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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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形成权概念的提出迄今为止已一个世纪有余,以德国法学家为首的形成权研究者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杰出的成果。然形成权理论的发展速度仍稍嫌缓慢,与其他权利理论领域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总结前人科学成果的基础上探究形成权的起源、原始概念以及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又以权力属性为分析路径研究形成权新特征及其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等几个方面问题,以此对形成权的概念进行逻辑解构并通过另一种权利划分方式对其在私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重新界定。
  关键词:除斥期间;权力属性;内涵;外延;权利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291-03
  引言
  法学理论研究最早源于古罗马。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学理论也在不断地丰富与进步,尤其是私权体系的建立与划分,使得法学逐步完成了从单一原生权利体系到原生权利、衍生权利体系并存的过渡。而形成权作为衍生权利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发展对于法学理论的进步具有极大的意义。
  然而,世界各国对于形成权的研究迄今为止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形成权的理论体系虽然已经构建,但是学者们并未形成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与支配权、请求权相比较,形成权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仅仅勾勒出了这一理论的框架,仍有许多具体的内容等待民法学者们去填充。
  一、形成权的起源——私法权利体系的构建
  形成权定义及其初步体系化肇始于德国法学,现在学界公认这一概念是1903年由埃米尔·泽克尔(Emil Seckel)提出的。汉斯·德勒对此评价甚高,在第四十二届德国法学家年会(1958年)上,他称提出形成权概念这一过程为“法学上的发现”过程[1]。但即使对于德国法学家而言,形成权理论之发现过程仍然不是十分明晰。其概念产生于泽克尔,然其理论基础诞生于何处却没有明确回答。为明确起源,本文首先简略阐述德国法学理论中私法权利体系的构建。
  关于私法上权利的划分,本文认为最早可以追溯到19纪。1839年,萨维尼通过对“权利标的”的研究为法律进行了分类,他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以权利客体为基础将私法划分为原始权利与取得权利,随后又将取得权利进一步划分为具体的物权、债权、家庭权和继承权[2]。这种分类法大致可以概括当时社会所出现的主要权利类型,也为形成权的诞生创造了先决条件。
  在萨维尼构建的框架内,温德沙伊德对权利体系做了进一步细化。他将物权和债权归纳入请求权(原生权利)范畴,而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温德沙伊德统称其为“第二类型权利”(衍生权利)。“第二类型权利”中自然是以形成权为主。
  与温德沙伊德同时代的布林茨从私权属性的角度重新审视了私法权利体系。布林茨区分了“法律上之许可”与“法律上之能够”,他认为二者有着内在区分:“许可”把一般行为和法律行为两种类型都包括在内,而“能够”仅仅包含最广义的法律行为,借助此种行为,无形的、法律上的效力得以实现[3]。
  奥古斯特·托恩进一步发展了布林茨关于“法律上能”的理论,并提出了“权限”这一新概念。托恩在论及权利定义的时候如是说:“我们发现,某些权利有着无法为现有权利概念所容纳的组成部分,如果想将这些组成部分纳入现有结构,就迫切需要放宽概念之界定。”[4] 他认为“这种“权限” 直接赋予了权利人法律上的强势地位。
  现今学者对形成权概念的争议焦点在于:形成权行使仅需权利人意思表示还是需要权利人在意思表示之外为一定行为(两者初看没有太大分别,因为在法律关系中意思表示往往是通过行为来实现。萨维尼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为同一概念,梅迪库斯也说,“(德国)民法典如此跳跃地”混用这两个概念说明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微乎其微 [5]。但经过仔细分析我们认为两者还是有所差别,从《〈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中的观点可以推导出法律行为的概念范围要广于意思表示概念,法律行为是囊括意思表示在内的。)①
  本文倾向于拉伦茨的“单方行为说”。从中国立法进程来看,中国民法相对来讲仿效德法居多。《德国民法典》兼有“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两个概念,但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法律行为”。根据哈腾豪尔的看法:“法律行为”概念占据私法主导地位,是公权力在私法领域加强的表现 [6]。本文认为采取“单方行为说”不仅符合德国法学理论中对于形成权的认识,也符合中国公权力调节下私权自治模式的现实需求。
  但本文同时认为:无论是“单方意思说”还是“单方行为说”都仅仅强调了形成权行使的特征,不足以概括其本质全貌。伴随形成权概念产生的,还有除斥期间制度。除斥期间最初完全是为了限制形成权而出现的,它与形成权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我们换一种思路,从除斥期间角度分析形成权,可能会得出全新的结论。
  二、内涵的拓展——形成权与除斥期间的关系
