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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之前,“这个成果”已然是存在的,这个成果被公认为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
这里要跟大家讲明一个历史事实:1949年,我们不是根据成文宪法来构建的人民共和国,不是按照后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选出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是后来制定的,1954年才颁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不能变,因为这是我们国家的“第一根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绝对宪法”。“这一制度变了,从法理上讲,中国就变成了另外一个国家,就不是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了”。强世功教授这个说法,讲得相当“强”,他讲到了问题的实质。
国外关于制度正义思考中的政党与国家关系理论,所秉持的是社会? ―政党―国家的理论路径,认为是民族国家基础之上孕育出了政党。但是,高兆明教授的研究则认为:“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具体的生存境遇决定了:在中国,不是政党产生于现代民族-国家之后,而是政党承担了创建与缔造现代民族-国家的使命;政党通过对现代民族-国家的创建与缔造,获得了领导国家的合法性。”
“在中国乃至在大多数晚发民族-国家,政党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就特殊地表现为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以及政党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这种领导及核心地位的取得,实则缘于政党在这些晚发民族-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担负起的现代国家建构的重任。”晚发民族-国家中的政党、社会、国家间关系,“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社会-政党-国家这样的关系模式,而是体现为政党-国家-社会这样一种模式,表现为政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
所以,“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是一个亿万人民传唱至今的一首歌的歌词,乃为世所公认的客观事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之后,这个事实既已化作法律的事实。这一法律事实与“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这个客观事实,一并带来了20世纪、21世纪中国乃至世界最激动人心的变化。这“两个事实”的客观性、正义性毋庸置疑。
后夹道六:党代表、人大代表,均体现人民主权
现在有一个普遍的误解,仿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主权的体现,而政党制度则没有体现人民主权。
事实上,人民主权的体现在中国有两个重要方面。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说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党的代表就不是代表人民的。在中国,被选为党代表和被选为人大代表,均系代表人民意愿,体现民主权力,实现人民主权的实际行动。党代表(包括中共之外的其他党代表)、人大代表都是代表人民的,都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
而两种代表之间,进而党的中央机构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则是大目标大前提一致基础上的技术分工合作关系。所谓大目标大前提一致,即是在人民主权之下政治正确前提之下各尽所能各司其职。改革开放理论及实践、初级阶段理论及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及实践,无一不是沿着执政党决策、多党共识,人大确认,政府实施的路子在有序地推进。执政党决策,体现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多党共识,体现多党合作民主协商,人大确认,从法律上程序上体现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尊严,政府实施,则是千金铁锚沉到底落而实之也。
党代表、人大代表、机关的党员干部干的是一样的事嘛,就是弯腰撅腚地为老百姓谋具体的福利。为百姓谋福利,站在党的角度看,就叫“密切联系群众”;站在群众角度看,就是“民有、民享”;站在行政机关角度看,就叫“执政为民”;站在宪法角度看,就叫“人民主权”;站在人大工作角度看,就叫“代表履职”……您不是问西方的民主政治模式与中国的民主政治模式有什么不一样吗,这就是最具体的差别,也是最根本的差别。
这里要跟大家讲明一个历史事实:1949年,我们不是根据成文宪法来构建的人民共和国,不是按照后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选出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是后来制定的,1954年才颁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不能变,因为这是我们国家的“第一根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绝对宪法”。“这一制度变了,从法理上讲,中国就变成了另外一个国家,就不是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了”。强世功教授这个说法,讲得相当“强”,他讲到了问题的实质。
国外关于制度正义思考中的政党与国家关系理论,所秉持的是社会? ―政党―国家的理论路径,认为是民族国家基础之上孕育出了政党。但是,高兆明教授的研究则认为:“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具体的生存境遇决定了:在中国,不是政党产生于现代民族-国家之后,而是政党承担了创建与缔造现代民族-国家的使命;政党通过对现代民族-国家的创建与缔造,获得了领导国家的合法性。”
“在中国乃至在大多数晚发民族-国家,政党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就特殊地表现为政党对国家的领导,以及政党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这种领导及核心地位的取得,实则缘于政党在这些晚发民族-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担负起的现代国家建构的重任。”晚发民族-国家中的政党、社会、国家间关系,“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社会-政党-国家这样的关系模式,而是体现为政党-国家-社会这样一种模式,表现为政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
所以,“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是一个亿万人民传唱至今的一首歌的歌词,乃为世所公认的客观事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之后,这个事实既已化作法律的事实。这一法律事实与“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这个客观事实,一并带来了20世纪、21世纪中国乃至世界最激动人心的变化。这“两个事实”的客观性、正义性毋庸置疑。
后夹道六:党代表、人大代表,均体现人民主权
现在有一个普遍的误解,仿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主权的体现,而政党制度则没有体现人民主权。
事实上,人民主权的体现在中国有两个重要方面。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说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党的代表就不是代表人民的。在中国,被选为党代表和被选为人大代表,均系代表人民意愿,体现民主权力,实现人民主权的实际行动。党代表(包括中共之外的其他党代表)、人大代表都是代表人民的,都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
而两种代表之间,进而党的中央机构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则是大目标大前提一致基础上的技术分工合作关系。所谓大目标大前提一致,即是在人民主权之下政治正确前提之下各尽所能各司其职。改革开放理论及实践、初级阶段理论及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及实践,无一不是沿着执政党决策、多党共识,人大确认,政府实施的路子在有序地推进。执政党决策,体现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多党共识,体现多党合作民主协商,人大确认,从法律上程序上体现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尊严,政府实施,则是千金铁锚沉到底落而实之也。
党代表、人大代表、机关的党员干部干的是一样的事嘛,就是弯腰撅腚地为老百姓谋具体的福利。为百姓谋福利,站在党的角度看,就叫“密切联系群众”;站在群众角度看,就是“民有、民享”;站在行政机关角度看,就叫“执政为民”;站在宪法角度看,就叫“人民主权”;站在人大工作角度看,就叫“代表履职”……您不是问西方的民主政治模式与中国的民主政治模式有什么不一样吗,这就是最具体的差别,也是最根本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