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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指对那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犯,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社区志愿者共同协作,共同矫正未成年犯的犯罪恶习,并且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的执行方式。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主要特点是充分发挥了社会各界的力量,是对未成年犯进行多方面的救治和完善,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安溪县现有未成年犯矫正对象65名。2011年有25名;2012年增加30名;至2013年4月止,增加10名。从总体来说,未成年犯罪呈上升的态势。主要有以下特征:1、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长。三年以来,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尺度是越来越严,但数量却在逐年增多;2、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3、在犯罪形成上,共同犯罪占有不小的比例;4、犯罪动机较单纯,作案手段简单,多为随意性;5、犯罪类型较单一,以侵犯财产、人身为主。在65名未成年矫正对象中,诈骗、寻衅滋事、抢劫、故意伤害案件占总数的93.8%以上; 6、学历普遍不高,多为无业青年,学历多为小学或初中,只有极少数为高中学历。从我县目前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缺少专业的矫正工作者。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司法所专职人员,二是社区志愿者,三是社会工作者(在农村,很多社会工作者是村委会或居委会的人员)。司法所人员配备不齐,根本没有精力完全投入到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志愿者虽然具有教育学或心理学或法律等专业知识,但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和地域都有很大的限制,短时间的参与很难起到明显的效果;社会工作者虽然对未成年犯很了解,但长时间的接触,使得未成年罪犯很难听进他们的劝告。未成年犯的年龄较小,可塑性大,但自我约束的能力差,这就要求矫正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资质,在知识结构中掌握有管理学、社会学、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法学等多项与未成年人矫正相关的知识,并且定期组织专业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专业配备是否合理,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有重大意义。
第二,缺少适合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刚起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数量又少,没有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因此在管理上没有对未成年犯和成年犯进行区分,一律适用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矫正项目,这显然是不科学的。迫切需要针对未成年犯设立不同于成年人有自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因人因罪的加以矫正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帮助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作用。
第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经费不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并发挥其应有的实效,经费保障是回避不了的问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立、运行和人员日常办公需要开支;社区矫正宣传、培训、教育、奖励等各项措施的执行需要开支…所有的开支都需要有经费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的经费主要依靠政府的临时性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调剂,工作经费缺乏长效机制保障。我国在全面实行少年犯社区矫正后,国家也没有将相应资金拨给县司法局。因此,如何保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有充足的经费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更好效果的有力保障。
第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少针对性矫正方案。虽然《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了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但在基层的司法所,由于人员、经费、素质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无法对每个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提出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目前安溪县典型的矫正个案是官桥的廖某鑫。廖某鑫,1996年12月8日出生,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多次单独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在发现其有交友不善等情况后,主动与其父母联系,督促其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并联系学校,让廖某鑫重新进入校园学习,廖某鑫2012年参加高考后被泉州某医学学校药剂专业录取。虽然有成功的矫正个案,但基层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措施仍然大多是千篇一律,一成不变,难以全面提高矫正效果。
综上所述,必须构建一个与未成年人的特点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强调对未成年犯的权利维护和保障,重在树立起立足矫正教育的观念,减少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并帮助其回归社会。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制定社区矫正法。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前景和我国司法实际来看,对社区矫正进行专门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这项法律的内容,著名学者吴宗宪已经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建议,未成年犯社区矫应作为一个专门章节,体现对未成年犯的重视和保护。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章节中除了具有社区矫正的基本内容以外,其处罚原则还应该体现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社区矫正立法中明确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管制刑的适用,也可考虑将社区矫正单设为一个刑种,并且由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犯等特殊主体优先适用。
2、加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如果社区矫正工作者没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资格,不仅矫正的效果不能保证,而且会使未成年犯走向相反方向。就目前情况来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知识结构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应采取措施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一是加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认证。规定只有法律专业的人员才能作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并实施职业资格认证和岗位准入制度,从而建立高素质、高学历、稳定的矫正者队伍;二是加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知识结构上应具有与未成年犯矫正相应的知识结构。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建立固定的培训机制,有利于提高未成年犯矫正的效果。
3、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未加区分。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迫切需要对未成年犯设立更多的不同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借鉴国外有益的矫正项目如赔偿、监管令、社区服务、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等矫正项目,同时有针对性地安排他们相应的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以及必要的劳动,在这些活动中通过积极引导,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使未成年犯能够在心理和行为上得到教育和矫治,让社区矫正的功能得到真正的发挥。
4、建立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就有可能发生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流于形式,致使矫正活动不能正常运转。根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自身的特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应建立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监督机制:一检察监督。根据两高通知精神,社区矫正的监督仍由检察院承担。检察监督是核心监督,重点抓好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和监管措施等环节的监督;强化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违法、及时纠正违法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建立刑事执行监督责任制度;二社会监督。可在社区群众中设立专门的监督人员。这些人员可以对社区矫正进行宣传,并积极为社区矫正工作献计献策,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和腐败行为,立即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纠正。
5、加强对未成年犯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应列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中之重,应制定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计划,使其掌握的技术确实能为企业所需要,或能拥有一技之长适合其谋生,才能增大未成年犯的就业几率,才能在心理上增强他们的安心改造的信心,努力为更好地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自身条件。
6、保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可以采取“国家投入为主,社会支持为辅”的原则和方式来保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核拨渠道应当等同监狱矫正的经费一样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注重采用市场化方式吸纳社会资源,建立多渠道筹集社区矫正资金,并可以考虑通过组织进行生产性公益劳动,同时,必须注重开源节流,科学的使用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经费。
相信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 在学习外国经验,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 更加人性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将应运而生。
