社会中;广大农村及农民的直接统治机构和统治者,是作为皇权延伸物的家族和士绅。”梁漱溟也曾明确指出:“中国旧日社会秋序之维持,不假强制而宁依自力,以如上述。然强制虽则少用,教化却不可少。自来中国政府是消极于政治而积极于教化的,强制所以少用,盖在缺乏阶级以为操用武力之主体,教化所以必要,则在启发理性,培植礼俗,而引生自力,这就是士人之事了。士人居四民之首,特见敬重于社会者,正为他‘读书明理’主持风教,给众人作表率。有了他,社会秩序才是活的而生效。夫然后若农、若工、若商始得安其居乐其业。他虽不事生产,而在社会上却有其绝大功用。”
作为传统儒学思想传承者的士绅阶层,肩负着继承和发扬儒家传统文化的职责。为了使正统的、国家的儒家思想被民众所接受,士绅阶层利用各种手段,极力在基层民间推行儒学,他们是国家核心价值观下渗的主要载体和传播者。“在中华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一直维护着乡村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可见,士绅基层在民众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推行国家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士绅阶层为了适应社会现实,加强教化效果,往往利用宗族组织推行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
首先,通过修缮族谱,控制舆论导向,规范地方社会秩序。纂修族谱是对族人进行道德教化的动态形式,具有权威评价的性质。一般来说,修谱的过程实际上是在族长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家族中德高望重之人、精通文墨之士或当地的硕望贤达共同协商编撰。“立族之本,端在修谱。族之有谱,犹国之有史;国无史不立,族无谱不传”。“谱之修也,内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所以,修撰族谱,不仅是对族人立规矩,达到敦伦教化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要“辅翼朝廷之政治”使族众接受并服从朝廷颁布的伦理纲常。
一般情况下,族谱的修纂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哪些人和哪些事可以上族谱,哪些人和哪些事不能上族谱,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否能在族谱中留下自己的姓名和事迹,实际上是对族人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规范。另外修撰族谱的原则一般遵循“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主流价值观,主要的目的是“劝善惩恶”。
社会控制有软和硬之分。软控制是用非强制手段,如利用社会舆论进行控制。在《凡例》中,有体现软控制的奖励的一面,即对某些行为充分肯定,凡合于这些行为规范者,就可以名登谱碟,为之立传,永垂后世。而对“下乱于家人妇”、“宣淫于族妇”、“野合于外妇”等不为家族所承认而生下的孩子,是不能够写入家谱的,这就是俗称的“出谱”。 如果被记入谱中的,如果在以后的生活中,有不孝不悌,渎伦伤化,干犯名教,流入下贱,有玷祖宗清白的行为,以及夫丧再嫁者,同姓为婚者,仍要受到“黜革”(“革谱”)。《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给出了向善惩恶的社会评价的标准。士绅认为通过修纂谱碟可以序昭穆,可以增强家族的亲和力,同时通过对先世的表彰,又起到了激励后世的作用。此外,教“以敦睦之道’,有利于教化。他们甚至将之纳入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儒家理想模式之中。
