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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政权的初建阶段,往往是百废待兴。要使国家繁荣昌盛,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从西汉前期的“无为而治”到汉武帝的“大一统”,印证了这一历史规律。如果探究造成这一强盛时代的诸多因素,大力推行制度变革应该属于首选。
一、直面制度变革:顺应时代潮流的明智之举
汉初的因循静默之风、休养生息政策,可以导致社会秩序的恢复,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在制度建设方面乏善可陈。
公元前141年,汉武帝即位。他继承了“文景之治”的全部历史遗产,其中,既有社会稳定、人心归向、经济富裕的优势,也有制度欠缺、国家控制能力薄弱的遗憾。制度的不完备,已经构成了对统治秩序的潜在威胁。因此:推进制度建设以改变汉初的因循守旧局面,就成为汉武帝必须承担的责任。
董仲舒应时而出,倡言必须变革国家制度,才能真正达到天下大治:“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大贤不能善治也。故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所谓“更化”,就是改革。董仲舒评判西汉前期的利弊得失,“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的定评,即便不是对“文景盛世”的否定,也是包含着无尽的遗憾。同时,这并非是董仲舒的独特之见,当时的贵族思想家刘安也在大谈法令制度必须依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刘安在论证变法求治的必要性上,与董仲舒、汉武帝有呼应之实。汉武帝晚年自我分析不得不变革成法的原因是:君臣都不满意汉初的立国规制,而把变革制度、造就盛世,作为自己理应承担的历史使命。
二、推行制度变革:实现“大一统”的必由之路
汉武帝治国施政,既有魄力非凡的一面,也有务实和理性的一面。在涉及变革的许多领域,他往往是标本兼治——不仅采用一些行之有效的权宜性手段,更重视推行制度建设,以达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的。
(一)以一系列立法削弱藩国势力,加强中央集权
汉初推行的“郡国并行”之制,造成“尾大不掉”的流弊,其危害性在“吴楚七国之乱”中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因此,汉景帝挟平叛之余威,颁布过贬抑藩国地位的新规定,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汉武帝继轨而起,创设诸多制度法令,极大地削弱了藩国势力,使之无法再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实施了“推恩令”。主父偃是擅长于分析利害的政论家,他迎合汉武帝厉行中央集权的意愿,适时提出“推恩令”,“推恩令”的实施,使诸侯王国受到根本的抑制,地方势力坐大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二)削弱相权,加强皇权
汉初的丞相,位尊权重,有“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之实,这就难免与皇权形成矛盾,从而无法见容于汉武帝。 汉武帝即位不久,就开始抑制丞相的威权。他改变了汉初丞相久任的常规,在六年之内,相继罢撤了三位丞相。后来,又破格任命布衣儒生公孙弘为丞相,从而改变了以列侯拜相的制度。布衣丞相的职位完全来自皇恩赏赐,在面对皇帝时容易产生自卑心态,难以形成与皇权抗衡时必须具备的自信。
汉武帝更为关心的是,如何从制度上侵夺相权,于是有了“内朝”和“外朝”的划分。所谓“外朝”是指以丞相为首的行政中枢,它在“内朝”出现之前,是辅佐皇帝治理国家的唯一官僚机构。“内朝”则是汉武帝新创设的机构,从本质上说来,它只是由皇帝所信任的人组成的亲随和秘书班子。汉武帝巧妙地诱导“外朝”官员淡出决策圈、退居执行者。汉武帝控制下的丞相,只能从属于皇权,而不允许稍有制衡的可能。此举使得国家正常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受到破坏,而皇帝专制的因素得到强化,从长远来看它的负面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从立制的即时效果而言,汉武帝设立“内朝”与清雍正时创建军机处颇有类似之处,可收到决策快、速、密之益,这是支撑他的“更化”事业所必须的。
(三)注重官吏的选拔 ,完善人事制度
