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监狱建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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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监狱医疗制度是监狱管理工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监狱的现代化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罪犯的健康需求也日益增长,但监狱和监狱医院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实际医疗保障能力与罪犯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还有一定距离,尤其是艾滋病等一系列的恶性传染病在我国的传播,监狱医疗的风险不容低估。因此我们对监狱事业必须抱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医疗监狱既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同时也是维护罪犯基本权利和确保监狱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司法 医疗监狱 艾滋病罪犯
  项目基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1年科研项目。
  作者简介:廖强、苏胜、赵盼盼,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04-02
  我国的监狱体系中尚未设置正式的医疗监狱,只在小范围做了一些尝试。近年来随着全球艾滋病的迅速传播,我国艾滋病感染率逐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尤其是艾滋病人犯罪现象还在逐年增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同时,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专门的羁押场所,使得看守所、监狱面临着如何收押、监管艾滋病犯罪人员的尴尬局面,对我国现行的监管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艾滋病罪犯在监管中非常容易出现绝望、焦虑、敌视、恐慌情绪;与普通罪犯一起监管极易发生交叉感染,而普通罪犯又有恐艾情绪,极易产生歧视、孤立,非常不利于监管改造,艾滋病罪犯对监管干警也存在相当的危险性,干警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恐艾情绪,监管十分困难。同时监狱里也存在其他重大疾病的罪犯,如精神病罪犯等,都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而每年在监狱医疗以及监狱医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加重了监狱财政的负担,浪费了优势资源,却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医疗监狱的必要性
  我国现阶段监狱执法要求和罪犯救治要求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监狱医疗机构不论是在设置、结构和职能上的缺陷都逐步凸显出来。规范监狱执法、防范医疗纠纷、强化监狱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深化医疗内涵建设等工作都亟待进一步改革和调整。尤其是作为医疗监狱的两个重要职能——医疗和监狱,进一步规范适合现阶段形势发展的医疗网络,推动医疗和监狱共同向前发展的趋势。
  (一)医疗机构职能定位仍不准
  监狱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是代表国家对罪犯实施惩治和监管的部门,因此,这就决定了监狱是对罪犯行刑的执法主体。但是监狱医院在工作中就是对监狱里面的患病罪犯实施监管,但实质上是不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其工作人员不隶属于任何监狱,因此,医院执法人员在执法权的行使上身份特征不明显。监狱医院无论是专业、性别还是主要医疗力量都是把他归于职工医院。而对于监狱内的医务民警来说,不仅仅是具有医治病患的基本职能,还需要充当以为普通的监狱管教民警的角色。只有对职能的划分有了充分的了解就会对监狱医疗机构的功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内部管理效率还比较低下
  医护人员严重不足。监狱内医务人员,与罪犯的数量相比,明显不足。尤其在有执业资格的职业医生不足的情况下,有的医生还担任行政工作,以致无法满足以服刑大队为单位建立医务室的要求;专业护理人员也存在不足,目前主要采取从服刑人员中挑选人员培训使用的办法解决,但也带来管理上的一定风险。同时医疗设备短缺且陈旧。监狱不少医疗设备陈旧老化,缺少新型急救设备等,其中有的B超机已使用了十几年。
  (三)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由于社会上医术精湛的医生不愿来监狱,大专院校毕业的人才认为监狱里学不了医务技术,再加上原有医务民警结构不断“老龄化”监狱医疗人才缺乏的现象突出,而且监狱医院不像社会医院有盈利创收的功能,监狱医生作为公务员,实行阳光工资,与實行绩效考核的社会医院的医生相比,收入有一定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积极性。
  (四)监所功能不全
  在我国,看守所和监狱承担着羁押和改造服刑人员的主要任务。随着各国对监狱行刑目的的认识不断深入,所设监狱的类型也逐渐趋于多样化、科学化。由于监狱医院不具备监狱的功能,因此没有设立禁闭设施的规定、无罪犯调遣权、无行政处罚权、无减刑假释建议权等,其所配置的监管设施和运用的管理手段,特别在惩治罪犯违反监规、抗拒改造的工作中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尤其是当某些艾滋病罪犯、四肢健康但又需长期住院、从事护理、护监工作的罪犯,因其严重违规必须实施惩戒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安全的稳定和监狱的执法效力。我国也针对监狱体制改革努力进行了诸多尝试,杭州、武汉、福建等地纷纷建设艾滋病病区和监狱监区,以解决艾滋病人犯罪后羁押这一难题,但这些屈指可数的专门监狱并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但是现有监所功能又不齐全,不具备关押艾滋病人的条件。
  (五)监管风险高,狱警安全保障难
