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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NGO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合作、良性互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完善NGO与政府合作机制,政府应当厘清两者的关系,在政策上为NGO的发展提供政策扶持,NGO也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改进合作关系,实现既竞争又合作。
关键词:NGO 政府 合作 路径
1 释义NGO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宏观环境的变化,中国的公民意识开始觉醒,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GO)开始蓬勃发展起来,加上近年来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群体等在内的公共危机事件将边缘生存的NGO不断引入人们的视野中。广义上的NG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不一定要完全满足前面几项要求,还需要对这些组织进行客观和动态的观察。就中国范围内而言,一般包括政府和营利的企业之外的一切社会民间组织,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含单位内部、以企业形式登记、未登记的社团)等。NGO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能够深入群众中,凝聚社会资本,提高治理绩效;二是可以提高公共事务效率,以服务与治理行为为纽带整合社会相关阶层的利益要求,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三是NGO的活动有助于民主的发展,推动参与型的公民文化的建设。因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志愿者失灵、相互依存等需要使得NGO与政府合作更加迫切。
2 NGO与政府合作的路径选择
从所周知,在现代社会,政府是以强权为纽带,提供公共服务;NGO以互助为纽带,让我们生活得更和谐。政府和NGO之间在功能上的优势互补性,让它们之间的平等合作、良性互动成为可能。从治理国家讲,政府是主导;从管理社会来讲,NGO是主力。政府、NGO两者有着各自的分工,承担着各自的社会角色,缺一不可。鄙人认为政府、NGO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来增进合作。
2.1 明确职能,科学分工:明确职能是实现两者良性合作的前提。社会公共事务有宏观和微观之分,一般来说,政府职能主要是在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协调上,而NGO的注意力往往偏重微观方面的公共事务。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不仅需要政企分开,而且要政社分开,实现权、责、利的对等和分化。通过分权将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职能剥离给NGO,并给予授权和政策的支持。一些NGO的先进思想探索、创新与传播,有利于政府的职能实现和社会的稳定。
2.2 理顺利益:马克思曾说过:“任何人只要一离开利益就会出丑。”理顺利益关系是实现良性合作的核心。政府、NGO都是作为利益的代表者或整合者存在的。政府通常代表和整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每个NGO、每个公民的利益同时得到维护和实现;而NGO则是代表特定的利益并对这些利益进行整合与维护。随着利益分化进一步加深,政府无法回应日增多的公共需求,公共利益仅靠政府是难以充分实现的,而NGO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因而政府要解决公共需求的满足问题,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核心,拓展公共事务的管理的主体范围,实现NGO对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此外,为了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改革与创新,政府有必要考虑在制度上和宏观环境上创造“利益共享”的局面。
2.3 界定责任:界定责任是实现良性合作的关键。政府和NGO都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它们都对公共事务管理承担公共责任。在政府和NGO之间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是必要的。要界定责任,就必须进一步明确NGO的法律地位。因为权力与义务、责任是相对应的。我国目前的NGO成立的条件非常多,尤其是双重管理体制,导致了很多草根NGO的产生。这即不利于草根NGO的发展,更不利于其与政府合作,更不用说明确双方的责任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是我国NGO发展的一大障碍,也是许多NGO主動依附政府,责任不明确的重要原因。因此,健全NGO相关法律法规是维护其合法性、独立性和组织权益的基本要求。
2.4 培养互信:培养互信是实现良好合作的基础。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不仅要通过公共政策使社会成员之间积累社会资本,而且它本身也是要通过行政改革和行政发展与社会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以生成雄厚的社会资本,增强自身的合法性,提高行政效率。社会资本所强调的信任问题,对于互动过程中的各个来说,实际上就是相互信任的问题。就国外的经验来看,NGO的兴起发动了民间力量,动员了众多而巨大的物质和人力资源投入社会,它们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体现出明显的只能优势;从NGO的角度来看,为了使自己得到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自己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必须重视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一方面,要防止成为政府的附庸,了另一方面,要防止与政府形成不必要的对立。NGO要积极的配合政府的工作,在国家计划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并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不断增强自己的活动能力。
2.5 构建被服务对象的反馈平台:美国哲学家杜威曾说:“穿鞋的那个人最知道是否扎脚和何处扎脚。”NGO和政府的合作成果由被服务对象享用。对于NGO与政府合作到底成功与否的判定,他们应该是最有发言权的。但是当前,似乎很少有被服务者的对其合作成果进行评价的。建议在NGO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积极鼓励被服务对象的口头和书面的反馈,消除他们只是搭便车的心理。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合作效率,而且充分体现民主性。
2.6 加强自身的“自主调节”:政府应建立健全NGO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具体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讲,政府应该改革“官办”社团,鼓励民间组织的发展。第一,调整登记管理策略,逐步放松对NGO过多的行政干预和全面控制;第二,调整资源调控策略,打破公共资源的行政垄断,培育开放的竞争性公益市场;第三,鼓励滋生自发、自下而上兴起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为其创造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培育公众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同时,NGO也要不断进行“自主调整”,促进合作关系朝向纵深处发展。NGO应该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提升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完善自身的激励监督机制、自律机制、财务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估体系,提高自我认知能力和成员素质,建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康晓光教授、郑宽《NGO和政府的合作策略》[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4月
[2]于萌. 我国NGO和政府合作关系研究[J] . 西安理工大学学报 2010年6月