其次,通过族规对族人实施控制。族规相当于民间法的性质,一般的大家族历代都有族规,家族的成员也视家规如法律,如“国有法,乡有约,会有章,既聚为族,岂可无规”,“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有典则赏罚以饬臣民,家有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利用族规家训对社会进行的控制又可分为广义控制和狭义控制。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例如涉及伦理道德范畴的控制。在宗法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制度中,对家长的“孝“是首要的,它是“为仁之本“。这样“敦孝悌”便是族规的基本内容之一,几乎所有的族规都很重视这一点。《大埔黄氏族谱·江夏最要家训》有“敦孝悌”条目:“孝悌为百行之首。凡为人子弟者,当孝顺父母,和睦兄弟,不可忍灭天性,以卑凌尊,望吾族子孙,宜教孝悌于一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控制。兴宁《孙氏族谱》有“笃伦理”条目:“凡宗族之人,户口渐繁,性行百出,智愚贤不肖之不齐也。固然当以中也养不中,才也养不才,侠愚不肖之辈,亦晓然孝悌忠信,凛乎礼义谦(廉)耻,日迁善而不知也,将仁让风兴,回邪性格,犹至昭穆未明,长幼未序,而辜彝伦者,未之有也。戒恶德:凡同宗之人,有忤逆父母,欺凌尊卑,奸盗淫乱,酗酒撒泼,不事生理,妄作非为,玷辱祖宗,恃一己之强,阴谋诡计,不顾同宗之宜。如此之人,小则合族攻之,大则鸣官惩治。”台湾学者陈捷先认为谱牒“有着睦族治乡与阐扬伦理的特殊效能,六经的微言,子史的奥义,尽在其中,是中国文化的精华所在”,这一说法不无道理。
第三,利用家训下渗核心价值观。“家训”是族谱中性质类似于族规的又一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伦理道德教化,家训常常从积极方面进行提倡。像明代著名的《了凡四训》兼融儒释道三家思想,共分“立命之学”、“改过之法”、“积善之方”、“谦德之效”四章,教导自己的家人积极进取、努力做善事。为了使家族中的人更好地理解皇帝的权威评价,有的家训甚至把“遵圣谕”刊于家训的首位。如清代《吉水桥南罗氏七修族谱·家训》中规定:
遵圣谕:圣谕乃我高皇帝教民之要道,万世不易之大训也.每岁元旦及春冬祀日,长幼咸集软本堂,各依世次,昭穆序立,择声洪亮者一人宣读、解释.愿吾族众洗心静听,身体而力行之,上不干犯国宪,下不贻辱祖先;明不得界天地,幽不致谴鬼神,斯为贤子肖孙即共为盛世之良民也,则幸甚。
在清代,很多家族将康熙的《圣谕十六条》或雍正的《圣谕广训》收录到自己的族谱家训之中,或作为宗规家训的一项重要内容,把上谕作为家法家典,以之为族众思想和行动奉行的矩规,贯彻孝治思想及表示对清朝统治的认同。在家族看来,“《圣谕十六条》包尽做人的道理,凡为忠臣,为孝子,为顺孙,为圣世良民,皆由此出”所以,每当朔望祭祀时,都要对之进行宣读,这样,族谱就被政治化,从而达到了统治者所倡导的“移孝作忠”、求忠臣于孝子之中的社会目的。通过家训的强制性规定,使族众深刻领会圣谕的价值和精神,从而心悦诚服、死心踏地地接受伦理道德的洗礼并付诸行动。这不仅表明家训是围绕着“教化”而展开的,也强化了民众与国家之间的认同。
第四,利用乡约进行“维风导俗”的教化活动,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
乡约是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民众自发的一种自我约束组织,其实质是用传播核心价值观来达到地方自治的目的。乡约是国家权力话语的民间基层表达,主要表现为通过乡约这一活动,使民众在不知不觉中自觉自愿地认同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并为这一意识形态的建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士绅阶层以地方官的身份推行乡约,使乡约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实际上,此乡约是国家法律的本土化,是国家权威部门设立的一种成文约定,约中之人必须遵从。继宋代以降,我国诸多的乡约都具有这种强制性。如《长乐梅花志》记载知县王履谦为当时《梅花里乡约》撰写的批示:“查长夷来俗染嚣凌,民多顽梗,孝友睦姻之风不讲,暴戾奸诈志事滋生,本县回任以来,访悉地方情形,深为蹙额。当今恳切晓谕在案,据呈:建设乡约所,举乡族长董事,并议明约束条规,每月之朔望群集公所讲究开导,使子弟族人有所遵循守法,克期明善复初,洵为美举,实堪嘉尚。兹将乡规烟户册一本盖印发领,该乡都士等务宜躬率力行,始终实践,弗致日久懈驰,必令乡族中家喻户晓,咸知教义为先,礼让是务,行见和气致祥,颓风力挽,化顽为淳矣,本县深有厚望焉。勉之。”这样的批示赋予了乡约约束乡民的法律性。从乡约具有强制性这方面看,乡约是国家的权威机构通过这种“有机”形式表达的社会群体的意愿,体现着国家“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力量。”
