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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公用事业、交通和电信领域的私营公司是由独立监管者进行监控的,他们竭力监控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自然垄断因素,从而尽可能地鼓励竞争和创新。在此类公司中,处理公司与监管者关系的监管性职能已经出现。这些监管关系对于英国监管制度的运作与效率是十分重要的。英国对于监管问题的诉讼并不如美国那般普遍,在制度安排框架内形成的监管关系使得当事人都有独立行动的空间,特别是在决定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
本文利用对英国三个私有化行业——火车运营、电力分销、供水的研究结果,从公司层面入手考察了监管关系的性质与演化。我们发现在监管关系的演进中,三种制度性同构力量:强制性同构、模仿同构、规范性同构发挥着作用,而这些力量发挥作用的媒介是一些处理非正式的、以信任为基础的监管关系的个人与部门,也即公司内部监管性专业技能的发展。
在三个行业中,我们描述了一个学习的过程,它以私有化为起点直到制度的相对成熟,而在法条所规定的制度内也给监管实践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实践发展中的一个核心资源是在以信任为基础的网络中获取信息。在体系所能发挥作用的程度内,尽管其带有不透明性,但监管体系还是产生了合作性的效果。
在具有共同理念且彼此熟悉的基础上工作的、相对和谐的一个群体经历了私有化进程以及随后一段时间的制度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非正式的、弹性的体系会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这种描述对于电力和供水行业是非常贴切的。但是,当私有化产生出许多新的参与者时,比如火车运营行业的情况,制度发展过程在最初时可能会出现不太合作的关系。
专业技能的发展贯穿了三个行业。监管职能的专业技能可能会以关于立法框架的知识(即包括正式性的,也包括技巧性的)、监管者的政策与实践的形式被构造发展起来。我们强调需要将此种狭义的专业技能与一种观念结合起来理解,即监管者如何影响在此领域的所有竞争性力量并且对公司的战略产生影响。一支具有流动性的、能产生行业内专业技能的职业化监管专业队伍可能并不擅长于在监管表现与公司盈利性方面进行权衡处理。换言之,规范性同构实际上可能会降低公司监管职员的影响力,造成非正式的弹性体系实际作用降低。
监管的经济理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尽管在制度经济学上有很强的传统将公司视为适应不同差异的不同实体,但是在监管经济学里,公司通常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决策点,监管者实际上也是如此认为的。组织因素,特别是监管职能的作用,并没有被理论化,由此他们对于公司与监管者之间合作关系的影响也没有被认真对待。我们将此种模式的公司单独区分出来。我们分析的基础单位是监管职能——试图去协调潜在的利益分歧的跨部门界限职能。该职能的结构与权力影响到监管博弈的效果、公司的监管表现,以及最终影响到监管制度的实际效果。
下一步的研究计划实际上正是针对着本文的局限之处。核心的问题是通过经验建立起公司的监管表现与经济表现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与监管者建立高度的信任关系才具有经济合理性?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则在这套制度下有效监管的意义就成为严重的问题。一个必须的前提步骤是发展起公司监管表现的概念。这可以简单地被理解为公司的服从性记录,也可以将公司与监管者的目标都考虑在内从而更完整一些,当然后者更具争议。
我们应强调此类研究的必要性。在经济学与政治科学的范围内,关于监管问题有大量充实的文献。其主要关注有效监管制度出现的必要条件,而很少化时间去分析制度性或组织性程序本身。对这两套程序以及其相互作用的分析,为有效监管体制的设计提供了洞见。监管关系本身是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当前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趋势是自由化与私有化不断发展深入。英国的制度模式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可移植性,或者它们的意义在别处可能更有价值,但是它们的确提供了不同于一个美国被监管行业的替代方法,而美国被监管行业正是大多数关于监管关系的经济学理论发展的背景领域。更全面地理解监管关系的变迁和发展会增进监管理论与实践,而且这两者会更加紧密地相互渗透。
本文利用对英国三个私有化行业——火车运营、电力分销、供水的研究结果,从公司层面入手考察了监管关系的性质与演化。我们发现在监管关系的演进中,三种制度性同构力量:强制性同构、模仿同构、规范性同构发挥着作用,而这些力量发挥作用的媒介是一些处理非正式的、以信任为基础的监管关系的个人与部门,也即公司内部监管性专业技能的发展。
在三个行业中,我们描述了一个学习的过程,它以私有化为起点直到制度的相对成熟,而在法条所规定的制度内也给监管实践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实践发展中的一个核心资源是在以信任为基础的网络中获取信息。在体系所能发挥作用的程度内,尽管其带有不透明性,但监管体系还是产生了合作性的效果。
在具有共同理念且彼此熟悉的基础上工作的、相对和谐的一个群体经历了私有化进程以及随后一段时间的制度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非正式的、弹性的体系会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这种描述对于电力和供水行业是非常贴切的。但是,当私有化产生出许多新的参与者时,比如火车运营行业的情况,制度发展过程在最初时可能会出现不太合作的关系。
专业技能的发展贯穿了三个行业。监管职能的专业技能可能会以关于立法框架的知识(即包括正式性的,也包括技巧性的)、监管者的政策与实践的形式被构造发展起来。我们强调需要将此种狭义的专业技能与一种观念结合起来理解,即监管者如何影响在此领域的所有竞争性力量并且对公司的战略产生影响。一支具有流动性的、能产生行业内专业技能的职业化监管专业队伍可能并不擅长于在监管表现与公司盈利性方面进行权衡处理。换言之,规范性同构实际上可能会降低公司监管职员的影响力,造成非正式的弹性体系实际作用降低。
监管的经济理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尽管在制度经济学上有很强的传统将公司视为适应不同差异的不同实体,但是在监管经济学里,公司通常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决策点,监管者实际上也是如此认为的。组织因素,特别是监管职能的作用,并没有被理论化,由此他们对于公司与监管者之间合作关系的影响也没有被认真对待。我们将此种模式的公司单独区分出来。我们分析的基础单位是监管职能——试图去协调潜在的利益分歧的跨部门界限职能。该职能的结构与权力影响到监管博弈的效果、公司的监管表现,以及最终影响到监管制度的实际效果。
下一步的研究计划实际上正是针对着本文的局限之处。核心的问题是通过经验建立起公司的监管表现与经济表现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与监管者建立高度的信任关系才具有经济合理性?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则在这套制度下有效监管的意义就成为严重的问题。一个必须的前提步骤是发展起公司监管表现的概念。这可以简单地被理解为公司的服从性记录,也可以将公司与监管者的目标都考虑在内从而更完整一些,当然后者更具争议。
我们应强调此类研究的必要性。在经济学与政治科学的范围内,关于监管问题有大量充实的文献。其主要关注有效监管制度出现的必要条件,而很少化时间去分析制度性或组织性程序本身。对这两套程序以及其相互作用的分析,为有效监管体制的设计提供了洞见。监管关系本身是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当前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趋势是自由化与私有化不断发展深入。英国的制度模式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可移植性,或者它们的意义在别处可能更有价值,但是它们的确提供了不同于一个美国被监管行业的替代方法,而美国被监管行业正是大多数关于监管关系的经济学理论发展的背景领域。更全面地理解监管关系的变迁和发展会增进监管理论与实践,而且这两者会更加紧密地相互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