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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通过1981年英国法院审理的“党代会一号案”这个案例来分析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中相对豁免主义存在的合理性。本文认为相对豁免主义是顺应时代要求,体现了现代国际法进步一面的,可以更好的体现公平正义和较好的处理领土管辖权和外国豁免权之间关系的一项国际法院原则。
关键词 国家主权豁免 相对豁免主义 党代会一号案
作者简介:廖琳玲,南阳理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47-02
一、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概述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Sovereign Immunity)是国家法上确定已久的一个国际法重要原则。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主要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国家主权豁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格言,在没有得到对方明示或暗示的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者国家均不能对其享有主权的国家行使管辖权。同时,对他国独立的尊重、相互礼让以及双方的互利互惠也是国家主权豁免的重要基础。
但是在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产生之初不同国家和不同学者在实践和理论上对这个问题就存在着一些争议。主要包括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两种主张。简单来说,绝对豁免主义认为不论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该国在他国就其一切行为和财产一律享有豁免,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而相对豁免主义则认为应该对一国的行为进行分类后有选择的给予豁免。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最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对豁免主义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国际多边条约的支持。因此,逐步放弃绝对豁免主义,转向坚持相对豁免主义乃是大势所趋。本文就主要从对“党代会一号案”这个个案的分析中来研究相对豁免主义的合理性。
二、“党代会一号案”基本案情及分析
“党代会一号案”是1981年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上院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采取了相对豁免主义立场的一个重要案例。该案发生在1973年9月11日,当时一艘租给智利公司的古巴国营企业所属货船“普拉亚·拉尔加号”在智利海港卸货即将时,智利发生了军事政变,与古巴保持友好关系的阿连德政府被推翻。此后根据古巴政府的命令该船回国。此后在1975年,当上述船舶的所有者古巴国营企业在英国提取新船时,遭到来自智利公司提起的对物诉讼。英国高等法院判决英国法院无管辖权,而该案于1981年被交付到上院审理。上院判决对该案英国法院有管辖权。
相对豁免主义认为国家的行为应该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一国的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一般说来,相对豁免主义仍然承认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不享有豁免的情况是例外, 只不过把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的范围限于主权行为以及与这种行为有关的国家财产。在这里,笔者结合案例主要把国家商业行为作为主权豁免原则的例外来进行讨论。
首先,本案的关键在于考察两个事实:一个是古巴国营公司违反合同行为的目的,一个是该项合同的性质。第一,考察该行为的目的,由于智利新政府与古巴断绝外交关系,那么古巴就有权采取外交措施来应对智利政府的行为。因此,作为整体外交行动的一部分,让国营企业的船只掉头离开智利,从目的上看是为了主权目的,可以视为古巴政府的主权行为。一国的主权行为无论是根据绝对豁免原则还是相对豁免原则都应该进行豁免,因此英国无管辖权。这也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第二,如果联系合同的性质再来考察这个问题,则会有不同的结果。由于古巴国营企业的船只正租与智利公司从事商业运输,因此古巴国营企业与智利公司存在的是商业性质上的交易,该项合同也就是商业合同。在商业交易未完成的情况下就调转船头离开智利,那么这是违反商业合同的行为。因此,这项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商业性质的行为。对于商业性质的行为,绝对豁免主义认为只要是以国家为主体就要豁免,而根据相对豁免原则的主张则是可以对外国政府进行管辖的。而英国上院在处理本案的时候采用适用限制豁免原则,根据古巴的这一行为的性质区分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因此根据这一立场,上院判决对该案英国法院有管辖权。
其次,我们来看本案的主体。古巴方面是一家国营企业,智利公司是一家商业公司。那么我们的焦点就在于国营公司能不能作为国家豁免的主体。依据绝对豁免主义的理论,豁免的主体包括一切有关政府的行为主体,包括国营公司。而相对豁免主义则认为国营公司主要还是在从事商业性质的活动,因此不应该给予豁免。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国家出资而设立企业,国家所享有的仅仅只是股权,其对企业的控制仅仅是商法意义上的控制。因此对国营企业没有所有权,不能算作国家豁免的主体。但是如何看待该公司的行为关键还是要看法院所在国对国家主权豁免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了。由于英国法院在之前已经有相对豁免的案例,以及英国在1978年通过了《国家豁免法》,因此,上院最后在判案是采取了相对豁免的原则。
三、相对豁免主义的合理性