乡约的调节功能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约中之人进行约束。首先是通过“十指所指,十目所视”的民众评价活动,这主要是让违规之人遭到良心的谴责或不安,从而改正自己的错误。“没有人会不怕世人的裁判而更害怕上帝的裁判,因为他亲自直接感受到世人裁判的结果——希望受人欢迎,忠于传统,惧怕惹人讥笑和担心人们议论是非——这就是比宗教观念更强大得多的种种动因。”这里的比宗教观念更强大的就是乡民的社会舆论。历代的乡约也使用这种制裁方法,对违约之人进行制裁,使社会秩序保持和谐的状态。吕氏乡约对违约之人“特聚众议”,协助其改正错误。《南赣乡约》在纠过时,提倡先隐后显,“约长、约副等,须先期阴与之言,使当自首,众共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姑使书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纠而书之。”如果说吕氏乡约和南赣乡约还给当事人一个挽回面子的机会,乡甲约则是真正的民众制裁方法。它不仅把违约人的大名写在竖牌上,还订于门左,使街民不与其来往,在集会时让其跪在地上听讲,以示其辱。这种交往制裁和意见制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羞辱和冷落当事人,迫使其悔改。
其次是通过“送官”的办法强制违约之人悔改。前面已经说过,大多数的乡约具有官办、官督民办或民办官许的特点,它们不同程度地具有国家法或民间法的性质。因此,乡约中的一些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及处罚措施不只类似于国法,也有官方所认可的强制力。这种调制功能具有硬约束的性质,它通过法律的威严使人顺从。
第五,通过树立道德楷模,内化核心价值体系
自古以来,儒家极力提倡的道德以“忠”、“孝”、“节”、“义”为标准。为了强化“忠”、“孝”、“节”、“义”的道德规范,士绅不仅诉诸于乡约、族规、家训以及法律制裁,而且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树立道德典范,以加强道德教化的效果。士绅阶层仿照国家的旌表形式,对自己的族人中遵循孝悌节义有突出贡献的,也通过编撰族谱、、志书、树碑、刻石,甚至建祠奉祀等形式,宣扬符合儒学标准的道德典范。乡约中的记载善行的记善簿,彰显德行的旌善亭,家族中的祠庙及地方上的贞节牌坊的建立,使得道德典范的影响超越了时间与空间限制。正是由于士绅阶层不遗余力地对民间的“忠”、“孝”、“节”、“义”之人“巡行天下”、“加以搜罗”,并及时上报,才使众多符合国家权威评价标准的人得到旌表。如果说西方的社区共同体依靠牧师的布道而统一在一起,那么在中国的乡村,这些士绅就承担着教化子民的布道的牧师角色。
祠庙及牌坊是一种具体可见的实物,它一方面是国家所赋予个人的社会地位与荣誉的“象征”,国家通过树立“象征”来教化乡里,鼓励民众学习这些道德行为,另一方面,国家藉由对义门同居大家庭、孝子顺孙、贞节烈女的赠号、图像于府厅、树立牌坊、诏改巷名、石柱等‘纪念物’进行超越时间的宣扬,通过制度的运作,使得这些实践文化价值理念的人成为社会‘集体记忆’的一部分。依儒家倡导的标准树立的榜样人物,不仅在人生的几乎所有领域为人们提供了相应的参照群体,而且为具体指导人们的人生实践和生活提供了全方位的发展原则。更有意义的是,它在人们对榜样人物的景仰、追求和效仿中,使国家的权力隐蔽的、强制的解构和引导着民意,又使民意的“碎片”符合国家的意志,从而达到地方的自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总之,士绅阶层作为国家在地方的代理人,他们是权威机构评价结论的代言人。他们在社会上倡导和传播主流价值观的目的就是塑造出温顺、顺从的民众,他们把民众作为被教化的“儿童”,把主流文化一勺一勺地喂给他们。通过颁发各种旌表的荣誉性称号,使民众的思想和社会生活服从于国家权威评价的要求,这些倾向进一步强化着民众顺从和被动的心态,从规训他们的思想中规训着他们的行动,满足着统治者“天下归心”的愿望。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110.