[3]孟李娜. 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NGO与政府合作模[J] .宜宾学院学报.2008年11月
(桂林船舶检验局)
关键词:NGO 政府 合作 路径
1 释义NGO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等宏观环境的变化,中国的公民意识开始觉醒,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GO)开始蓬勃发展起来,加上近年来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群体等在内的公共危机事件将边缘生存的NGO不断引入人们的视野中。广义上的NG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属于非政府体系的社会组织,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不一定要完全满足前面几项要求,还需要对这些组织进行客观和动态的观察。就中国范围内而言,一般包括政府和营利的企业之外的一切社会民间组织,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含单位内部、以企业形式登记、未登记的社团)等。NGO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能够深入群众中,凝聚社会资本,提高治理绩效;二是可以提高公共事务效率,以服务与治理行为为纽带整合社会相关阶层的利益要求,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三是NGO的活动有助于民主的发展,推动参与型的公民文化的建设。因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志愿者失灵、相互依存等需要使得NGO与政府合作更加迫切。
2 NGO与政府合作的路径选择
从所周知,在现代社会,政府是以强权为纽带,提供公共服务;NGO以互助为纽带,让我们生活得更和谐。政府和NGO之间在功能上的优势互补性,让它们之间的平等合作、良性互动成为可能。从治理国家讲,政府是主导;从管理社会来讲,NGO是主力。政府、NGO两者有着各自的分工,承担着各自的社会角色,缺一不可。鄙人认为政府、NGO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来增进合作。
2.1 明确职能,科学分工:明确职能是实现两者良性合作的前提。社会公共事务有宏观和微观之分,一般来说,政府职能主要是在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协调上,而NGO的注意力往往偏重微观方面的公共事务。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不仅需要政企分开,而且要政社分开,实现权、责、利的对等和分化。通过分权将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职能剥离给NGO,并给予授权和政策的支持。一些NGO的先进思想探索、创新与传播,有利于政府的职能实现和社会的稳定。
2.2 理顺利益:马克思曾说过:“任何人只要一离开利益就会出丑。”理顺利益关系是实现良性合作的核心。政府、NGO都是作为利益的代表者或整合者存在的。政府通常代表和整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每个NGO、每个公民的利益同时得到维护和实现;而NGO则是代表特定的利益并对这些利益进行整合与维护。随着利益分化进一步加深,政府无法回应日增多的公共需求,公共利益仅靠政府是难以充分实现的,而NGO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因而政府要解决公共需求的满足问题,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核心,拓展公共事务的管理的主体范围,实现NGO对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此外,为了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改革与创新,政府有必要考虑在制度上和宏观环境上创造“利益共享”的局面。
2.3 界定责任:界定责任是实现良性合作的关键。政府和NGO都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它们都对公共事务管理承担公共责任。在政府和NGO之间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是必要的。要界定责任,就必须进一步明确NGO的法律地位。因为权力与义务、责任是相对应的。我国目前的NGO成立的条件非常多,尤其是双重管理体制,导致了很多草根NGO的产生。这即不利于草根NGO的发展,更不利于其与政府合作,更不用说明确双方的责任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是我国NGO发展的一大障碍,也是许多NGO主動依附政府,责任不明确的重要原因。因此,健全NGO相关法律法规是维护其合法性、独立性和组织权益的基本要求。
2.4 培养互信:培养互信是实现良好合作的基础。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不仅要通过公共政策使社会成员之间积累社会资本,而且它本身也是要通过行政改革和行政发展与社会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以生成雄厚的社会资本,增强自身的合法性,提高行政效率。社会资本所强调的信任问题,对于互动过程中的各个来说,实际上就是相互信任的问题。就国外的经验来看,NGO的兴起发动了民间力量,动员了众多而巨大的物质和人力资源投入社会,它们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体现出明显的只能优势;从NGO的角度来看,为了使自己得到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自己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必须重视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一方面,要防止成为政府的附庸,了另一方面,要防止与政府形成不必要的对立。NGO要积极的配合政府的工作,在国家计划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并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不断增强自己的活动能力。
2.5 构建被服务对象的反馈平台:美国哲学家杜威曾说:“穿鞋的那个人最知道是否扎脚和何处扎脚。”NGO和政府的合作成果由被服务对象享用。对于NGO与政府合作到底成功与否的判定,他们应该是最有发言权的。但是当前,似乎很少有被服务者的对其合作成果进行评价的。建议在NGO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积极鼓励被服务对象的口头和书面的反馈,消除他们只是搭便车的心理。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合作效率,而且充分体现民主性。
2.6 加强自身的“自主调节”:政府应建立健全NGO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具体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讲,政府应该改革“官办”社团,鼓励民间组织的发展。第一,调整登记管理策略,逐步放松对NGO过多的行政干预和全面控制;第二,调整资源调控策略,打破公共资源的行政垄断,培育开放的竞争性公益市场;第三,鼓励滋生自发、自下而上兴起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为其创造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培育公众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同时,NGO也要不断进行“自主调整”,促进合作关系朝向纵深处发展。NGO应该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提升治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完善自身的激励监督机制、自律机制、财务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估体系,提高自我认知能力和成员素质,建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康晓光教授、郑宽《NGO和政府的合作策略》[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4月
[2]于萌. 我国NGO和政府合作关系研究[J] . 西安理工大学学报 2010年6月
[3]孟李娜. 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NGO与政府合作模[J] .宜宾学院学报.2008年11月
(桂林船舶检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