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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主办检察官负责制是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大胆尝试和有益探索,也是检察机关加强基本办案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主办检察官负责制就是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由主办检察官独立行使赋予的检察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项工作制度。其产生的依据是《检察官法》的等级检察官理论,实行行政管理和主办检察官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模式。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早在1999年就探索实行了主办检察官负责制,近年来根据职能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笔者结合该院的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对推行主办检察官负责制有一些疏浅的认识,供同仁探讨。
一、基本情况
该院启动主办工作较早,推行时间较长,覆盖面较广。从1999年开始在批捕、公诉两个部门试点。2002年进一步扩大实行范围,将主办推广至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控申、民检、监所、预防8个业务部门。目前该院共有主办检察官13人,占全院总人数的25.5%。在主办责任制的推行中,该院努力突破行政职务对检察权行使的限制,根据部门工作特点,分别赋予检察官不同性质的独立职权,压缩了指令层级,减少了请示汇报,激发了主办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进一步完善过错追究,明晰了责任承担,使主办责任感得到极大提升,有效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确保设置科学化。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标准,细化、量化各项工作任务,综合制订绩效目标,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和分值,全面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院共有13名主办检察官,每名主办检察官选聘若干名助手,实行小组制的办案运行模式,主办检察官直接对案件负责,业务上受部门负责人监督,精简了审批环节,加快了案件流转。如该院公诉部门共6名工作人员,其中主办检察官3名,设置办案小组3个。2011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38件419人;2012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17件780人,案件质量较高,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在自侦部门,立足于“突出检察特色、减少行政色彩”这一原则,从整合侦查资源、调动干警积极性、强化办案责任、提高办案效率的要求出发,将自侦工作作为“一把手”工作来抓,在人员配备、后勤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形成党组定向把关、检察长上案指挥、反贪局长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实行了局长责任制下的主办检察官负责制,努力打破现有的行政层级管理模式。现设办案组3 个,由反贪局副局长、科长作为主办检察官,每组配备干警3-4名,分别带领办案组独立开展办案工作。主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以及案件判决后产生的涉检上访等问题全程负责、全面负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既抓办案,又抓队伍管理。每个办案组设置一名安全员,负责安全预案、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检查等。对主办检察官实行季度考评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形成“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肩上有重担”的良好局面,干警办案积极性普遍高涨,工作节奏明显加快,真正把加大力度、规范执法、依法办案和安全防范的各项要求与任务落到了实处。
(二)坚持权责统一,确保案件高质量。一是赋予主办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权利,直接对案件负责,对本小组辅助办案人员具有业务上的指挥权。二是加强对主办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监督。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般程序性事项主要由主办检察官决定,不宜由主办检察官单独决定的,由其提出意见报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有权决定并更换承办案件的主办检察官,检察委员会有权变更主办检察官的决定,主办检察官必须对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三是实行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本着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主办检察官自办理案件之日起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不受職务变动、岗位轮换和分工调整的影响。
(三)坚持培育荣誉,促使队伍专业化。主办责任制最根本的转变在于“放权”,更遵守检察权的司法性,更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赋予检察官以行政事务之外的司法自主权,塑造了检察官的职业精神,提升了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经过十余年的实践,目前,主办制度已经基本覆盖该院所有业务部门,其选拔程序、承担权责、职业保障逐步明晰,主办队伍的自主化、专业化、职业化日趋显现,主办检察官的荣誉感、身份感、责任感逐步增强,职业检察官的任用机制初步形成。
三、存在问题
推行主办检察官负责制,是一项以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为核心的办案制度的改革,该院在探索推行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遇到了种种问题,主要表现为权利需要和责任承担的冲突。实践显示,在权利配置中,刑检部门的主办权利落实更加到位,运行更为顺畅。因为刑检部门工作更多体现了检察权的独立性,更倾向单兵作战、注重个人能力的发挥,主办施展权利空间充分,主办作用发挥更明显。自侦部门则较多地受到检察权行政性约束,其工作特点决定其更加需要团队作战,故主办检察官的权利空间较小,影响积极性的发挥,且难以突破。