  相比于支配权仅对物质客体享有绝对权利、请求权行使需要行为相对人的同意,形成权行使有着影响相对人利益但不以相对人意志为先决条件的特性,这种特性使得行使主体可以任意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法律对形成权作出了除斥期间规定的限制。不同于民法中对诉讼时效作出详尽的描述,除斥期间仅仅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各国民法典之中均未出现过除斥期间一词,除斥期间与形成权之间关系问题在学界也是众说纷纭。因此,对两者关系问题加以分析论证是十分必要的。
  (一)除斥期间与形成权之间关系
  1.除斥期间相对于形成权。除斥期间伴随形成权的产生而产生,且它在诞生之初仅作用于形成权。随着生产力发展后权利种类的多样化,除斥期间的客体也发生了一些细微改变,其所调整范围内逐渐包含了一些其他类型权利。以保证期间为例,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诉请被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义务。保证期间作为限制某种权利行使的一种时效手段从性质上看应属除斥期间,但其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履行权并不是形成权而应是请求权的一种。   2.形成权相对于除斥期间。形成权所具有的强大效力使得法律须对其进行谨慎的约束,如果没有有效的手段限制,那么必然会导致权利主体权力膨胀进而具有损害权力相对人利益的可能性,妨害社会的公平正义。法谚云:有形成权必有除斥期间。大部分学者认为,无论从二者起源关系来看还是从二者的功能效用关系来看,除斥期间定然应当紧紧伴随形成权而存在。然本文不完全同意此观点。
  限制形成权的手段方法却是多种多样的,如除时间规范限制手段外,还存在使用他权利约束本权利的限制方法。②而事实上民法也并非为所有的形成权都设定了除斥期间,有的形成权根本无行使期间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权:共有人任何时候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护 [7]。再如追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但是法律上并没有直接规定其除斥期间,只规定了第三人催告对其的限制,但通说一个月的催告期也不应当是除斥期间。
  (二)从除斥期间角度发现形成权的新特性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除斥期间最开始存在的目的便是为了限制形成权的效力,这一限制效用主要表现为:尽快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处于稳定状态,维护社会活动正常进行。为达此目的,对除斥期间的规定一般要短于诉讼时效且不得延长、中止与中断。这就从侧面说明形成权的两个重要特性:一是形成权的权利存续期间往往要短于其他民事权利;二是形成权具有连续性特征,其权利期间不存在断裂情形。虽然形成权与除斥期间现今已然不是完全一一映射的关系,但是形成权的这两个特性却仍然保留了下来,即使是没有除斥期间限制的形成权其存续时间也会因为客观原因而往往很短暂。①
  我们继续沿袭时间规范这一进路分析会发现:一项权利其“权力属性”越强往往它所存续的期间也就越短。③ 例如:在公权领域中,由于权利的权力属性得到最强化,上升为真正的“权力”,因此公权力的存续时间一般都短于私权(不排除特殊情况的存在)。而在私权体系中,支配权往往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它对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影响较小,其权力属性较弱,因此其存续的时间最长;请求权涉及相对人利益但行使需征求相对人意见,其权力属性较强,因此存续时间也相应缩短;而形成权所具有的权力属性最强,所以它所存续的时间也就最短。
  (三)小结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将形成权的内涵特征归纳为几点:一是形成权以权利人单方行为使得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改变;二是形成权具有连续性且其生命周期往往短于其他民事权利;三是形成权所具有的权力属性强于其他民事权利。相关文章提出形成权其他基本特质,本文在此不赘。
  三、形成权外延探究——相对人催告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性质探讨
  形成权属于衍生权利体系,其内部权利在法律中分布较为零散,学理上并没有形成以某项权利为中心的系统结构。而且,对于形成权在私法体系中所拓展边界,学界迄今没有很好地认识。而本文希望从两种性质负有争议的权利入手,探讨形成权的外延。
  (一)无权代理中第三人催告权性质探讨
  催告权是法律为了使得合同相对人能够对抗被代理人追认权而赋予其的一项权利。中国《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其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有关两条文中提到的相对人催告权是否属于形成权这一点,学者们争议较大。
  通过对法条的解读,部分学者认为,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催告可以视为一个单方法律行为,此法律行为一经做出,经过一定时间后必然产生使法律关系处于稳定状态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具有使得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可能。据此,学者认为在此类关系中的催告权具有一定形成权的性质,“催告权是形成权的一种”[8]。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请求权是权利主张者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催告权恰好符合请求权的定义所以应该属于请求权。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催告权不属于实体权利的范畴,而仅仅是一种告知。“相对人只能对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进行催告。究竟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权利在他自己,他人无权干涉。”[9]
