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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商标侵权现象变得更加的普遍,具有成本低廉、手段多样、主体复杂的特点。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知”规则,但第36条必要措施的规定在定位和标准上并不十分明确。本文主要以淘宝网为研究对象,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淘宝网 商标侵权
一、引言
《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中指出售后服务、发货迟缓、网络售假、退换货难、退款难、订单取消、网络诈骗、虚假发货、价格欺诈、货不对板是2015年网购用户投诉最多的十大问题结症。电子商务市场具有交易主体虚拟、不直接接触实物、实际经营情况不详、依赖物流交付等特点,这为制假售假提供了便利,也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督查处制造了很多的障碍,使得本就不甚明朗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变得更加棘手。而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主要原因也有行政监管不利监督执法技术难度大、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不明确、恶意投诉干扰维权等。同时数据表明淘宝网作为国内最大的电商平台投诉量稳居首位。所以本文以淘宝网为例,分析其在商标侵权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二、淘宝网作为电商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分析
淘宝网并不是单一的经营模式,淘宝网分为淘宝集市和天猫商城。假货泛滥犹如附骨之蛆一般一直困扰着淘宝网,据有关人士分析“假货”不单单会造成业务发展障碍和客户流失隐患,而且预埋了侵权等法律纠纷风险隐忧。在电商平台侵权案件,大部分原告都会选择将电商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共同起诉,主要是因为电商服务提供者是侵权案件的参与者、电商服务提供者易于寻找、电商服务提供者有赔偿能力等几个方面的原因。而淘宝网作为电商平台常见商标权侵权现象多样,表现主要有“使用他人商标”、“盗用他人商标宣传”、“使用他人商标”、“更替商品商标”、“销售商标”、“为他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的”。所以在商标侵权的责任认定上,对淘宝网需要区别分析。
1.淘宝集市的商标侵权责任分析。淘宝网仅对淘宝集市的卖家核对身份信息,并且目前在淘宝集市开店为免费,但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开店成功后部分类目需缴纳一定额度的消保保证金,一般为一千元最多一万元,并且若无投诉退款等阻碍事由卖家申请解冻后在满足解冻条件的情况下立即解冻保证金。一般淘宝网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删除侵权商品有关链接的处理就符合《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與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所谓的“对损失扩大承担责任”诉讼事由有待商榷。处罚并不是限制卖家侵权的必要手段,我国立法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维权手段也仅限于“通知和删除”,而所谓的侵权范围更是难以界定,删除商品链接后侵权商品本就无法被销售,实际销售损失不存在,而对商标价值的损害更是难以估计。作为买家如果是出于对品牌的忠诚而购买商品,那么会对商品的质量有一定的心理预期,买家如果认为商品不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完全可以退货,不被信任的是固定的网店卖家而不是特定的品牌。且作为淘宝零售数量少且买家分布零星,对特定商标产生淡化作用微乎其微。
但是淘宝网并不必然基于履行“通知和删除”义务而对淘宝集市的商标侵权完全免责。目前淘宝网站在为许多卖家付费推送广告时,淘宝网就不单单是“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就从一个消极的主体转变为一个促成买卖成立的积极中间人,就不属于“技术中立”的范畴了,淘宝网对其中发生的侵权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由于商标侵权现象的复杂性,即使淘宝网没有履行“通知与删除”义务也不必然导致淘宝网承担侵权责任。
2.天猫商城的商标侵权责任分析。天猫商城的经营者审核门槛要比淘宝集市高出很多,淘宝网的盈利也大部分来自于天猫商城。入驻天猫卖家需要交纳一笔费用,其中包括保证金、技术服务费年费和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淘宝网规定商家在天猫经营必须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中所谓的“保证”是指商家必须遵守天猫规则,并在商家经营违规时用作对天猫及消费者的违约金补偿。保证金根据店铺性质不同而有区别。其中在所谓的“品牌旗舰店”、“专卖店”中,带有TM商标的商家需要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全部为R商标的商家需要缴纳5万元的保证金。而专营店也与专卖店不同,带有TM商标的商家需要缴纳15万元的保证金,全部为R商标的商家需要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商家在天猫经营也必须交纳年费,年费金额依类目而收取不同的技术服务费年费。为由此可以看出,天猫商场的品牌上铺,实际上跟实体商场中的品牌专柜大致相同,都经历了资格审查、品牌备案等程序,所以天猫商城不同于淘宝集市,它不再是一个中立的平台,而是通过天猫规则的制定和运用掌握了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天猫商城的商品价格往往会高于淘宝集市,同时其“正品保证”等宣传也让消费者产生了信任感,消费者是基于对天猫商城的信赖而购买商品,商家也是判断消费者的喜好而入驻天猫商城。淘宝网在消费者和卖家之间就是一种主动的维系。那么,所谓的“海量信息难以审核”并不能成为淘宝网的技术免责借口。