[2]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3.
[3]王先明.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晋中为例[J].近代史研究,2005(2):266.
[4]Vivienne Shu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M].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178)。
[5]李培林,等.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88.
[6]李路路,王奋宇.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结构及其变革[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181.
[7]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学林出版社,1987.213.
[8][美]古德.家庭[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166.
[9]李小燕.从族谱的家规家训看客家人的价值观念[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78.
[10]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把“人们表达他们的意见和意志”的方式分为“有机”和“无机”两种形式。其中“有机”形式是指“在国家中现实地肯定自己的东西当然须用有机的方式表现出来,国家制度中的各个部分就是这样的。”它直接体现着社会群体的意见。而“无机”形式则是指社会群体内的成员‘没有经过某种程序的组织’而表达‘他们的意志和意见’的方式。”
[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95.
[12][法]霍尔巴哈.健全的思想[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43.
[13][明]王阳明.王阳明全集(第一册)[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165-170.
[14]赵旭东.逝者如斯的结构秩序——译读费孝通英文版《中国士绅》[M].西北民族研究,2006(3):16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研究”(09BKS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丰春(1966—),女,法学博士,云南大理学院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士绅;权力下渗
从“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分析范式看,中国自古相沿的权力结构向来都是皇权、绅权、族权共存的。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20世纪初期就认为中国的权利机构是一个 “有限官制”的结构,“事实上,中华帝国正式的皇权统辖权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中央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由于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结构中,存在“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靠乡绅”的社会现象,因此,在国家与民众的权力谱系中,存在一个特殊的阶层——士绅阶层,他们“在朝可为官,在野便是绅”这些在朝的官和在野的绅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他们因为是国家权力的实际掌控者,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借由他们来操纵和实施。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认为在传统的中国,存在着“官治”和“民治”两股力量,即“在传统中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官治’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后者以家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蜂窝状结构’的村落自治共同体,连接这两种秩序和力量的是乡绅精英阶层”虽说他们充斥在皇上与民众中间,但他们对民间的控制是地方性的,也可以说各管一方,正如李培林所说:“他们的场域是‘地方舞台’,他们的首要特征是在地方发挥着实际的支配作用。”
