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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3年,我院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5人。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通过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使国家利益少受损害,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一)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反贪干警执法办案的能力。打铁还须自身硬,反贪更需本领强。不得不承认,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是因为反贪干警办案能力问题,导致案件久侦不结。要提高反贪干警执法办案的能力,就要不断加强反贪干警的培训力度,根据基层反贪干警实际,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在培训的重点和内容上,要突出反贪理论和时间的结合。在师资上,要坚持“洋土结合”。所谓“洋”,就是聘请正规院校和检察系统专家、学者进行培训。所谓“土”,就是请奋战在反贪一线的骨干和精英传道授业解惑。在培训的方式上,要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采取案例教学法,多创设实际工作意境,着力提高干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训的力度上,要经常化培训,力争让每个反贪干警都有培训的机会。在此基础上,要广泛开展争先创优、办案经验交流、调研论文评选等活动,通过这些平台,引导和督促干警在学习中办案,在办案中学习,不断提高办案能力。
(二)完善行贿犯罪立法,不断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的力度。立法机关应适当修改有关惩治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定,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种犯罪做出补充规定,使之更趋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如正确区分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对于主动行贿与索贿后行贿的区别情形,扩大构成行贿犯罪客观要件的内涵,将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规定为贿赂的内容,对行贿罪的数额档次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法人行贿罪的具体惩罚规定等等,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立法机关有必要对《刑法》第389条进行修改,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限制性规定。事实上,无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的行为都对国家工作人员起着巨大的拉拢、腐蚀作用,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必须予以禁止。因此,当行为人为谋取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时,无论其要取得的利益正当与否,只要数额达到行贿罪的犯罪标准,均应以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将行贿内容扩大到财物以外的范围。具体来讲,相关部门应该把提供免费旅游或其他有财物支出的服务等列为行贿内容,堵塞法律上的漏洞,不给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
(三)坚持“系统抓,抓系统”,深挖窝案、串案。“系统抓、抓系统”侦查模式,已成为当前反贪部门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力度,提高侦查能力和反贪办案规模效应的有效措施,在反贪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办案中,要始终坚持以“系统分析”为抓手,注重从分析行业规律、特点入手,认真分析总结职务犯罪案件和特点和规律,举一反三,扩大查案成果。
(四)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确保量刑适当。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效举措,行使量刑建议权可以预防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了合理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公正目标,检察机关应在职务犯罪的量刑上灵活运用量刑建议权。同时对自偵案件的判决裁定实行专人审查,严格把关,尤其是对没有提出适用缓刑、免刑量刑建议,而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判决,进行重点审查。发现重罪轻判,滥用缓刑、免刑问题,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予以纠正。对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畸轻的,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一)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反贪干警执法办案的能力。打铁还须自身硬,反贪更需本领强。不得不承认,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是因为反贪干警办案能力问题,导致案件久侦不结。要提高反贪干警执法办案的能力,就要不断加强反贪干警的培训力度,根据基层反贪干警实际,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在培训的重点和内容上,要突出反贪理论和时间的结合。在师资上,要坚持“洋土结合”。所谓“洋”,就是聘请正规院校和检察系统专家、学者进行培训。所谓“土”,就是请奋战在反贪一线的骨干和精英传道授业解惑。在培训的方式上,要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采取案例教学法,多创设实际工作意境,着力提高干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训的力度上,要经常化培训,力争让每个反贪干警都有培训的机会。在此基础上,要广泛开展争先创优、办案经验交流、调研论文评选等活动,通过这些平台,引导和督促干警在学习中办案,在办案中学习,不断提高办案能力。
(二)完善行贿犯罪立法,不断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的力度。立法机关应适当修改有关惩治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定,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种犯罪做出补充规定,使之更趋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如正确区分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对于主动行贿与索贿后行贿的区别情形,扩大构成行贿犯罪客观要件的内涵,将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规定为贿赂的内容,对行贿罪的数额档次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法人行贿罪的具体惩罚规定等等,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立法机关有必要对《刑法》第389条进行修改,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限制性规定。事实上,无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的行为都对国家工作人员起着巨大的拉拢、腐蚀作用,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必须予以禁止。因此,当行为人为谋取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时,无论其要取得的利益正当与否,只要数额达到行贿罪的犯罪标准,均应以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将行贿内容扩大到财物以外的范围。具体来讲,相关部门应该把提供免费旅游或其他有财物支出的服务等列为行贿内容,堵塞法律上的漏洞,不给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
(三)坚持“系统抓,抓系统”,深挖窝案、串案。“系统抓、抓系统”侦查模式,已成为当前反贪部门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力度,提高侦查能力和反贪办案规模效应的有效措施,在反贪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办案中,要始终坚持以“系统分析”为抓手,注重从分析行业规律、特点入手,认真分析总结职务犯罪案件和特点和规律,举一反三,扩大查案成果。
(四)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确保量刑适当。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效举措,行使量刑建议权可以预防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了合理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公正目标,检察机关应在职务犯罪的量刑上灵活运用量刑建议权。同时对自偵案件的判决裁定实行专人审查,严格把关,尤其是对没有提出适用缓刑、免刑量刑建议,而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判决,进行重点审查。发现重罪轻判,滥用缓刑、免刑问题,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予以纠正。对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畸轻的,应当依法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