第一,相对豁免主义顺应时代要求。十九世纪时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出现国家豁免理论。基于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水平,欧美各国在经济政策方面普遍对市场采用自由放任态度。其中经济贸易这一领域主要由私人处理而政府鲜有涉及,国家作为一只有形的手主要从事国防、军事、政治、外交等活动,所以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理论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冲突与不同。因此,在十九世纪之时,大部分国家都实行的是绝对豁免主义。二战后,随着自有资本主义弊端的暴漏,经济危机的频繁出现,西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逐渐加强,政府的经济职能也日益明显。进而西方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这时它们将私人无力经营的基础工业收归国有,并开始涉及很多在历史上只有个人才会从事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体现在民商事领域。与之相对应的,以苏联为首的的社会主义国家涌现出来,其普遍实行计划经济,体现了公有制原则,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且国营的。在西方国家看来,国营企业代表国家从事经贸活动。更为重要的是,二战后摆脱殖民统治获得独立的国家有一百来个,它们为发展民族经济,对外国私人投资采取国有化和征收措施,建立国有企业从事经贸活动 。 因此,从事外贸的主体大都变成了国家,以及一部分的跨国公司和国内公司。一旦产生了纠纷,那么一味的采取绝对豁免原则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的,我们必须有一种新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有人倾向于采用外交或者仲裁的方式。可是外交部门是行政部门,其解决问题时便会夹杂进去很多非经济性因素,其中最明显的便是会更多的考虑两国间的关系,进而忽略了本来所应该主要解决的私人经济利益性问题,实际上导致私人的损失很难得到真正的补偿。同时,由于世界贸易的发展,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外交或者仲裁解决费时费力,很明显是不现实的。于是,由于相对豁免主义具有的优点,采取这一主张便是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党代会一号案的判决也是英国上院在考虑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和英国之前的几个判例之后做出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判案。
第二,相对豁免主义可以更好的体现公平正义并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相对豁免主义坚持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并不是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是曲解了国家的主权性。他们认为:任何一个国家总是以主权者的资格从事的,它决不能因为从事一项商业活动或者其他所谓的“非主权活动”而不再是主权国家。其实,相对豁免主义把国家行为进行区分并不是为了把国家在某些时候视为非主权国家,而是给这种特殊的情况进行一种定位使之与原先实行国家豁免的行为相区别。“尽管国家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仍然是主权者,但一旦它直接参与之,就意味着它同时具有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的身份,也就是说,它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和主权者双重身份出现的。根据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国家首先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应限制其主权者地位,以免背离这一原则。”
因为只有当两者平等了,交易活动才能顺利进行,也才能在长期内树立良好的世界贸易风气。在国内法中,一般已经实现了交易双方的平等,国家违约或者侵权或者双方发生纠纷时,非政府的另一方是可以起诉国家的。但是,国家绝对豁免原则却把国家置于了一种不可被起诉的地位,也就使得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这样不仅使国家一方可能利用特权地位为自己谋利益,没有平等也就也使世界的公平正义得不到实现。而相对豁免主义主张国内法院可以管辖作为商业交易一方的国家,同时用民商法来进行审判,这就可以使双方实现地位平等,而且所适用的法律也是与双方行为性质有关的法律,而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之间适用的国家豁免的原则,因此可以实现公平正义并同时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
第三,相对豁免主义可以较好的处理领土管辖权和外国豁免权之间的关系。国家主权豁免是根据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原则引申出来的。国家主权原则认为国家对内有完全的管辖权对外有平等的独立权。那么国家应该对外国在本国国内之事具有管辖权。笔者认为国内的完全管辖权是优于他国在自己国内的豁免权的,只是由于双方是平等的,所以出于对平等者的尊重以及相互礼让和互惠互利的原则把这个管辖权放弃了。现在由于外国在从事一个非国家能独立做成的事情,那么它就是以主权者的身份去从事并不是只有主权者才能做的事情,而本国政府仍然在从事主权者从事的管辖权,因此在此时,两个国家之间就已经不再是平等的关系了。他国只能是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者,此刻就不必再遵循绝对豁免原则了。同时,国家有保护本国国民利益的义务,在本国国民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去豁免外国的非主权行为则没有尽到作为主权者的义务。
四、结语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党代会一号案”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相对豁免主义主要有上述的三个优点。正是由于英国上院采取了相对豁免这一原则,才使得智利公司能够在本案中得以维护其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也使得绝对豁免权没有泛滥。但是相对豁免权的优点众多绝不限于以上三点,而本文只是重点分析了这三个最为直接和明显的优势。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相对豁免原则也存在着不足。其中划分行为的标准不统一这一个缺陷,将极有可能被资本主义国家滥用,进而侵犯他国的国家主权。但是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相对豁免主义正逐渐的被更多的国家接受,终有一天会逐渐取代绝对豁免主义而占据主导地位。所以,我国一定要赶上时代的步伐,推动加强我国国内立法,灵活运用相对豁免原则,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法公约,避免与国际主流脱节,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与世界相融合。
注释: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93.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52.