虽然权利配置大小不一,但对主办的责任追究却普遍规定完备。特别是自侦部门的主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自主支配的权利相对较小,却被要求承担较多的实质风险,付出与收获难以平衡,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主办检察官积极性和能动性的发挥。
四、意见和建议
(一)身份确认
1、统一定位,提高社会认同。统一岗位名称,对外统称“主办检察官”,接受各自部门的行政领导,但行使一定的独立办案权限,实现主办检察官相对独立性与行政隶属性的协调统一,提升检察官职业荣誉和身份荣誉感。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主办检察官的良好形象,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
2、立法规制,给予法律确认。为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出台统一的规章制度,可结合中组部、高检院(中组发〔2013〕11号)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推进,对主办检察官的工作任务、名额设置、组织领导进行明确规定,促使该制度在法制轨道上良性运行。
3、关系界定,明确责权归属。重点把握好下面几个关系:一是主办检察官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二是主办检察官和部门行政领导之间的关系。三是主办检察官小组内部关系。
(二)合理准入
1、科学设置员额。在编制限额内,综合考虑各部门的工作任务量,疑难复杂案件比例等因素,确定主办检察官的数量。主办检察官可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
2、统一准入条件。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主办检察官应以高于普通检察官的条件,在具备一定的检察工作资历,取得检察员以上法律资格,工作实绩较为突出的干警中选拔。业务部门的主办检察官应该必须经过一定的办案数量的积累,方可有资格竞争主办检察官的岗位。
3、公开选拔录用。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制度设计,总结借鉴公务员制度推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采取推荐,公开竞聘,业绩测评等程序,设置相应权重,综合衡量考察,公开选拔出工作业绩突出、办案效果良好、群众信服的主办检察官。
4、鼓励专业发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合理划分人员类别,明确工作职责,以教育培训为抓手,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把主办检察官培养成检察业务领域内的行家里手,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
(三)权责平衡
放权不代表放任,放权的同时明确责任追究始终是主办责任制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点。要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主办检察官的科学考核,实现案件责任的明晰甚至倒查,促使主办检察官提高质量意识。
主办责任制的实施,在强化责任的同时带来了明确的权利归属,承担风险的同时应有对应的利益分配,因此责权利能否实现平衡是调动主办积极性的关键,要切实完善职业保障制度,提高主办检察官的待遇,增强职业荣誉感。由于基层院在这方面没有实际操作空间,建议上级院在顶层设计中予以充分考虑,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结合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统筹安排。
纵观该院十年来的工作实践,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潮流。所以深化检察官责任制,是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重要举措,对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有着重要意义。
一、基本情况
该院启动主办工作较早,推行时间较长,覆盖面较广。从1999年开始在批捕、公诉两个部门试点。2002年进一步扩大实行范围,将主办推广至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控申、民检、监所、预防8个业务部门。目前该院共有主办检察官13人,占全院总人数的25.5%。在主办责任制的推行中,该院努力突破行政职务对检察权行使的限制,根据部门工作特点,分别赋予检察官不同性质的独立职权,压缩了指令层级,减少了请示汇报,激发了主办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进一步完善过错追究,明晰了责任承担,使主办责任感得到极大提升,有效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二、主要做法
(一)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确保设置科学化。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标准,细化、量化各项工作任务,综合制订绩效目标,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和分值,全面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院共有13名主办检察官,每名主办检察官选聘若干名助手,实行小组制的办案运行模式,主办检察官直接对案件负责,业务上受部门负责人监督,精简了审批环节,加快了案件流转。如该院公诉部门共6名工作人员,其中主办检察官3名,设置办案小组3个。2011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38件419人;2012年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17件780人,案件质量较高,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在自侦部门,立足于“突出检察特色、减少行政色彩”这一原则,从整合侦查资源、调动干警积极性、强化办案责任、提高办案效率的要求出发,将自侦工作作为“一把手”工作来抓,在人员配备、后勤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形成党组定向把关、检察长上案指挥、反贪局长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实行了局长责任制下的主办检察官负责制,努力打破现有的行政层级管理模式。现设办案组3 个,由反贪局副局长、科长作为主办检察官,每组配备干警3-4名,分别带领办案组独立开展办案工作。主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以及案件判决后产生的涉检上访等问题全程负责、全面负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既抓办案,又抓队伍管理。每个办案组设置一名安全员,负责安全预案、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检查等。对主办检察官实行季度考评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形成“千斤重担人人挑、人人肩上有重担”的良好局面,干警办案积极性普遍高涨,工作节奏明显加快,真正把加大力度、规范执法、依法办案和安全防范的各项要求与任务落到了实处。