三、淘宝网商标侵权责任的其他思考
由此看来,对于淘宝网在是否应该在商标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应当分情况而论。但是淘宝网包括其他电子商务平台还面临一个问题,有的商标权人并不愿意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原因有两种,一是有的商标权人认为诉讼太过繁琐,维权耗时耗力,而且效果不大。二是有的商标权人对商标侵权的态度比较暧昧,他们寄希望于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能为他们的商标扩大知名度。此外,有的买家“知假买假”或辨识能力差而怠于维权也是重要原因。虽然,目前国际上的立法偏于这样的设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担对所谓的“侵权通知”审查义务,收到侵权通知就可删除相关侵权链接。但是淘宝规则中对侵权的审核规定的比较详细,这也是其广受被侵权主体诟病的原因,很多厂商公司表示淘宝的审核周期太长,要求的证明材料难以收集,有抬高维权门槛保护侵权的嫌疑。但是在复杂的商家竞争中,有些商家就是通过匿名举报使竞争商家被降分而获得竞争优势。两相权衡之下,淘宝网很难取舍。最新的淘宝知识产权维权平台的会员资格必须提交身份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改善商家之间的“侵权诬告”现象。对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商标侵权中的帮助侵权责任认定有利于督促其对商标假冒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对电商平台的战略性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四、结语
虽然我国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战略,但是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仍然是一个难题。特别是商标,中国的企业在国内遭遇过商标假冒,在国外也同样遭遇过恶意抢注,似乎我们需要付出很多很多的代价才能找到忽略已久的商标价值。对于电商平台来说它应该严格自律规范,及时更新资格审核、侵权查处等的系统技术,公正地处理侵权维权投诉。建立不良商户的黑名单信息共享资源,配合工商执法部门线上线下“打假消假”,适时向卖家普及商标策略的重要性,提醒买家注意防范假冒伪劣商品,互相合作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合法的网络购物环境。提升商品商标价值、严惩商标侵权行为、强化商标保护意识,应当由我国的经营者、行政管理者和消费者一同参与。
作者简介:魏力( 1990—) ,女,汉族,浙江湖州,硕士研究生,南京理工大学,民商法专业。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淘宝网 商标侵权
一、引言
《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中指出售后服务、发货迟缓、网络售假、退换货难、退款难、订单取消、网络诈骗、虚假发货、价格欺诈、货不对板是2015年网购用户投诉最多的十大问题结症。电子商务市场具有交易主体虚拟、不直接接触实物、实际经营情况不详、依赖物流交付等特点,这为制假售假提供了便利,也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督查处制造了很多的障碍,使得本就不甚明朗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变得更加棘手。而电子商务市场知识产权侵权泛滥的主要原因也有行政监管不利监督执法技术难度大、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不明确、恶意投诉干扰维权等。同时数据表明淘宝网作为国内最大的电商平台投诉量稳居首位。所以本文以淘宝网为例,分析其在商标侵权中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二、淘宝网作为电商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分析
淘宝网并不是单一的经营模式,淘宝网分为淘宝集市和天猫商城。假货泛滥犹如附骨之蛆一般一直困扰着淘宝网,据有关人士分析“假货”不单单会造成业务发展障碍和客户流失隐患,而且预埋了侵权等法律纠纷风险隐忧。在电商平台侵权案件,大部分原告都会选择将电商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共同起诉,主要是因为电商服务提供者是侵权案件的参与者、电商服务提供者易于寻找、电商服务提供者有赔偿能力等几个方面的原因。而淘宝网作为电商平台常见商标权侵权现象多样,表现主要有“使用他人商标”、“盗用他人商标宣传”、“使用他人商标”、“更替商品商标”、“销售商标”、“为他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的”。所以在商标侵权的责任认定上,对淘宝网需要区别分析。
