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刑法增加了大量犯罪形态为行政犯罪的新罪名,客观上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存在交叉现象。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脱节的问题逐步显现和突出。行政机关能否向司法部门及时移送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对于打击、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两个执法体系的作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法律监督;公平正义
一、 什么是“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二、 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现状
(一)“两法衔接”机制建立的背景
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以罚代刑现象普遍存在,经济犯罪猖獗、打击不够有力,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也暴露出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的多,查处的少;行政处理的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的多,判实刑的少。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不够,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因此,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就成为极为迫切的任务。
(二)“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的过程。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提出源于2000年国务院开展的打假联合行动。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3年9月,高检院在重庆召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座谈会”。年底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首次在全国性的会议上肯定了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为促进衔接工作的开展,高检院先后部署开展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和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2006年10月,全国整规办、高检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主办召开“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座谈会”,总结、交流了的有关情况和经验。作为衔接机制的重要成员单位,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并推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三、 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造成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刑的情况严重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表现突出。一方面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以罚代刑”;另一方面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认识的偏差,在行政处理多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较少。
(二)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不畅通,资源不能共享
案件信息渠道不畅,表现在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备案,传递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目前,司法机关掌握行政执法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途径基本有三种,一是群众举报,二是自行发现,三是行政机关主动移送,但从实际情况分析行政机关主动移送的占少数,司法机关缺乏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不能及时发现线索,主动出击,造成工作的被动。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机制不完善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合力,衔接、协调、配合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有些行政执法机关部门主义思想比较严重,考虑问题缺乏全局观念,只注重本部门利益,缺乏协调,配合的思想,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不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缺少协调,配合,不能形成合力,打击力度分散,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时缺乏相应的侦查技能和侦查手段,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一些本应立为刑事案件的案件无法立案。参与衔接机制的行政执法机关范围比较窄,只有部分执法机关落实了衔接机制,而衔接工作需要拓展到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并需加强工作协作,形成合力。
(四)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案件质量不高
一定程度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行政机关在查办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刑事案件犯罪线索,但因对案件的定性及认识不到位出现偏差,使得部分移送的案件质量不高不能成案,致使少数经济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对刑法中有关罪名和构成要件掌握不够,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把握不准,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能力意识不强,查办案件关健性证据没有及时收集完善,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影响了对案件的查处。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证据转换和收集难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中的证据收集只能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刑事犯罪证据来使用,必须予以转换。因此,证据转换与收集难也就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中的突出问题,由于行政执法手段有限,特别是无权实施强制措施,实践中就会出现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涉案当事人难找的现象。
(六)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坐收坐支,抢占部门利益。以罚代刑的现象在现实中十分严重。行政执法部门在巨大的即得利益面前不愿接受外界监督。
四、 如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利用政务网的现有网络、设施和有关数据,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实现执法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可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的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司法机关可以随时在网上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并要求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对在工作中存在的认识不清的问题也可在网上随时提出,请求法律支持。这样就可以解决信息不畅,监督滞后的问题。
(二) 建立提前介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犯罪的案件,应提前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中的证据固定、证据取舍方面进行指导,对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侦查部门进行侦查。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定期走访各个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查阅行政执法部门台账和调阅行政执法卷宗集中审查和发现问题。
(三) 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建立由检察机关牵头、多家行政机关参与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要充分的发挥法律的监督职能,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教程:无,2003-9。
[2]刘孝华.“两法衔接”工作途径探索.中国法制新闻网。
(作者通讯地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项城 466200)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法律监督;公平正义
一、 什么是“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二、 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现状
(一)“两法衔接”机制建立的背景
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以罚代刑现象普遍存在,经济犯罪猖獗、打击不够有力,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也暴露出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的多,查处的少;行政处理的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的多,判实刑的少。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不够,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因此,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就成为极为迫切的任务。
(二)“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的过程。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提出源于2000年国务院开展的打假联合行动。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3年9月,高检院在重庆召开“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座谈会”。年底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首次在全国性的会议上肯定了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为促进衔接工作的开展,高检院先后部署开展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和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2006年10月,全国整规办、高检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主办召开“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座谈会”,总结、交流了的有关情况和经验。作为衔接机制的重要成员单位,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并推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三、 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造成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刑的情况严重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表现突出。一方面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以罚代刑”;另一方面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认识的偏差,在行政处理多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较少。
(二)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不畅通,资源不能共享
案件信息渠道不畅,表现在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备案,传递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目前,司法机关掌握行政执法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途径基本有三种,一是群众举报,二是自行发现,三是行政机关主动移送,但从实际情况分析行政机关主动移送的占少数,司法机关缺乏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不能及时发现线索,主动出击,造成工作的被动。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机制不完善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合力,衔接、协调、配合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有些行政执法机关部门主义思想比较严重,考虑问题缺乏全局观念,只注重本部门利益,缺乏协调,配合的思想,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不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缺少协调,配合,不能形成合力,打击力度分散,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时缺乏相应的侦查技能和侦查手段,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一些本应立为刑事案件的案件无法立案。参与衔接机制的行政执法机关范围比较窄,只有部分执法机关落实了衔接机制,而衔接工作需要拓展到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并需加强工作协作,形成合力。
(四)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案件质量不高
一定程度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行政机关在查办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刑事案件犯罪线索,但因对案件的定性及认识不到位出现偏差,使得部分移送的案件质量不高不能成案,致使少数经济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对刑法中有关罪名和构成要件掌握不够,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把握不准,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能力意识不强,查办案件关健性证据没有及时收集完善,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影响了对案件的查处。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证据转换和收集难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犯罪中的证据收集只能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刑事犯罪证据来使用,必须予以转换。因此,证据转换与收集难也就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中的突出问题,由于行政执法手段有限,特别是无权实施强制措施,实践中就会出现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涉案当事人难找的现象。
(六)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坐收坐支,抢占部门利益。以罚代刑的现象在现实中十分严重。行政执法部门在巨大的即得利益面前不愿接受外界监督。
四、 如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利用政务网的现有网络、设施和有关数据,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实现执法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可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的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司法机关可以随时在网上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案件并要求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对在工作中存在的认识不清的问题也可在网上随时提出,请求法律支持。这样就可以解决信息不畅,监督滞后的问题。
(二) 建立提前介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犯罪的案件,应提前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中的证据固定、证据取舍方面进行指导,对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侦查部门进行侦查。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定期走访各个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查阅行政执法部门台账和调阅行政执法卷宗集中审查和发现问题。
(三) 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建立由检察机关牵头、多家行政机关参与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要充分的发挥法律的监督职能,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参考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教程:无,2003-9。
[2]刘孝华.“两法衔接”工作途径探索.中国法制新闻网。
(作者通讯地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项城 46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