  对艾滋病罪犯的监管,需要监狱警察与艾滋病罪犯零距离接触,艾滋病病毒对监狱警察已经是很大的危险了,然而,艾滋病犯的并发症才是对警察健康最大的威胁。记者了解到,一些病情较重的艾滋病犯由于免疫水平低下,很容易出现并发症,如大部分艾滋病晚期犯人都会出现皮肤溃烂,并发肺结核、肝炎等传染性强的疾病。
  二、医疗监狱的可行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
  《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20条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做出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处罚决定后,可监外执行。”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进行偷盗抢劫的艾滋犯罪嫌疑人,由于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许多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因此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正因为这样,有些人才会故意将自己感染上艾滋病进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3月1日我国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了艾滋病防治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但对于艾滋病犯罪仍没有提高到法律的高度。目前国内各学者也在积极探讨研究适合解决此类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医疗监狱的建立一定会有法可依,符合时代的发展规律。   (二)我国监狱机构设置中在每个省都设置了省监狱医院
  省监狱医院医疗设施较为完善,医疗监狱的建立可以依靠省监狱医院为基础,同时收缩监狱的医疗预算,集中资金,整合优秀干警和医务人员队伍,建立具有专业性质的医疗监狱,收监各监狱的重症罪犯,集中进行改造治疗,既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应有的人道主义关怀,有达到了监狱刑罚执行的目的。
  (三)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罪犯获得医疗救治,除了保外就医和情况紧急,可以在社会医院救治外,一般都应在狱内接受治疗
  这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病罪犯的人道,另一方面表明了法律对患病罪犯更加注重刑事惩罚。因此,在对患病罪犯实施医疗救治的过程中,加强和完善监狱的刑事惩罚职能,发展医疗监狱,是监狱内部医疗体系的发展方向。
  (四)在我国,对艾滋病罪犯的羁押监管,开始做了小范围的尝试
  例如,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的金钟监狱就是一所关押各类传染病罪犯为主的特色监狱;浙江省在该监狱医院设立了收监艾滋病罪犯的病区,这些尝试大大震慑了那些利用艾滋病四处犯罪的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例如杭州市建立了专门针对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的关押点。即浙江省在该省监狱医院设立了专门收监患艾滋病罪犯的病区,监狱中心医院以前也接收过艾滋病罪犯以及患有其他传染病的犯人,具有较好的收治条件和一系列严密的关押措施。
  三、构建医疗监狱的基本模式
  (一)医疗监狱的领导机制
  各省的医疗监狱由司法部直接领导,同时在医疗方面,由卫生部及各省卫生厅给予指导。公开招聘优秀的医务工作者。
  (二)医疗监狱的财政机制
  按照司法部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监狱运行机制的计划。监狱医疗机制作为监狱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监狱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监狱对特殊罪犯的监管效率和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医疗监狱,以省为单位,以各省实际情况确立规模大小,由国家财政直接给予支持,同时缩小或取缔监狱医院,集中全省的优势监狱医疗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最大限度的利用各种资源。
  (三)医疗监狱干警监管机制
  首先选拔优秀干警进行监管和医务知识的双重培训,其次,在监管模式上采取双层监管模式,在考虑到罪犯的心理接受上,日常管教可以由普通干警进行日常的管教工作,而同时保留一队穿戴防护服装的干警值勤,一旦有突发情况,可以让防护干警快速反应,既照顾了罪犯的心理,同时又保证了干警的安全。
  (四)医疗监狱罪犯改造机制
  对于患病罪犯首先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但并不是直接对其放弃改造,在医疗监狱内,仍需接受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必要的改造,同时,医疗监狱既是一个封闭的监狱,又是一个开放的监狱,对艾滋病罪犯等等,医疗监狱既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将建立社会帮教体系,允许部分合法志愿的社会团体进行帮教,既能减轻罪犯的心理负担,同时又能不使他们脱离社会,一旦完成改造,回到社会能够尽快适应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随着近年来艾滋病罪犯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艾滋病罪犯的羁押与监管问题,已经发展成为了一种负面影响巨大的社会问题。在对艾滋病罪犯进行羁押与监管处置时,应全面考虑,处罚与治疗结合,监管与防护兼顾,国家和社会给予关怀,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建立医疗监狱模式,则是为我国艾滋病罪犯等特殊群体罪犯的监管与改造提供一些解决的方法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对艾滋病罪犯的监管与改造,并对该类特殊罪犯的监管和改造提供一些应对措施和建议,希望能对提高监狱的工作效率和降低再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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