1.淘宝集市的商标侵权责任分析。淘宝网仅对淘宝集市的卖家核对身份信息,并且目前在淘宝集市开店为免费,但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开店成功后部分类目需缴纳一定额度的消保保证金,一般为一千元最多一万元,并且若无投诉退款等阻碍事由卖家申请解冻后在满足解冻条件的情况下立即解冻保证金。一般淘宝网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删除侵权商品有关链接的处理就符合《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與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所谓的“对损失扩大承担责任”诉讼事由有待商榷。处罚并不是限制卖家侵权的必要手段,我国立法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维权手段也仅限于“通知和删除”,而所谓的侵权范围更是难以界定,删除商品链接后侵权商品本就无法被销售,实际销售损失不存在,而对商标价值的损害更是难以估计。作为买家如果是出于对品牌的忠诚而购买商品,那么会对商品的质量有一定的心理预期,买家如果认为商品不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完全可以退货,不被信任的是固定的网店卖家而不是特定的品牌。且作为淘宝零售数量少且买家分布零星,对特定商标产生淡化作用微乎其微。
但是淘宝网并不必然基于履行“通知和删除”义务而对淘宝集市的商标侵权完全免责。目前淘宝网站在为许多卖家付费推送广告时,淘宝网就不单单是“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就从一个消极的主体转变为一个促成买卖成立的积极中间人,就不属于“技术中立”的范畴了,淘宝网对其中发生的侵权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由于商标侵权现象的复杂性,即使淘宝网没有履行“通知与删除”义务也不必然导致淘宝网承担侵权责任。
2.天猫商城的商标侵权责任分析。天猫商城的经营者审核门槛要比淘宝集市高出很多,淘宝网的盈利也大部分来自于天猫商城。入驻天猫卖家需要交纳一笔费用,其中包括保证金、技术服务费年费和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淘宝网规定商家在天猫经营必须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中所谓的“保证”是指商家必须遵守天猫规则,并在商家经营违规时用作对天猫及消费者的违约金补偿。保证金根据店铺性质不同而有区别。其中在所谓的“品牌旗舰店”、“专卖店”中,带有TM商标的商家需要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全部为R商标的商家需要缴纳5万元的保证金。而专营店也与专卖店不同,带有TM商标的商家需要缴纳15万元的保证金,全部为R商标的商家需要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商家在天猫经营也必须交纳年费,年费金额依类目而收取不同的技术服务费年费。为由此可以看出,天猫商场的品牌上铺,实际上跟实体商场中的品牌专柜大致相同,都经历了资格审查、品牌备案等程序,所以天猫商城不同于淘宝集市,它不再是一个中立的平台,而是通过天猫规则的制定和运用掌握了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天猫商城的商品价格往往会高于淘宝集市,同时其“正品保证”等宣传也让消费者产生了信任感,消费者是基于对天猫商城的信赖而购买商品,商家也是判断消费者的喜好而入驻天猫商城。淘宝网在消费者和卖家之间就是一种主动的维系。那么,所谓的“海量信息难以审核”并不能成为淘宝网的技术免责借口。
三、淘宝网商标侵权责任的其他思考
由此看来,对于淘宝网在是否应该在商标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应当分情况而论。但是淘宝网包括其他电子商务平台还面临一个问题,有的商标权人并不愿意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原因有两种,一是有的商标权人认为诉讼太过繁琐,维权耗时耗力,而且效果不大。二是有的商标权人对商标侵权的态度比较暧昧,他们寄希望于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能为他们的商标扩大知名度。此外,有的买家“知假买假”或辨识能力差而怠于维权也是重要原因。虽然,目前国际上的立法偏于这样的设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担对所谓的“侵权通知”审查义务,收到侵权通知就可删除相关侵权链接。但是淘宝规则中对侵权的审核规定的比较详细,这也是其广受被侵权主体诟病的原因,很多厂商公司表示淘宝的审核周期太长,要求的证明材料难以收集,有抬高维权门槛保护侵权的嫌疑。但是在复杂的商家竞争中,有些商家就是通过匿名举报使竞争商家被降分而获得竞争优势。两相权衡之下,淘宝网很难取舍。最新的淘宝知识产权维权平台的会员资格必须提交身份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改善商家之间的“侵权诬告”现象。对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商标侵权中的帮助侵权责任认定有利于督促其对商标假冒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对电商平台的战略性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四、结语
虽然我国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战略,但是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仍然是一个难题。特别是商标,中国的企业在国内遭遇过商标假冒,在国外也同样遭遇过恶意抢注,似乎我们需要付出很多很多的代价才能找到忽略已久的商标价值。对于电商平台来说它应该严格自律规范,及时更新资格审核、侵权查处等的系统技术,公正地处理侵权维权投诉。建立不良商户的黑名单信息共享资源,配合工商执法部门线上线下“打假消假”,适时向卖家普及商标策略的重要性,提醒买家注意防范假冒伪劣商品,互相合作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合法的网络购物环境。提升商品商标价值、严惩商标侵权行为、强化商标保护意识,应当由我国的经营者、行政管理者和消费者一同参与。
作者简介:魏力( 1990—) ,女,汉族,浙江湖州,硕士研究生,南京理工大学,民商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