西汉前期的任官制度较为粗疏,而且存在着武力功臣垄断要津、仕途狭窄。完善人事制度,也是汉武帝必须直面的问题。汉武帝颇有破格用人的雅量,后世曹操的“求才三令”也不过是承其余绪而已。他鼓励毛遂自荐式的人才选拔方式,一时之间“上书拜官”成为步入官场的捷径。主父偃等人上书论政,当日就得到汉武帝召见面谈,求贤若渴之情溢于言表。汉武帝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思想和实践,有其值得发掘的价值。
察举制与太学养士制度,同为汉武帝时期建立的选官体系。其中的察举孝廉是察举制度的核心。汉武帝为了推行察举,针对地方官不举荐人才的问题,下诏严责,迫使在位官员必须认真对待察举。太学中的博士弟子,凡是考试合格者,就授以不同级别的官职。由此入仕者的人数虽然少于察举,但同样是士人所看重的“正途”。这些新的用人制度的确立,使得汉武帝时期的政权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
(四)加强中央的监察权,创立监察制度
为了强化对百官的监察,汉武帝增设了司隶校尉和十三部(州)刺史。司隶校尉,持节,称使者,主要监察京畿地区,甚至皇太子、三公也在其监察的范围之内。刺史则“以六条问事”,除了一條是监察地方豪强之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高级地方官及其家属的不法行为。刺史在例行的巡查之后,依照制度要向中央报告各地官吏的政绩、政声,中央据此对相关官吏加以奖惩。同时,为了防范刺史滥用权力,干涉地方官员履行正常的行政职责,又明确规定刺史不得越过“六条”之外问事。这样就可以使得行政机构和监察机构,各自按照其规则运作。“六条问事”成为汉武帝创建的中国第一个行政监察法,为中央及时了解地方情况、加强中央集权发挥了很大作用。
(五)推行以“盐铁官营”为核心的垄断经济政策
西汉前期,在“无为而治”的思想主导下,朝廷对经济领域的控制和干涉是较为宽松的,对获利最为丰厚的制盐、冶铁、铸币等行业,也允许民间经营。汉武帝一改前人法度,推行了一系列的国营垄断经济政策。特别是官营盐铁、垄断货币的铸造权与发行权,推行“均输”和“平准”等与经营相关的新法规,成为汉武帝时期增辟财源的有效途径。推行“盐铁官营”等垄断经济政策,对于增强国力、缔造盛世而言,在当时是符合国情需要的。
汉武帝时期围绕着制度建设所进行的大胆改革和积极创新,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加速了富国强兵的进程。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革新作为大规模发展的前提和动力,就不可能出现名垂千古的汉武帝的“大一统”。
一、直面制度变革:顺应时代潮流的明智之举
汉初的因循静默之风、休养生息政策,可以导致社会秩序的恢复,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在制度建设方面乏善可陈。
公元前141年,汉武帝即位。他继承了“文景之治”的全部历史遗产,其中,既有社会稳定、人心归向、经济富裕的优势,也有制度欠缺、国家控制能力薄弱的遗憾。制度的不完备,已经构成了对统治秩序的潜在威胁。因此:推进制度建设以改变汉初的因循守旧局面,就成为汉武帝必须承担的责任。
董仲舒应时而出,倡言必须变革国家制度,才能真正达到天下大治:“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大贤不能善治也。故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所谓“更化”,就是改革。董仲舒评判西汉前期的利弊得失,“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的定评,即便不是对“文景盛世”的否定,也是包含着无尽的遗憾。同时,这并非是董仲舒的独特之见,当时的贵族思想家刘安也在大谈法令制度必须依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刘安在论证变法求治的必要性上,与董仲舒、汉武帝有呼应之实。汉武帝晚年自我分析不得不变革成法的原因是:君臣都不满意汉初的立国规制,而把变革制度、造就盛世,作为自己理应承担的历史使命。
二、推行制度变革:实现“大一统”的必由之路
汉武帝治国施政,既有魄力非凡的一面,也有务实和理性的一面。在涉及变革的许多领域,他往往是标本兼治——不仅采用一些行之有效的权宜性手段,更重视推行制度建设,以达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的。
(一)以一系列立法削弱藩国势力,加强中央集权
