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生检察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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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生检察是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个体和普遍生存发展权利的工作范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司法体制有机结合,紧密联系。本文以执法为民为理念,尝试理顺检察工作与社会民生的关系,界定民生检察的本质含义,从宪政制度、法治理念、时代需要、政治实践等方面论证了民生检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关键词:民生;民生检察;理论基础
  引言
  服务民生,保障发展,促进和谐,已经成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1]已经成为各级检察机关在新时期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新理念。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深入落实好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基础工作任务,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基本评判标准,夯实民生检察的基础理论,拓宽民生检察的思维视野,发展民生检察的实践方式。
  一、民生的内涵
  民生,顾名思义就是“人民的生计”。[2]“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 意思是“老百姓生存的关键在于勤劳,勤劳才能衣食无缺”,阐述了勤与匮的关系,是最朴素的民生思想。[3]有学者认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生计问题,它包括民众的衣食住行,乃至生老病死等各个方面。[4]但是对民生的界定主要还是从民生的生存和发展两个层面进行的。中国自古以来就将“民生”与“国计”相提并论,民生问题一直与国家发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管子·霸业》中指出:“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左传·庄公三十三年》中强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这些论述,无不反映出古代先贤对民生问题的重视。
  党的十六大以来,民生问题逐渐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是一条贯穿始终的红线,这根红线让人们看到了更加注重民生的政策取向,体现了党中央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党的十八大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表明,在当代中国,解决民生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内容。
  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具体的现实存在,需要进行实实在在的把握,需要我们解决好三个问题。
  一是民生问题是全民之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时,既可指全体中国公民的民生,也可指全体中国人民的民生。[5]即民生问题是全体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但不同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不一样的,应更加重视普通民众尤其是下层民众的民生问题。社会是由不同的人构成的,不同利益阶层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现在已经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体制。“一个舰队决定它速度快慢的不是那个航行最快的船只,而是那个最慢的船只”。[6]重视民生的精义在于确保每位社会成员的生活底线,确保每位社会成员基础性的基本权利,从而为每位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基本的发展平台,增强全体人民的发展活力,而不是限制社会成员发展的自由空间。[7]只有这样,才能在利益主体不断博弈的过程中准确把握民生问题最主要的内容。
  二是民生问题的畅通表达。获知具体民生问题的过程与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能力、机制、博弈等都有直接的联系。如果弱势群体缺乏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这些人群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声音越来越微弱,他们的利益受损以后又找不到正常的表达形式,这样就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故而,要知道具体的民生问题,首先要敢于让老百姓说话,给他们充分表达的权利,这种权利是要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一定的表达形式来维护的,特别要重视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声音,这就要尊重民意。民意包含民众的意愿、意志、意见,民众的意愿是他们根本利益的反映,民众的意志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向,民众的意见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量。[8]如果我们的政治生活中,公众利益的表达渠道不畅,形式过于简单,或者一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虽然突出了,但没有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都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只有民意畅达了,社会才能稳定和谐,我们也才能更深入地了解民生问题。
  三是民生问题即政治问题。和谐社会,民生为先。民生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民生问题解决的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民生问题表现为经济、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与一定时期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密切的关系。如果一个社会公平正义度比较高,即使这个社会的经济能力有限,社会利益分配得比较合理,那可能老百姓的怨声还不至于很高;如果说这个社会不能体现公平、正义,社会利益分配又明显不公,即使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民众的呼声仍然会很高,甚至成为社会凸显的焦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大民众确实从改革中获得了实惠,但为什么到今天,民生问题如此凸显,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同时,这种经济、社会层面的民生问题,也与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有关。这方面的制度安排得是否合理、得当,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经济问题,而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因这种制度安排的后面,直接反映着国家的价值追求和治国理念,也反映着一定时期的政策导向,这些都是其政治意志的直接体现。因此,围绕民生的制度安排,决不仅仅是一个制度设计的方法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价值的取向问题。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凡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的事情,不论前进的道路上还有多少困难,一定会得到成功”[9]。因此,对民生问题的理解,乃至破解,只有尊重民意,顺乎民意,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也只有将民生问题作为政治问题,从政治体制上进行深化改革,才能真正解决民生问题。   二、民生检察的厘定
  服务和改善民生,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政治,是当今党和政府施政的基本要求和最高准则,也是检察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足点。所谓民生检察,理论界尚无明确和具体的定义,但实践中一般认为,民生检察即检察工作服务于人民生计的全部情形。人民是国家主人,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人民检察院生命的全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利。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立和实践,“人民利益至上”也彰显了中国检察工作一个全新时代的灿烂辉煌。而“民生检察”,正是这辉煌前景的一个和谐表述。
  笔者认为,民生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个体和普遍生存发展权利的全部工作思路、运行机制和实践结果。民生检察的工作范围涉及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检察调研等各种检察工作领域;主管以上职责的各个单位、检察内设部门所有机组成的检察组织团队和检察工作系统是执行和推动民生检察的执法主体。民生检察的执法方式,就是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检察机关着力于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尊严、隐私等法益,通过改善具体的执政方式和、社会政策、经济制度等,以达到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普遍生存发展权利的需要。民生检察,是一个服务个体和服务一般并存,且由保障个体促进保障一般的实践和逻辑过程。
  三、民生检察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民生检察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以人民利益为价值核心,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和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等层面相互融合,有机统一。
  (一)本质要求: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和核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的检察机关与西方"三权分立"政治理念下的检察机关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具有其独立的宪法地位。我们的检察权源自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一切国家权力。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宪政思维考察,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其实是人民通过民主集中的方式让渡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力,简言之,检察权是人民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人民主权的执行者和守护者,行使人民的检察权,应尊重人民的特点,关注人民的反映,体现人民的意志。检察工作服务人民,发展民生,就是尊重检察权力的渊源和体现检察机关的本质,是维护和发展检察制度的基石。