  本文认为,催告权的行使方式是要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确实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但它行使的强制力程度大于请求权,即产生了强于请求权的权力属性,具有了部分形成权的特征。从权力属性角度看,催告权应是具有双重权利属性的复合型权利但其性质偏向于请求权。
  (二)无权处分中债权人撤销权性质探讨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其源于罗马法,为罗马法学家保罗所创,所以又叫保罗诉权 [10]。目前学者对于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概括主要有两类观点,分别为请求权说与混合权利说。持请求权说者以德国法学家为主。德国学者认为,撤销权是债权人在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既得利益人消除所受损害的一种权利,从法律行为上来看,属于债的返还,理应受债权调整。因此,请求权说又称为债权说;而以法国学者为代表的混合权利说认为,权利人单方行为可以导致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发生的物权变动关系归于消灭,很明显带有形成权的特征,而就已损失利益向第三人请求返还来说又具有了些许请求权色彩,所以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当属于一种混合型权力。
  本文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应当包含两个效力阶段:第一个效力阶段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消灭,第二个阶段使得债权人损失得以追回。中国合同法第74、75条仅描述了撤销权的第一个效力阶段,而对第二效力阶段并未提及。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恶意不当行为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权利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期限一年。此处一年时效不可中止、中断与延长。由此推断债权人撤销权权利存续期间较短且具有连续性,此性质符合形成权特征。但同时,撤销权的第二效力阶段由权利人通过法院请求既得利益人返还财产这一过程确实符合请求权的特征,但由于第二阶段的存在,使得撤销权的权力属性相较于第一阶段有所减弱。所以本文认为撤销权接近于形成权,但其效力中搀杂了请求权特质在内也应当属于一种复合型权利。   四、形成权在私法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以权力属性划分为基础
  从传统权利分类角度来解读形成权,我们可知形成权属于衍生权利群中最重要的一支。形成权是依附于本权利而存在的权利,本身不具有独立性,不可单独转让。虽然其效力极强但重要性却远远弱于它所伴随的原生权利,其地位与其在实践中的效应不相适应。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形成权与其他权利类型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某些具体权利在具有形成权性质的同时也兼具如请求权等其他权利类型的特质。在权利分类过程中我们也会发现,权利与权利之间的界限总是模糊不清的。如果我们按照权利的权力属性由弱到强对所有具体权利进行分类与排序,那么最终我们所看到的不应是一个个离散的、断裂的权利集合而应是一条连续递增的权利函数曲线。而在这条曲线中,形成权毫无疑问处于私权的顶峰。
  参考文献:
  [1] 申卫星.形成权基本理论研究[G]//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0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6.
  [2] 申海恩.私法中的权力——形成权理论之新开展[G]//民商法论丛.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53.
  [3] Alois Brinz,Lehrbuch der Pandekten,Bd.I,2.Aufl.Erlngen,1873,S.211;Vgl.dazu auch Brinz,Alois,Lehrbuch der Pandekten,Bd.IV,2.Aufl.,Erlangen/Leipzig,1892,S.13f.
  [4] August Thon,Rechtnorm und subjektives Recht,Weimar,1878,S.325f.
  [5]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0.
  [6] 汉斯·哈腾保尔,著,孙宪忠,译.法律行为的概念、产生以及发展[G]// 杨立新.民商法前沿.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37- 144.
  [7] 史浩明.论除斥期间[J].法学杂志,2004,(7):85.
  [8] 王利民,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
  [9] 杨立新.合同法总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10] 卞保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4):66.
  [责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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