在“地方舞台”上,“敦教化,厚风俗”是士绅阶层安身立命的价值取向和内发动力。在某种意义上说,绅士因为儒家的背景,使皇权得到了更大的延伸。皇权虽然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但由于广阔的地域和统治的成本问题,“强大的皇权或中央集权国家的直接行政统治,从未真正深入到中国县以下的社会中;广大农村及农民的直接统治机构和统治者,是作为皇权延伸物的家族和士绅。”梁漱溟也曾明确指出:“中国旧日社会秋序之维持,不假强制而宁依自力,以如上述。然强制虽则少用,教化却不可少。自来中国政府是消极于政治而积极于教化的,强制所以少用,盖在缺乏阶级以为操用武力之主体,教化所以必要,则在启发理性,培植礼俗,而引生自力,这就是士人之事了。士人居四民之首,特见敬重于社会者,正为他‘读书明理’主持风教,给众人作表率。有了他,社会秩序才是活的而生效。夫然后若农、若工、若商始得安其居乐其业。他虽不事生产,而在社会上却有其绝大功用。”
作为传统儒学思想传承者的士绅阶层,肩负着继承和发扬儒家传统文化的职责。为了使正统的、国家的儒家思想被民众所接受,士绅阶层利用各种手段,极力在基层民间推行儒学,他们是国家核心价值观下渗的主要载体和传播者。“在中华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一直维护着乡村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可见,士绅基层在民众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推行国家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士绅阶层为了适应社会现实,加强教化效果,往往利用宗族组织推行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
首先,通过修缮族谱,控制舆论导向,规范地方社会秩序。纂修族谱是对族人进行道德教化的动态形式,具有权威评价的性质。一般来说,修谱的过程实际上是在族长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家族中德高望重之人、精通文墨之士或当地的硕望贤达共同协商编撰。“立族之本,端在修谱。族之有谱,犹国之有史;国无史不立,族无谱不传”。“谱之修也,内纲维人伦之大本,外以辅翼朝廷之政治”。所以,修撰族谱,不仅是对族人立规矩,达到敦伦教化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要“辅翼朝廷之政治”使族众接受并服从朝廷颁布的伦理纲常。
一般情况下,族谱的修纂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哪些人和哪些事可以上族谱,哪些人和哪些事不能上族谱,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否能在族谱中留下自己的姓名和事迹,实际上是对族人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规范。另外修撰族谱的原则一般遵循“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主流价值观,主要的目的是“劝善惩恶”。
社会控制有软和硬之分。软控制是用非强制手段,如利用社会舆论进行控制。在《凡例》中,有体现软控制的奖励的一面,即对某些行为充分肯定,凡合于这些行为规范者,就可以名登谱碟,为之立传,永垂后世。而对“下乱于家人妇”、“宣淫于族妇”、“野合于外妇”等不为家族所承认而生下的孩子,是不能够写入家谱的,这就是俗称的“出谱”。 如果被记入谱中的,如果在以后的生活中,有不孝不悌,渎伦伤化,干犯名教,流入下贱,有玷祖宗清白的行为,以及夫丧再嫁者,同姓为婚者,仍要受到“黜革”(“革谱”)。《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给出了向善惩恶的社会评价的标准。士绅认为通过修纂谱碟可以序昭穆,可以增强家族的亲和力,同时通过对先世的表彰,又起到了激励后世的作用。此外,教“以敦睦之道’,有利于教化。他们甚至将之纳入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儒家理想模式之中。
其次,通过族规对族人实施控制。族规相当于民间法的性质,一般的大家族历代都有族规,家族的成员也视家规如法律,如“国有法,乡有约,会有章,既聚为族,岂可无规”,“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有典则赏罚以饬臣民,家有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利用族规家训对社会进行的控制又可分为广义控制和狭义控制。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例如涉及伦理道德范畴的控制。在宗法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制度中,对家长的“孝“是首要的,它是“为仁之本“。这样“敦孝悌”便是族规的基本内容之一,几乎所有的族规都很重视这一点。《大埔黄氏族谱·江夏最要家训》有“敦孝悌”条目:“孝悌为百行之首。凡为人子弟者,当孝顺父母,和睦兄弟,不可忍灭天性,以卑凌尊,望吾族子孙,宜教孝悌于一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控制。兴宁《孙氏族谱》有“笃伦理”条目:“凡宗族之人,户口渐繁,性行百出,智愚贤不肖之不齐也。固然当以中也养不中,才也养不才,侠愚不肖之辈,亦晓然孝悌忠信,凛乎礼义谦(廉)耻,日迁善而不知也,将仁让风兴,回邪性格,犹至昭穆未明,长幼未序,而辜彝伦者,未之有也。戒恶德:凡同宗之人,有忤逆父母,欺凌尊卑,奸盗淫乱,酗酒撒泼,不事生理,妄作非为,玷辱祖宗,恃一己之强,阴谋诡计,不顾同宗之宜。如此之人,小则合族攻之,大则鸣官惩治。”台湾学者陈捷先认为谱牒“有着睦族治乡与阐扬伦理的特殊效能,六经的微言,子史的奥义,尽在其中,是中国文化的精华所在”,这一说法不无道理。
