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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漳浦县院高度重视“两项工作”,2010年以来,该院共救助刑事被害人20人,帮助联系就业1人,发放救助金27万元,所办案件全部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了矛盾积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2012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案件8件8人,均采用公开答复形式:一是控申部门与原案承办部门联合答复,使申诉人直接与承办部门人员直接交流,促进矛盾化解;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答复,强化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处理涉检信访案件;三是邀请信访部门、律师、申诉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人员参与答复,共同做好申诉人息诉和稳控工作。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一是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放在践行群众路线、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来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为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我院提倡主动救助,适当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对属于检察机关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主动救助,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采取多样化形式,增强救助实效。第一,经济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其遗属,根据其生活、医疗救治严重困境的实际状况,采用发放救助金的形式实施救助。2010年以来共救助被害人20人,发放救助金27万元。第二,心理救助。对于因犯罪行为侵害导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及时联系协调精神卫生、心理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治疗和辅导。第三,监护救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病人、智障人员、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和保障、且无监护人或近亲属,由于受犯罪行为侵害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联系街道、居委会等积极为其指定监护人,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解决基本生活、失学辍学等问题。如2012年2月,漳浦县古雷镇村民洪某夫妇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蓝某驾驶的家用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无效夫妻双亡。突如其来的噩耗使洪家人陷入困境: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蓝某赔偿能力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洪某父亲已年届七旬,体弱多病,事故发生后更是遭受打击,卧病在床。遗孤小智年仅8岁无人照顾,全家尚有7万元的外债未还,生活极度困难。受害人一些远亲家属多次来信来访,请求我们帮助解决处理,否则便要采取极端手段,为稳定当事人家属的情绪,我们多次派人慰问,并启动了救助程序,及时发放救助金1万元以解燃眉之急,同时联系当地镇、村干部到洪家解决洪某遗孤小智的生活、学习等后续问题,得到当地党委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与相关单位、部门协力,共同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充分依靠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力量,强化经费保障。我院经广泛征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县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县慈善总会设立“检察救助基金”专用账户,研究制定《“检察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成立“检察救助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行一人一档救助台账管理。目前,已接受社会各界慈善捐款69万元。
四是其他形式救助。为维护社会稳定,我院及时转换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开展检察救助,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家属救助工作,以抚慰精神创伤,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如8月7日,该院对旧镇镇政府职工黄某涉嫌侵吞征地补偿款案启动检察救助程序,予以犯罪嫌疑人家属1万元救助金;9月20日,对漳浦县执法局规划中队王某受贿案启动救助,帮助解决家属就业问题。既创新社会管理,又有效化解矛盾积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公开审查力度,克服推脱、敷衍等消极应付心理,切实从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追求良好办案效果出发,积极主动地开展公开审查活动,以促成息诉息访。近期,我院对未息诉案件进行了梳理,适时采用公开审查方式办理,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院控申处。
二是以保障权益、化解矛盾为目标,开展公开审查工作。一方面增强公开审查的便民性,在公开审查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尽量方便申诉人,充分保障申诉人申请回避、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等权利,尊重申诉人选择受邀人员的意向,让申诉人充分表达诉求,彰显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延伸做好善后工作,积极采取调解、和解、协商或者救助等多种措施,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切实解决申诉人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不能及时息诉的,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施策,协调相关部门共同促进矛盾化解。
三是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联席会、协调会等形式,开展公开审查工作。积极争取原办案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原案承办人要参加公开审查活动,负责阐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使他们增强自觉参与意识,合力做好公开审查工作。如:今年办理的佛坛镇村民杨某不服不诉的公开审查案件,我院邀请了两名执法监督员、两名侦查人员代表、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所在村干部参加本次公开审查活动。在公开审查中,办案人员详细阐述了拟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政策依据,释法说理,最终达成息诉罢访的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浦 363200)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一是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放在践行群众路线、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来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为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我院提倡主动救助,适当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对属于检察机关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主动救助,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采取多样化形式,增强救助实效。第一,经济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其遗属,根据其生活、医疗救治严重困境的实际状况,采用发放救助金的形式实施救助。2010年以来共救助被害人20人,发放救助金27万元。第二,心理救助。对于因犯罪行为侵害导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及时联系协调精神卫生、心理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治疗和辅导。第三,监护救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病人、智障人员、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和保障、且无监护人或近亲属,由于受犯罪行为侵害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联系街道、居委会等积极为其指定监护人,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解决基本生活、失学辍学等问题。如2012年2月,漳浦县古雷镇村民洪某夫妇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蓝某驾驶的家用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无效夫妻双亡。突如其来的噩耗使洪家人陷入困境: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蓝某赔偿能力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洪某父亲已年届七旬,体弱多病,事故发生后更是遭受打击,卧病在床。遗孤小智年仅8岁无人照顾,全家尚有7万元的外债未还,生活极度困难。受害人一些远亲家属多次来信来访,请求我们帮助解决处理,否则便要采取极端手段,为稳定当事人家属的情绪,我们多次派人慰问,并启动了救助程序,及时发放救助金1万元以解燃眉之急,同时联系当地镇、村干部到洪家解决洪某遗孤小智的生活、学习等后续问题,得到当地党委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与相关单位、部门协力,共同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充分依靠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力量,强化经费保障。我院经广泛征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县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县慈善总会设立“检察救助基金”专用账户,研究制定《“检察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成立“检察救助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行一人一档救助台账管理。目前,已接受社会各界慈善捐款69万元。
四是其他形式救助。为维护社会稳定,我院及时转换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开展检察救助,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家属救助工作,以抚慰精神创伤,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如8月7日,该院对旧镇镇政府职工黄某涉嫌侵吞征地补偿款案启动检察救助程序,予以犯罪嫌疑人家属1万元救助金;9月20日,对漳浦县执法局规划中队王某受贿案启动救助,帮助解决家属就业问题。既创新社会管理,又有效化解矛盾积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公开审查力度,克服推脱、敷衍等消极应付心理,切实从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追求良好办案效果出发,积极主动地开展公开审查活动,以促成息诉息访。近期,我院对未息诉案件进行了梳理,适时采用公开审查方式办理,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院控申处。
二是以保障权益、化解矛盾为目标,开展公开审查工作。一方面增强公开审查的便民性,在公开审查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尽量方便申诉人,充分保障申诉人申请回避、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等权利,尊重申诉人选择受邀人员的意向,让申诉人充分表达诉求,彰显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延伸做好善后工作,积极采取调解、和解、协商或者救助等多种措施,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切实解决申诉人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不能及时息诉的,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施策,协调相关部门共同促进矛盾化解。
三是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联席会、协调会等形式,开展公开审查工作。积极争取原办案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原案承办人要参加公开审查活动,负责阐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使他们增强自觉参与意识,合力做好公开审查工作。如:今年办理的佛坛镇村民杨某不服不诉的公开审查案件,我院邀请了两名执法监督员、两名侦查人员代表、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所在村干部参加本次公开审查活动。在公开审查中,办案人员详细阐述了拟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政策依据,释法说理,最终达成息诉罢访的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浦 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