(作者通讯地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安溪 362400 )
安溪县现有未成年犯矫正对象65名。2011年有25名;2012年增加30名;至2013年4月止,增加10名。从总体来说,未成年犯罪呈上升的态势。主要有以下特征:1、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长。三年以来,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尺度是越来越严,但数量却在逐年增多;2、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3、在犯罪形成上,共同犯罪占有不小的比例;4、犯罪动机较单纯,作案手段简单,多为随意性;5、犯罪类型较单一,以侵犯财产、人身为主。在65名未成年矫正对象中,诈骗、寻衅滋事、抢劫、故意伤害案件占总数的93.8%以上; 6、学历普遍不高,多为无业青年,学历多为小学或初中,只有极少数为高中学历。从我县目前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缺少专业的矫正工作者。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司法所专职人员,二是社区志愿者,三是社会工作者(在农村,很多社会工作者是村委会或居委会的人员)。司法所人员配备不齐,根本没有精力完全投入到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志愿者虽然具有教育学或心理学或法律等专业知识,但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和地域都有很大的限制,短时间的参与很难起到明显的效果;社会工作者虽然对未成年犯很了解,但长时间的接触,使得未成年罪犯很难听进他们的劝告。未成年犯的年龄较小,可塑性大,但自我约束的能力差,这就要求矫正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资质,在知识结构中掌握有管理学、社会学、少年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法学等多项与未成年人矫正相关的知识,并且定期组织专业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专业配备是否合理,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有重大意义。
第二,缺少适合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刚起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数量又少,没有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因此在管理上没有对未成年犯和成年犯进行区分,一律适用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矫正项目,这显然是不科学的。迫切需要针对未成年犯设立不同于成年人有自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因人因罪的加以矫正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帮助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作用。
第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经费不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并发挥其应有的实效,经费保障是回避不了的问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立、运行和人员日常办公需要开支;社区矫正宣传、培训、教育、奖励等各项措施的执行需要开支…所有的开支都需要有经费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的经费主要依靠政府的临时性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调剂,工作经费缺乏长效机制保障。我国在全面实行少年犯社区矫正后,国家也没有将相应资金拨给县司法局。因此,如何保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有充足的经费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更好效果的有力保障。
第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少针对性矫正方案。虽然《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了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但在基层的司法所,由于人员、经费、素质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无法对每个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对象提出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目前安溪县典型的矫正个案是官桥的廖某鑫。廖某鑫,1996年12月8日出生,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多次单独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在发现其有交友不善等情况后,主动与其父母联系,督促其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并联系学校,让廖某鑫重新进入校园学习,廖某鑫2012年参加高考后被泉州某医学学校药剂专业录取。虽然有成功的矫正个案,但基层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措施仍然大多是千篇一律,一成不变,难以全面提高矫正效果。
综上所述,必须构建一个与未成年人的特点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强调对未成年犯的权利维护和保障,重在树立起立足矫正教育的观念,减少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并帮助其回归社会。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制定社区矫正法。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前景和我国司法实际来看,对社区矫正进行专门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这项法律的内容,著名学者吴宗宪已经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建议,未成年犯社区矫应作为一个专门章节,体现对未成年犯的重视和保护。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章节中除了具有社区矫正的基本内容以外,其处罚原则还应该体现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社区矫正立法中明确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管制刑的适用,也可考虑将社区矫正单设为一个刑种,并且由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犯等特殊主体优先适用。
2、加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如果社区矫正工作者没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资格,不仅矫正的效果不能保证,而且会使未成年犯走向相反方向。就目前情况来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知识结构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应采取措施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一是加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认证。规定只有法律专业的人员才能作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并实施职业资格认证和岗位准入制度,从而建立高素质、高学历、稳定的矫正者队伍;二是加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知识结构上应具有与未成年犯矫正相应的知识结构。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建立固定的培训机制,有利于提高未成年犯矫正的效果。
3、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项目。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未加区分。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进,迫切需要对未成年犯设立更多的不同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借鉴国外有益的矫正项目如赔偿、监管令、社区服务、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等矫正项目,同时有针对性地安排他们相应的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以及必要的劳动,在这些活动中通过积极引导,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使未成年犯能够在心理和行为上得到教育和矫治,让社区矫正的功能得到真正的发挥。
4、建立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如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就有可能发生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流于形式,致使矫正活动不能正常运转。根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自身的特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应建立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监督机制:一检察监督。根据两高通知精神,社区矫正的监督仍由检察院承担。检察监督是核心监督,重点抓好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和监管措施等环节的监督;强化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违法、及时纠正违法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建立刑事执行监督责任制度;二社会监督。可在社区群众中设立专门的监督人员。这些人员可以对社区矫正进行宣传,并积极为社区矫正工作献计献策,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和腐败行为,立即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纠正。
5、加强对未成年犯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应列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中之重,应制定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计划,使其掌握的技术确实能为企业所需要,或能拥有一技之长适合其谋生,才能增大未成年犯的就业几率,才能在心理上增强他们的安心改造的信心,努力为更好地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自身条件。
6、保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可以采取“国家投入为主,社会支持为辅”的原则和方式来保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核拨渠道应当等同监狱矫正的经费一样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注重采用市场化方式吸纳社会资源,建立多渠道筹集社区矫正资金,并可以考虑通过组织进行生产性公益劳动,同时,必须注重开源节流,科学的使用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经费。
相信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 在学习外国经验,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 更加人性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将应运而生。
(作者通讯地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安溪 362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