  (二)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在司法领域内,“司法的核心是公正,没有公正,司法就失去了赖于存在之基、安身立命之本”,而且公正也是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可以说任何司法权力的设置以及制度的构建,都无不以维护和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10]公正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共同的价值目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是其永恒的主题和执法办案的最高价值追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检察机关虽然不能直接去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但却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规范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各项检察业务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民生问题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合理解决,推动和谐社会持续建设。
  (三)法治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在检察视野中,“三个至上”体现了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民生检察的核心价值因素。
  党的事业至上,体现了党领导的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党的事业与人民的事业是完全一致的,党领导的检察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检察事业;人民利益至上,体现了检察工作服务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历史活动都是以追求一定目的的人的活动,人民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也理应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享受者。历史上一切进步力量的代表人物多少都与人民的利益联结在一起,或者至少在主观上都是力图表明自己是以民为本、为民谋利的;宪法法律至上,体现了人民意志在国家法治和检察工作中的尊严和作用,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法典,检察工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充分尊重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和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
  (四)时代需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当今中国的第一要务。经济建设成就的大小事关国家昌盛和人民福祉,国家和人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重受益者,换言之,社会主义市经济就是当今中国最基础最重要的国计民生。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历史实践证明,只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举国力量和全民热情,才能更客观地体现中国先进生产力,才能大幅度地推动国家发展步伐和推动民族复兴进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求用法律来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依法治国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提出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治的推行,市场经济的保障,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关来确保其履行与完善,所以中国宪法郑重将此重任交由检察机关来担当。
  市场经济是中国最大的国计民生,在宏观层面上,关乎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复兴;在微观层面上,直接决定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检察机关对危害民生的严重刑事犯罪应法网严密、刑罚严厉、执法严肃,坚持从严惩处,这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对危害民生的轻微刑事犯罪应当处理宽大、刑罚宽缓、执法宽容,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为维护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大力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正确行使民事检察抗诉权,纠正审判不公,维护人民权益。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就是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民生检察,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保障和促进人民个体生存发展权和普遍生存发展权的突出要旨。   (五)政治实践:“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布局。强调五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缺一不可,不能偏废,将服务和改善民生提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并强调以此为重点加快推进社会建设,努力建成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民生问题是立国之本,改善民生是社会主义的特质和目的。民生决定民心,民生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公正与和谐,深刻影响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人民生计大于天,检察机关在民生状态遭受侵害、威胁和不安之处,把法律监督的触角伸向民生的方方面面,切实遵守检察权限,强化监督效果,最大限度地丰富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从重刑事检察向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三方并重过度,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善于发现民生矛盾和社会隐患,大力查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群众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大力纠正影响民生的行政违法问题,促进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益、效率和公正廉洁。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国检察机关,从政治的高度重视民生,把民生状况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实践标准。
  结语
  司法的过程是关注民生、破解民生的过程。正如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行。法律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的生活,只有在每一个公民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感受到社会正义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之时,我们的法律才能走向民间,走进百姓的生活,真正成为拆解民生问题的有力保障。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没有止境。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民生问题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问题,古往今来的历史经验表明,谋民生者得民心,得民心者安天下。”[11]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民生意识,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源于人民的检察权依法履行到服务人民的工作中,不断探索民生检察工作的新方式、新思路、新机制,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注释:
  [1]“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这是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春节团拜会上讲的一段话,见《光明日报》2007年2月17日第1版。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7页。
  [3]谷春德著:《人权 民主 法治论丛》,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版。
  [4]李耀辉: 《马克思主义民生思想的发展历程》, 《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3)。
  [5]李乐平:《民生检察的应然要求和实然之路》,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6期,第37页。
  [6]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
  [7]吴忠民:《重视民生: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大问题》,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1期。
  [8]魏波:《关注民生 畅达民意》,载《人民论坛》2006年3月。
  [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页。
  [10]沈德咏,张根大著: 《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北京:法制出版社,2003。
  [11]许冷. 《法律援助与改善民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1)。
  (作者通讯地址: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溧阳 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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