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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行《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做出了明确地规定,抵押权能是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禁止抵押出现众多不合理之处,并且抵押已经在现实中不断发生,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解决抵押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是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构建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 可行性 制度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现行《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定位为用益物权。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受限制性。一般来说,用益物权设立之后便可以排除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不特定的人对权利行使的妨害。然而法律将其排除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外,宅基地使用权利人只能对宅基地占有与使用,可见,宅基地处分权能难以实现,权利主体财产权受到极大限制,也有违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造成对权利主体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的侵犯。
另外,当前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制度缺失,造成大量宅基地闲置浪费和低效使用致使大大降低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在社会生活中抵押交易情况普遍存在,发生纠纷难以诉诸法律,通常采取非理性措施维护自身利益,易导致刑事案件发生进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且,在市场交易中,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容易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价值难以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也成为了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的可行性分析
(一)有利于更好解决农村房屋执行难问题
农村房屋具有较大财产价值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成为唯一可以执行的财产,但是由于种种困境的存在,执行困难成为突出问题。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但未對房屋交易进行限制,往往导致实践中农村房屋虽经拍卖但难以办理变更登记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立法过于注重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执行程序中涉及农村房屋的执行时,债权人的地位却总是位居债务人之后,也是造成执行困难的重要原因。
因此,有效地解决农村房屋执行难的问题亟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可以有效地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打赢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役,不再使判决停留在司法文书的层面,推动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执行程序的有效开展便实现了看得见的正义,有助于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推动全民守法目标的实现。其次,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权能,可以有效地发挥财产价值来保护债权的实现和责任的承担,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减少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发生。
(二)有利于促进农民集体成员融资,推动农村金融发展
抵押权制度构建的价值意义主要为促进融资以进行资金周转,来更好地实现发展。近年来,农民贷款难一直是突出问题。
因此,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实现用益物权的完全权能并发挥其抵押担保的作用进而促进农村信贷市场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使闲置的宅基地得到有效利用来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扩充农民的生产资金,解决其发家致富的资金问题,滞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当每个农民的口袋都鼓起来的时候,整个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亦会逐步提高,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矛盾。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的制度设计
(一)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则是确定物的归属,解决物的争议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53条、155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我国农村地区处于一种熟人社会的状态,农民之间相互熟悉,宅基地地块的划分和熟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也是为农村村民所知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登记公示的效力,并且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若让每一户农民承担登记费用并不利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
但是,如果抵押制度得以建立则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尤为必要。首先,应确权颁证。在抵押制度推行实施之前,乡镇政府、村委会应深入调查,为农村村民界定宅基地及地上使用权的范围,便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登记部门予以登记,防止出现权利纠纷的问题。其次,推进农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当前我国房屋和土地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在登记工作工程中,尚未实现全面联网与工作联合机制,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房、地登记不一致的问题,造成权利冲突。
(二)需防止抵押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难以流转问题
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债权人之后,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将财产变价,否则将会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由于部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落后、欠缺地理位置优势,加之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禁止抵押,使得抵押权人承担较高的成本支出。
因此,为了防止抵押后难以流转问题的出现,需要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应设立合法高效地宅基地价值评估机构。鼓励民间建立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专业评估机构,做出合理的价值评估。其次,应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并进行有效监管。信息公开可以促使交易双方获取准确、有效的交易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流转困难,因此,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所以,信息交流和发布中心平台的建立者应为县级政府部门,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来对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防止信息不实对交易造成不利影响,推动抵押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 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2]宋志红.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困境与出路 [J].中国土地科学, 2016,30(05):13-20.
[3]焦富民.农业现代化视域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的构建[J]. 政法论坛,2018,36(02):130-140.
[4]刘璐.农村房屋的执行:困境与出路 [J]. 当代法学,2009,23(02):110-115.
[5]高圣平.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规则的重构[J].政治与法律,2016(01):111-125.
作者简介:王艺洁(1998-),女,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学生,本科,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 可行性 制度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现行《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定位为用益物权。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受限制性。一般来说,用益物权设立之后便可以排除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不特定的人对权利行使的妨害。然而法律将其排除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外,宅基地使用权利人只能对宅基地占有与使用,可见,宅基地处分权能难以实现,权利主体财产权受到极大限制,也有违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造成对权利主体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的侵犯。
另外,当前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制度缺失,造成大量宅基地闲置浪费和低效使用致使大大降低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在社会生活中抵押交易情况普遍存在,发生纠纷难以诉诸法律,通常采取非理性措施维护自身利益,易导致刑事案件发生进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且,在市场交易中,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容易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价值难以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也成为了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的可行性分析
(一)有利于更好解决农村房屋执行难问题
农村房屋具有较大财产价值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成为唯一可以执行的财产,但是由于种种困境的存在,执行困难成为突出问题。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但未對房屋交易进行限制,往往导致实践中农村房屋虽经拍卖但难以办理变更登记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立法过于注重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执行程序中涉及农村房屋的执行时,债权人的地位却总是位居债务人之后,也是造成执行困难的重要原因。
因此,有效地解决农村房屋执行难的问题亟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可以有效地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打赢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役,不再使判决停留在司法文书的层面,推动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执行程序的有效开展便实现了看得见的正义,有助于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推动全民守法目标的实现。其次,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权能,可以有效地发挥财产价值来保护债权的实现和责任的承担,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减少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发生。
(二)有利于促进农民集体成员融资,推动农村金融发展
抵押权制度构建的价值意义主要为促进融资以进行资金周转,来更好地实现发展。近年来,农民贷款难一直是突出问题。
因此,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实现用益物权的完全权能并发挥其抵押担保的作用进而促进农村信贷市场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使闲置的宅基地得到有效利用来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扩充农民的生产资金,解决其发家致富的资金问题,滞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当每个农民的口袋都鼓起来的时候,整个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亦会逐步提高,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矛盾。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的制度设计
(一)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则是确定物的归属,解决物的争议问题。我国《物权法》第153条、155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则。我国农村地区处于一种熟人社会的状态,农民之间相互熟悉,宅基地地块的划分和熟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也是为农村村民所知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登记公示的效力,并且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若让每一户农民承担登记费用并不利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
但是,如果抵押制度得以建立则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尤为必要。首先,应确权颁证。在抵押制度推行实施之前,乡镇政府、村委会应深入调查,为农村村民界定宅基地及地上使用权的范围,便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登记部门予以登记,防止出现权利纠纷的问题。其次,推进农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当前我国房屋和土地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在登记工作工程中,尚未实现全面联网与工作联合机制,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房、地登记不一致的问题,造成权利冲突。
(二)需防止抵押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难以流转问题
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债权人之后,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将财产变价,否则将会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由于部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落后、欠缺地理位置优势,加之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禁止抵押,使得抵押权人承担较高的成本支出。
因此,为了防止抵押后难以流转问题的出现,需要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应设立合法高效地宅基地价值评估机构。鼓励民间建立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专业评估机构,做出合理的价值评估。其次,应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并进行有效监管。信息公开可以促使交易双方获取准确、有效的交易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流转困难,因此,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所以,信息交流和发布中心平台的建立者应为县级政府部门,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来对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防止信息不实对交易造成不利影响,推动抵押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 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2]宋志红.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困境与出路 [J].中国土地科学, 2016,30(05):13-20.
[3]焦富民.农业现代化视域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的构建[J]. 政法论坛,2018,36(02):130-140.
[4]刘璐.农村房屋的执行:困境与出路 [J]. 当代法学,2009,23(02):110-115.
[5]高圣平.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规则的重构[J].政治与法律,2016(01):111-125.
作者简介:王艺洁(1998-),女,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学生,本科,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