(二)坚持权责统一,确保案件高质量。一是赋予主办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权利,直接对案件负责,对本小组辅助办案人员具有业务上的指挥权。二是加强对主办检察官履行职责的监督。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般程序性事项主要由主办检察官决定,不宜由主办检察官单独决定的,由其提出意见报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有权决定并更换承办案件的主办检察官,检察委员会有权变更主办检察官的决定,主办检察官必须对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三是实行办案质量责任终身制。本着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主办检察官自办理案件之日起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不受職务变动、岗位轮换和分工调整的影响。
(三)坚持培育荣誉,促使队伍专业化。主办责任制最根本的转变在于“放权”,更遵守检察权的司法性,更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赋予检察官以行政事务之外的司法自主权,塑造了检察官的职业精神,提升了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经过十余年的实践,目前,主办制度已经基本覆盖该院所有业务部门,其选拔程序、承担权责、职业保障逐步明晰,主办队伍的自主化、专业化、职业化日趋显现,主办检察官的荣誉感、身份感、责任感逐步增强,职业检察官的任用机制初步形成。
三、存在问题
推行主办检察官负责制,是一项以强化检察官办案责任为核心的办案制度的改革,该院在探索推行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遇到了种种问题,主要表现为权利需要和责任承担的冲突。实践显示,在权利配置中,刑检部门的主办权利落实更加到位,运行更为顺畅。因为刑检部门工作更多体现了检察权的独立性,更倾向单兵作战、注重个人能力的发挥,主办施展权利空间充分,主办作用发挥更明显。自侦部门则较多地受到检察权行政性约束,其工作特点决定其更加需要团队作战,故主办检察官的权利空间较小,影响积极性的发挥,且难以突破。
虽然权利配置大小不一,但对主办的责任追究却普遍规定完备。特别是自侦部门的主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自主支配的权利相对较小,却被要求承担较多的实质风险,付出与收获难以平衡,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主办检察官积极性和能动性的发挥。
四、意见和建议
(一)身份确认
1、统一定位,提高社会认同。统一岗位名称,对外统称“主办检察官”,接受各自部门的行政领导,但行使一定的独立办案权限,实现主办检察官相对独立性与行政隶属性的协调统一,提升检察官职业荣誉和身份荣誉感。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主办检察官的良好形象,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
2、立法规制,给予法律确认。为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出台统一的规章制度,可结合中组部、高检院(中组发〔2013〕11号)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统筹推进,对主办检察官的工作任务、名额设置、组织领导进行明确规定,促使该制度在法制轨道上良性运行。
3、关系界定,明确责权归属。重点把握好下面几个关系:一是主办检察官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二是主办检察官和部门行政领导之间的关系。三是主办检察官小组内部关系。
(二)合理准入
1、科学设置员额。在编制限额内,综合考虑各部门的工作任务量,疑难复杂案件比例等因素,确定主办检察官的数量。主办检察官可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
2、统一准入条件。依照《检察官法》的规定,主办检察官应以高于普通检察官的条件,在具备一定的检察工作资历,取得检察员以上法律资格,工作实绩较为突出的干警中选拔。业务部门的主办检察官应该必须经过一定的办案数量的积累,方可有资格竞争主办检察官的岗位。
3、公开选拔录用。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制度设计,总结借鉴公务员制度推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采取推荐,公开竞聘,业绩测评等程序,设置相应权重,综合衡量考察,公开选拔出工作业绩突出、办案效果良好、群众信服的主办检察官。
4、鼓励专业发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合理划分人员类别,明确工作职责,以教育培训为抓手,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把主办检察官培养成检察业务领域内的行家里手,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
(三)权责平衡
放权不代表放任,放权的同时明确责任追究始终是主办责任制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点。要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主办检察官的科学考核,实现案件责任的明晰甚至倒查,促使主办检察官提高质量意识。
主办责任制的实施,在强化责任的同时带来了明确的权利归属,承担风险的同时应有对应的利益分配,因此责权利能否实现平衡是调动主办积极性的关键,要切实完善职业保障制度,提高主办检察官的待遇,增强职业荣誉感。由于基层院在这方面没有实际操作空间,建议上级院在顶层设计中予以充分考虑,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结合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统筹安排。
纵观该院十年来的工作实践,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潮流。所以深化检察官责任制,是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重要举措,对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