第三,利用家训下渗核心价值观。“家训”是族谱中性质类似于族规的又一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伦理道德教化,家训常常从积极方面进行提倡。像明代著名的《了凡四训》兼融儒释道三家思想,共分“立命之学”、“改过之法”、“积善之方”、“谦德之效”四章,教导自己的家人积极进取、努力做善事。为了使家族中的人更好地理解皇帝的权威评价,有的家训甚至把“遵圣谕”刊于家训的首位。如清代《吉水桥南罗氏七修族谱·家训》中规定:
遵圣谕:圣谕乃我高皇帝教民之要道,万世不易之大训也.每岁元旦及春冬祀日,长幼咸集软本堂,各依世次,昭穆序立,择声洪亮者一人宣读、解释.愿吾族众洗心静听,身体而力行之,上不干犯国宪,下不贻辱祖先;明不得界天地,幽不致谴鬼神,斯为贤子肖孙即共为盛世之良民也,则幸甚。
在清代,很多家族将康熙的《圣谕十六条》或雍正的《圣谕广训》收录到自己的族谱家训之中,或作为宗规家训的一项重要内容,把上谕作为家法家典,以之为族众思想和行动奉行的矩规,贯彻孝治思想及表示对清朝统治的认同。在家族看来,“《圣谕十六条》包尽做人的道理,凡为忠臣,为孝子,为顺孙,为圣世良民,皆由此出”所以,每当朔望祭祀时,都要对之进行宣读,这样,族谱就被政治化,从而达到了统治者所倡导的“移孝作忠”、求忠臣于孝子之中的社会目的。通过家训的强制性规定,使族众深刻领会圣谕的价值和精神,从而心悦诚服、死心踏地地接受伦理道德的洗礼并付诸行动。这不仅表明家训是围绕着“教化”而展开的,也强化了民众与国家之间的认同。
第四,利用乡约进行“维风导俗”的教化活动,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
乡约是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民众自发的一种自我约束组织,其实质是用传播核心价值观来达到地方自治的目的。乡约是国家权力话语的民间基层表达,主要表现为通过乡约这一活动,使民众在不知不觉中自觉自愿地认同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并为这一意识形态的建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士绅阶层以地方官的身份推行乡约,使乡约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实际上,此乡约是国家法律的本土化,是国家权威部门设立的一种成文约定,约中之人必须遵从。继宋代以降,我国诸多的乡约都具有这种强制性。如《长乐梅花志》记载知县王履谦为当时《梅花里乡约》撰写的批示:“查长夷来俗染嚣凌,民多顽梗,孝友睦姻之风不讲,暴戾奸诈志事滋生,本县回任以来,访悉地方情形,深为蹙额。当今恳切晓谕在案,据呈:建设乡约所,举乡族长董事,并议明约束条规,每月之朔望群集公所讲究开导,使子弟族人有所遵循守法,克期明善复初,洵为美举,实堪嘉尚。兹将乡规烟户册一本盖印发领,该乡都士等务宜躬率力行,始终实践,弗致日久懈驰,必令乡族中家喻户晓,咸知教义为先,礼让是务,行见和气致祥,颓风力挽,化顽为淳矣,本县深有厚望焉。勉之。”这样的批示赋予了乡约约束乡民的法律性。从乡约具有强制性这方面看,乡约是国家的权威机构通过这种“有机”形式表达的社会群体的意愿,体现着国家“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力量。”
乡约的调节功能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约中之人进行约束。首先是通过“十指所指,十目所视”的民众评价活动,这主要是让违规之人遭到良心的谴责或不安,从而改正自己的错误。“没有人会不怕世人的裁判而更害怕上帝的裁判,因为他亲自直接感受到世人裁判的结果——希望受人欢迎,忠于传统,惧怕惹人讥笑和担心人们议论是非——这就是比宗教观念更强大得多的种种动因。”这里的比宗教观念更强大的就是乡民的社会舆论。历代的乡约也使用这种制裁方法,对违约之人进行制裁,使社会秩序保持和谐的状态。吕氏乡约对违约之人“特聚众议”,协助其改正错误。《南赣乡约》在纠过时,提倡先隐后显,“约长、约副等,须先期阴与之言,使当自首,众共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姑使书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纠而书之。”如果说吕氏乡约和南赣乡约还给当事人一个挽回面子的机会,乡甲约则是真正的民众制裁方法。它不仅把违约人的大名写在竖牌上,还订于门左,使街民不与其来往,在集会时让其跪在地上听讲,以示其辱。这种交往制裁和意见制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羞辱和冷落当事人,迫使其悔改。
其次是通过“送官”的办法强制违约之人悔改。前面已经说过,大多数的乡约具有官办、官督民办或民办官许的特点,它们不同程度地具有国家法或民间法的性质。因此,乡约中的一些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及处罚措施不只类似于国法,也有官方所认可的强制力。这种调制功能具有硬约束的性质,它通过法律的威严使人顺从。
