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建议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wj1986111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0—2013年,我院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5人。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通过预防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使国家利益少受损害,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一)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反贪干警执法办案的能力。打铁还须自身硬,反贪更需本领强。不得不承认,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是因为反贪干警办案能力问题,导致案件久侦不结。要提高反贪干警执法办案的能力,就要不断加强反贪干警的培训力度,根据基层反贪干警实际,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在培训的重点和内容上,要突出反贪理论和时间的结合。在师资上,要坚持“洋土结合”。所谓“洋”,就是聘请正规院校和检察系统专家、学者进行培训。所谓“土”,就是请奋战在反贪一线的骨干和精英传道授业解惑。在培训的方式上,要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采取案例教学法,多创设实际工作意境,着力提高干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训的力度上,要经常化培训,力争让每个反贪干警都有培训的机会。在此基础上,要广泛开展争先创优、办案经验交流、调研论文评选等活动,通过这些平台,引导和督促干警在学习中办案,在办案中学习,不断提高办案能力。
  (二)完善行贿犯罪立法,不断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的力度。立法机关应适当修改有关惩治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定,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种犯罪做出补充规定,使之更趋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如正确区分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对于主动行贿与索贿后行贿的区别情形,扩大构成行贿犯罪客观要件的内涵,将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规定为贿赂的内容,对行贿罪的数额档次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法人行贿罪的具体惩罚规定等等,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立法机关有必要对《刑法》第389条进行修改,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限制性规定。事实上,无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的行为都对国家工作人员起着巨大的拉拢、腐蚀作用,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必须予以禁止。因此,当行为人为谋取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时,无论其要取得的利益正当与否,只要数额达到行贿罪的犯罪标准,均应以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将行贿内容扩大到财物以外的范围。具体来讲,相关部门应该把提供免费旅游或其他有财物支出的服务等列为行贿内容,堵塞法律上的漏洞,不给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
  (三)坚持“系统抓,抓系统”,深挖窝案、串案。“系统抓、抓系统”侦查模式,已成为当前反贪部门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力度,提高侦查能力和反贪办案规模效应的有效措施,在反贪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办案中,要始终坚持以“系统分析”为抓手,注重从分析行业规律、特点入手,认真分析总结职务犯罪案件和特点和规律,举一反三,扩大查案成果。
  (四)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确保量刑适当。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效举措,行使量刑建议权可以预防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了合理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公正目标,检察机关应在职务犯罪的量刑上灵活运用量刑建议权。同时对自偵案件的判决裁定实行专人审查,严格把关,尤其是对没有提出适用缓刑、免刑量刑建议,而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判决,进行重点审查。发现重罪轻判,滥用缓刑、免刑问题,要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予以纠正。对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判决畸轻的,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其他文献
近年来,法院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法院工作大局,始终坚持把法院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作为战略任务和基层工作常抓不懈,法院队伍的素质结构不断优化,审判能力不断提升,执法形象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院队伍形象进一步树立。党的十八大对法院系统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是法院机关要通过行使国家赋役的权力,
期刊
2003年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了《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实验稿课程标准明确提出“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极具创新精神的课程目标,即三维目标。实验稿课程目标提出后,指导了十多年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实践,在其指导下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和时代发展需要的普通高中课程体系,并出现了“一标多本”的格局。就人教版教材而言,将普通高中课程内容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在这两大类
期刊
一个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在既符合行政法规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又符合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时,由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既涉及适用法律的严肃性、准确性,又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深入研究和协调解决这一衔接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适用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行、刑衔接的渊源及检察机关在其中的角色定位  
期刊
摘要: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两项重要职能,推行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适当分离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权、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化。因此应积极探讨“适当分离模式”,推进检察改革。  关键词: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    一、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检察机关部门职能明晰,促进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由于检察机关既承担着诉讼职能又承
期刊
玩忽职守罪是指特定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犯罪是渎职侵权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一直是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重视、关注的问题,然而当前,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
期刊
【案例】  2013年9月13日凌晨2时,同村的男女韩某全、韩某珍在漳州市区赴宴后骑电动车欲返回家中,当行至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路边村村口时,因后面一部货车不停的按喇叭要求让道,从而引起两韩的不满,继而引发纠纷并产生了肢體冲突。  派出所接到纠纷报警后,民警陈某和协警曾某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而在现场的韩某全、韩某珍不仅拒不配合警方的劝告和处置,胡搅蛮缠,在处置过程中,韩某全、韩某珍还对协警曾某拳打脚踢
期刊
一、 新刑诉关于证人权利保障在立法层面的修改  此次修改着重对于证人基本权利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作为新刑诉基本原则在证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也是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对实现平等法治的追求。但是新刑诉实施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如何进行具体操作,证人如何知道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些修改从具体实施上来看比较模糊,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另外新刑诉在两个方面可
期刊
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严惩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队伍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能否建设一支过硬的检察队伍直接关系到检察事业的成败,新的形势下如何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有战斗力的过硬检察队伍,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成为摆在每一名检察人员面前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结合基层检
期刊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够受理。民讼法修改前,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申诉,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息诉工作压力是相同的。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置于最后一道环节,在没有其他后续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的息诉工作将由检察机关承担,这将会导致检察机
期刊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检察工作应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使宽严形成互补,从而发挥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效果。这就要求树立正确的犯罪观,正确理解刑事司法的目的与任务;并树立刑法谦抑的理念,慎用刑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实践主要表现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在审查逮捕时,应当宽则宽,正确把握“无逮捕必要”;当严则严,正确把握“有逮捕必要”。在审查起诉时,应扩大适用简化审和简易程序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