常青林.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北大图书馆学位论文室.11.
柯新华.从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之原因分析.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9).
黄进著.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195.
关键词 国家主权豁免 相对豁免主义 党代会一号案
作者简介:廖琳玲,南阳理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47-02
一、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概述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Sovereign Immunity)是国家法上确定已久的一个国际法重要原则。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主要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国家主权豁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格言,在没有得到对方明示或暗示的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者国家均不能对其享有主权的国家行使管辖权。同时,对他国独立的尊重、相互礼让以及双方的互利互惠也是国家主权豁免的重要基础。
但是在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产生之初不同国家和不同学者在实践和理论上对这个问题就存在着一些争议。主要包括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两种主张。简单来说,绝对豁免主义认为不论一个国家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该国在他国就其一切行为和财产一律享有豁免,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而相对豁免主义则认为应该对一国的行为进行分类后有选择的给予豁免。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最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对豁免主义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国际多边条约的支持。因此,逐步放弃绝对豁免主义,转向坚持相对豁免主义乃是大势所趋。本文就主要从对“党代会一号案”这个个案的分析中来研究相对豁免主义的合理性。
二、“党代会一号案”基本案情及分析
“党代会一号案”是1981年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上院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采取了相对豁免主义立场的一个重要案例。该案发生在1973年9月11日,当时一艘租给智利公司的古巴国营企业所属货船“普拉亚·拉尔加号”在智利海港卸货即将时,智利发生了军事政变,与古巴保持友好关系的阿连德政府被推翻。此后根据古巴政府的命令该船回国。此后在1975年,当上述船舶的所有者古巴国营企业在英国提取新船时,遭到来自智利公司提起的对物诉讼。英国高等法院判决英国法院无管辖权,而该案于1981年被交付到上院审理。上院判决对该案英国法院有管辖权。
相对豁免主义认为国家的行为应该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一国的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一般说来,相对豁免主义仍然承认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不享有豁免的情况是例外, 只不过把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的范围限于主权行为以及与这种行为有关的国家财产。在这里,笔者结合案例主要把国家商业行为作为主权豁免原则的例外来进行讨论。
首先,本案的关键在于考察两个事实:一个是古巴国营公司违反合同行为的目的,一个是该项合同的性质。第一,考察该行为的目的,由于智利新政府与古巴断绝外交关系,那么古巴就有权采取外交措施来应对智利政府的行为。因此,作为整体外交行动的一部分,让国营企业的船只掉头离开智利,从目的上看是为了主权目的,可以视为古巴政府的主权行为。一国的主权行为无论是根据绝对豁免原则还是相对豁免原则都应该进行豁免,因此英国无管辖权。这也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第二,如果联系合同的性质再来考察这个问题,则会有不同的结果。由于古巴国营企业的船只正租与智利公司从事商业运输,因此古巴国营企业与智利公司存在的是商业性质上的交易,该项合同也就是商业合同。在商业交易未完成的情况下就调转船头离开智利,那么这是违反商业合同的行为。因此,这项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商业性质的行为。对于商业性质的行为,绝对豁免主义认为只要是以国家为主体就要豁免,而根据相对豁免原则的主张则是可以对外国政府进行管辖的。而英国上院在处理本案的时候采用适用限制豁免原则,根据古巴的这一行为的性质区分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因此根据这一立场,上院判决对该案英国法院有管辖权。
其次,我们来看本案的主体。古巴方面是一家国营企业,智利公司是一家商业公司。那么我们的焦点就在于国营公司能不能作为国家豁免的主体。依据绝对豁免主义的理论,豁免的主体包括一切有关政府的行为主体,包括国营公司。而相对豁免主义则认为国营公司主要还是在从事商业性质的活动,因此不应该给予豁免。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国家出资而设立企业,国家所享有的仅仅只是股权,其对企业的控制仅仅是商法意义上的控制。因此对国营企业没有所有权,不能算作国家豁免的主体。但是如何看待该公司的行为关键还是要看法院所在国对国家主权豁免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了。由于英国法院在之前已经有相对豁免的案例,以及英国在1978年通过了《国家豁免法》,因此,上院最后在判案是采取了相对豁免的原则。
三、相对豁免主义的合理性