第五,通过树立道德楷模,内化核心价值体系
自古以来,儒家极力提倡的道德以“忠”、“孝”、“节”、“义”为标准。为了强化“忠”、“孝”、“节”、“义”的道德规范,士绅不仅诉诸于乡约、族规、家训以及法律制裁,而且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树立道德典范,以加强道德教化的效果。士绅阶层仿照国家的旌表形式,对自己的族人中遵循孝悌节义有突出贡献的,也通过编撰族谱、、志书、树碑、刻石,甚至建祠奉祀等形式,宣扬符合儒学标准的道德典范。乡约中的记载善行的记善簿,彰显德行的旌善亭,家族中的祠庙及地方上的贞节牌坊的建立,使得道德典范的影响超越了时间与空间限制。正是由于士绅阶层不遗余力地对民间的“忠”、“孝”、“节”、“义”之人“巡行天下”、“加以搜罗”,并及时上报,才使众多符合国家权威评价标准的人得到旌表。如果说西方的社区共同体依靠牧师的布道而统一在一起,那么在中国的乡村,这些士绅就承担着教化子民的布道的牧师角色。
祠庙及牌坊是一种具体可见的实物,它一方面是国家所赋予个人的社会地位与荣誉的“象征”,国家通过树立“象征”来教化乡里,鼓励民众学习这些道德行为,另一方面,国家藉由对义门同居大家庭、孝子顺孙、贞节烈女的赠号、图像于府厅、树立牌坊、诏改巷名、石柱等‘纪念物’进行超越时间的宣扬,通过制度的运作,使得这些实践文化价值理念的人成为社会‘集体记忆’的一部分。依儒家倡导的标准树立的榜样人物,不仅在人生的几乎所有领域为人们提供了相应的参照群体,而且为具体指导人们的人生实践和生活提供了全方位的发展原则。更有意义的是,它在人们对榜样人物的景仰、追求和效仿中,使国家的权力隐蔽的、强制的解构和引导着民意,又使民意的“碎片”符合国家的意志,从而达到地方的自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总之,士绅阶层作为国家在地方的代理人,他们是权威机构评价结论的代言人。他们在社会上倡导和传播主流价值观的目的就是塑造出温顺、顺从的民众,他们把民众作为被教化的“儿童”,把主流文化一勺一勺地喂给他们。通过颁发各种旌表的荣誉性称号,使民众的思想和社会生活服从于国家权威评价的要求,这些倾向进一步强化着民众顺从和被动的心态,从规训他们的思想中规训着他们的行动,满足着统治者“天下归心”的愿望。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110.
[2]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3.
[3]王先明.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晋中为例[J].近代史研究,2005(2):266.
[4]Vivienne Shu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M].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178)。
[5]李培林,等.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88.
[6]李路路,王奋宇.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结构及其变革[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181.
[7]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学林出版社,1987.213.
[8][美]古德.家庭[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166.
[9]李小燕.从族谱的家规家训看客家人的价值观念[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78.
[10]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把“人们表达他们的意见和意志”的方式分为“有机”和“无机”两种形式。其中“有机”形式是指“在国家中现实地肯定自己的东西当然须用有机的方式表现出来,国家制度中的各个部分就是这样的。”它直接体现着社会群体的意见。而“无机”形式则是指社会群体内的成员‘没有经过某种程序的组织’而表达‘他们的意志和意见’的方式。”
[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95.
[12][法]霍尔巴哈.健全的思想[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43.
[13][明]王阳明.王阳明全集(第一册)[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165-170.
[14]赵旭东.逝者如斯的结构秩序——译读费孝通英文版《中国士绅》[M].西北民族研究,2006(3):16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研究”(09BKS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丰春(1966—),女,法学博士,云南大理学院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