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被告当庭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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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上推翻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而作出新的供述,主要是将原来的有罪供述改为无罪供述或者将罪重的供述改为罪轻的供述。被告人当庭翻供,无论是对庭审中公诉人的讯问,还是对法庭的认定都带来极大的困扰,在一些证据单薄的案件中更是如此。被告人翻供往往使公诉人在庭审中陷入被动,直接影响公诉效果、庭审质量、乃至诉讼结局。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究竟应怎样认识和对待,值得重视和研究。
  一、被告人的翻供原因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翻供的原因很多,一般是由其主观原因和相应的客观因素促成的,因为逃避打击,减轻惩罚的心理是每一个被告人所公有的,他们在如实供认其犯罪实事之后,一旦发现自己罪恶深重,而被推向被告席上将要受到惩罚,便千方百计寻找理由翻供,以减轻自己的罪责,逃避或减轻刑事处罚。从被告的翻供来看,通常以下几种情况:
  (一)畏罪心里的作用
  畏罪心理作用。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刚采取强制措施时,心理防线准备不足,并且刚到一个新环境,一般能如实、客观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被羁押一段时间后,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被告人意识到将要被判刑受到刑事处罚,害怕如实交待将被判重刑,此时便不再与执法机关合作,决定翻供做最后一搏,于是在开庭审理中一反常态,企图达到轻供轻判,不供不判的目的。
  (二)自保心理的作用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被告人为获得较轻的判决,而把责任推给他人。往往是主犯把责任推给从犯;同案犯之间相互推诿;在案的被告人把责任推给在逃的同案犯。在自保心理的影响下,他们改变原来所做的有罪供述,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三) 侥幸心理因素的影响
  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实事求是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后来考虑到其犯罪事实所涉及到的一些物证没有提取或赃物没有被追回,且又缺乏一些人证,认为司法机关没有收集到其有罪的有力证据,于是便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不承认就无法定案,在开庭中当庭翻供,不承认其罪行,企图钻法律的空子侥幸过关。
  (四)司法干警徇私舞弊行为的影响
  某些监管场所干警及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私自提审被告人与其家属会面,使被告人对其案件事实及认定证据情况有所了解,有的被告人家属甚至指使、教唆翻供,以至于开庭时被告人当庭翻供。
  二、公诉机关的应对策略
  ( 一) 认真做好庭前准备
  以积极细致的工作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被告人在多数情况下的翻供不是即兴所为,难免会在庭前的某些时候留下蛛丝马迹,因而庭前准备工作尤为重要。一要最大限度地完善证据。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疑点,都要一一排除。如果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就应即时变更起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纠正和补救,绝不能因错就错。二要依法全面细致地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要重视被告人的辩解、证人的判断,从而对被告人开庭的可能意向和行动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三要精心制作出庭预案。对可能的翻供方向和基本内容进行大胆预测,准备好各种应对策略。
  (二) 以合法稳妥的方式驾驭庭审
  优秀的公诉人,面对庭审的复杂局面要处变不惊,冷静应对。被告人的翻供可能与公诉机关的认定事实大相径庭,对此应始终保持理智的头脑、平静的心态。显示出国家公诉人的风度,有理有节有度地进行反驳。对于无理翻供,公诉人要尽可能一一反驳,全面回应。如果无法凭现有证据推翻变化的供述或者这种供述所列理由存在一定合理性,使原有证据链条出现瑕疵,那么,公诉人就有必要建议休庭,在庭后进行必要核实查证,以公诉人应有的责任心和耐心做到不枉不纵。
  (三)提高讯问技巧
  庭上能否制服被告人的无理翻供,公诉人的讯问技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告人翻供后,公诉人在庭上以直接讯问方式往往难以奏效,到时导致审判活动处于僵持状态。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事物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的,被告人为掩盖犯罪事实,企图把口供编得滴水不漏是根本不可能的,俗语说得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笔者认为,一个人要说一次谎话很容易,但为了这一次谎言他必须编照更多的谎言,他总会存在矛盾之处。因此,要揭露被告人翻供的虚假性,就需要公诉人善于发现并利用矛盾,围绕矛盾,层层推进,环环紧扣,步步紧逼,使其处于欲翻不能、想赖无法的绝境;或者采取侧面迂回的方式,耐心地听取被告人翻供的内容,迫使被告人无意中在某些薄弱环节露出破绽。
  (四)把握好庭审举证
  结合具体案件,制定层次分明的举证提纲,并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说明。对被告人供述极不稳定的案件, 公诉人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历次供述内容的对比,找出其中的异同进行分析论证,以揭示当庭翻供的不合理。对于被告人翻供后,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而不得不以间接证据来定罪的, 公诉人可以通过逻辑严密、编排合理的举证顺序,用证据之间的有机连贯性来驳斥辩解的虚假性的方法。对推诿责任、避重就轻的被告人,公诉人可请求法庭将证人或同案人带入当庭对质讯问,找出其中的矛盾和破绽之处,揭示被告人翻供的不实之处。
  当然,司法实践中,因具体案件的不同,应对庭审翻供的策略也有所不同,并无陈规可循。而不同的公诉人应对庭审翻供的案件更有其独到的对策方法,限于篇幅和水平,笔者提出的只是自己在工作中的一些粗浅总结和思考,愿求教于大方之家。
  (作者通讯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四川 达州 6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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