汉初推行的“郡国并行”之制,造成“尾大不掉”的流弊,其危害性在“吴楚七国之乱”中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因此,汉景帝挟平叛之余威,颁布过贬抑藩国地位的新规定,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汉武帝继轨而起,创设诸多制度法令,极大地削弱了藩国势力,使之无法再与中央政府分庭抗礼。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实施了“推恩令”。主父偃是擅长于分析利害的政论家,他迎合汉武帝厉行中央集权的意愿,适时提出“推恩令”,“推恩令”的实施,使诸侯王国受到根本的抑制,地方势力坐大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二)削弱相权,加强皇权
汉初的丞相,位尊权重,有“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之实,这就难免与皇权形成矛盾,从而无法见容于汉武帝。 汉武帝即位不久,就开始抑制丞相的威权。他改变了汉初丞相久任的常规,在六年之内,相继罢撤了三位丞相。后来,又破格任命布衣儒生公孙弘为丞相,从而改变了以列侯拜相的制度。布衣丞相的职位完全来自皇恩赏赐,在面对皇帝时容易产生自卑心态,难以形成与皇权抗衡时必须具备的自信。
汉武帝更为关心的是,如何从制度上侵夺相权,于是有了“内朝”和“外朝”的划分。所谓“外朝”是指以丞相为首的行政中枢,它在“内朝”出现之前,是辅佐皇帝治理国家的唯一官僚机构。“内朝”则是汉武帝新创设的机构,从本质上说来,它只是由皇帝所信任的人组成的亲随和秘书班子。汉武帝巧妙地诱导“外朝”官员淡出决策圈、退居执行者。汉武帝控制下的丞相,只能从属于皇权,而不允许稍有制衡的可能。此举使得国家正常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受到破坏,而皇帝专制的因素得到强化,从长远来看它的负面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从立制的即时效果而言,汉武帝设立“内朝”与清雍正时创建军机处颇有类似之处,可收到决策快、速、密之益,这是支撑他的“更化”事业所必须的。
(三)注重官吏的选拔 ,完善人事制度
西汉前期的任官制度较为粗疏,而且存在着武力功臣垄断要津、仕途狭窄。完善人事制度,也是汉武帝必须直面的问题。汉武帝颇有破格用人的雅量,后世曹操的“求才三令”也不过是承其余绪而已。他鼓励毛遂自荐式的人才选拔方式,一时之间“上书拜官”成为步入官场的捷径。主父偃等人上书论政,当日就得到汉武帝召见面谈,求贤若渴之情溢于言表。汉武帝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思想和实践,有其值得发掘的价值。
察举制与太学养士制度,同为汉武帝时期建立的选官体系。其中的察举孝廉是察举制度的核心。汉武帝为了推行察举,针对地方官不举荐人才的问题,下诏严责,迫使在位官员必须认真对待察举。太学中的博士弟子,凡是考试合格者,就授以不同级别的官职。由此入仕者的人数虽然少于察举,但同样是士人所看重的“正途”。这些新的用人制度的确立,使得汉武帝时期的政权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
(四)加强中央的监察权,创立监察制度
为了强化对百官的监察,汉武帝增设了司隶校尉和十三部(州)刺史。司隶校尉,持节,称使者,主要监察京畿地区,甚至皇太子、三公也在其监察的范围之内。刺史则“以六条问事”,除了一條是监察地方豪强之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高级地方官及其家属的不法行为。刺史在例行的巡查之后,依照制度要向中央报告各地官吏的政绩、政声,中央据此对相关官吏加以奖惩。同时,为了防范刺史滥用权力,干涉地方官员履行正常的行政职责,又明确规定刺史不得越过“六条”之外问事。这样就可以使得行政机构和监察机构,各自按照其规则运作。“六条问事”成为汉武帝创建的中国第一个行政监察法,为中央及时了解地方情况、加强中央集权发挥了很大作用。
(五)推行以“盐铁官营”为核心的垄断经济政策
西汉前期,在“无为而治”的思想主导下,朝廷对经济领域的控制和干涉是较为宽松的,对获利最为丰厚的制盐、冶铁、铸币等行业,也允许民间经营。汉武帝一改前人法度,推行了一系列的国营垄断经济政策。特别是官营盐铁、垄断货币的铸造权与发行权,推行“均输”和“平准”等与经营相关的新法规,成为汉武帝时期增辟财源的有效途径。推行“盐铁官营”等垄断经济政策,对于增强国力、缔造盛世而言,在当时是符合国情需要的。
汉武帝时期围绕着制度建设所进行的大胆改革和积极创新,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加速了富国强兵的进程。如果没有这些制度革新作为大规模发展的前提和动力,就不可能出现名垂千古的汉武帝的“大一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