第一,相对豁免主义顺应时代要求。十九世纪时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出现国家豁免理论。基于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水平,欧美各国在经济政策方面普遍对市场采用自由放任态度。其中经济贸易这一领域主要由私人处理而政府鲜有涉及,国家作为一只有形的手主要从事国防、军事、政治、外交等活动,所以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理论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冲突与不同。因此,在十九世纪之时,大部分国家都实行的是绝对豁免主义。二战后,随着自有资本主义弊端的暴漏,经济危机的频繁出现,西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逐渐加强,政府的经济职能也日益明显。进而西方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这时它们将私人无力经营的基础工业收归国有,并开始涉及很多在历史上只有个人才会从事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体现在民商事领域。与之相对应的,以苏联为首的的社会主义国家涌现出来,其普遍实行计划经济,体现了公有制原则,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且国营的。在西方国家看来,国营企业代表国家从事经贸活动。更为重要的是,二战后摆脱殖民统治获得独立的国家有一百来个,它们为发展民族经济,对外国私人投资采取国有化和征收措施,建立国有企业从事经贸活动 。 因此,从事外贸的主体大都变成了国家,以及一部分的跨国公司和国内公司。一旦产生了纠纷,那么一味的采取绝对豁免原则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的,我们必须有一种新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有人倾向于采用外交或者仲裁的方式。可是外交部门是行政部门,其解决问题时便会夹杂进去很多非经济性因素,其中最明显的便是会更多的考虑两国间的关系,进而忽略了本来所应该主要解决的私人经济利益性问题,实际上导致私人的损失很难得到真正的补偿。同时,由于世界贸易的发展,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外交或者仲裁解决费时费力,很明显是不现实的。于是,由于相对豁免主义具有的优点,采取这一主张便是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党代会一号案的判决也是英国上院在考虑了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和英国之前的几个判例之后做出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判案。
第二,相对豁免主义可以更好的体现公平正义并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相对豁免主义坚持把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并不是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是曲解了国家的主权性。他们认为:任何一个国家总是以主权者的资格从事的,它决不能因为从事一项商业活动或者其他所谓的“非主权活动”而不再是主权国家。其实,相对豁免主义把国家行为进行区分并不是为了把国家在某些时候视为非主权国家,而是给这种特殊的情况进行一种定位使之与原先实行国家豁免的行为相区别。“尽管国家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仍然是主权者,但一旦它直接参与之,就意味着它同时具有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的身份,也就是说,它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和主权者双重身份出现的。根据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国家首先是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应限制其主权者地位,以免背离这一原则。”
因为只有当两者平等了,交易活动才能顺利进行,也才能在长期内树立良好的世界贸易风气。在国内法中,一般已经实现了交易双方的平等,国家违约或者侵权或者双方发生纠纷时,非政府的另一方是可以起诉国家的。但是,国家绝对豁免原则却把国家置于了一种不可被起诉的地位,也就使得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这样不仅使国家一方可能利用特权地位为自己谋利益,没有平等也就也使世界的公平正义得不到实现。而相对豁免主义主张国内法院可以管辖作为商业交易一方的国家,同时用民商法来进行审判,这就可以使双方实现地位平等,而且所适用的法律也是与双方行为性质有关的法律,而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之间适用的国家豁免的原则,因此可以实现公平正义并同时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
第三,相对豁免主义可以较好的处理领土管辖权和外国豁免权之间的关系。国家主权豁免是根据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原则引申出来的。国家主权原则认为国家对内有完全的管辖权对外有平等的独立权。那么国家应该对外国在本国国内之事具有管辖权。笔者认为国内的完全管辖权是优于他国在自己国内的豁免权的,只是由于双方是平等的,所以出于对平等者的尊重以及相互礼让和互惠互利的原则把这个管辖权放弃了。现在由于外国在从事一个非国家能独立做成的事情,那么它就是以主权者的身份去从事并不是只有主权者才能做的事情,而本国政府仍然在从事主权者从事的管辖权,因此在此时,两个国家之间就已经不再是平等的关系了。他国只能是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者,此刻就不必再遵循绝对豁免原则了。同时,国家有保护本国国民利益的义务,在本国国民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去豁免外国的非主权行为则没有尽到作为主权者的义务。
四、结语
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党代会一号案”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相对豁免主义主要有上述的三个优点。正是由于英国上院采取了相对豁免这一原则,才使得智利公司能够在本案中得以维护其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也使得绝对豁免权没有泛滥。但是相对豁免权的优点众多绝不限于以上三点,而本文只是重点分析了这三个最为直接和明显的优势。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相对豁免原则也存在着不足。其中划分行为的标准不统一这一个缺陷,将极有可能被资本主义国家滥用,进而侵犯他国的国家主权。但是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相对豁免主义正逐渐的被更多的国家接受,终有一天会逐渐取代绝对豁免主义而占据主导地位。所以,我国一定要赶上时代的步伐,推动加强我国国内立法,灵活运用相对豁免原则,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法公约,避免与国际主流脱节,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与世界相融合。
注释: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93.
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52.
常青林.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北大图书馆学位论文室.11.
柯新华.从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之原因分析.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9).
黄进著.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