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二手房交易市场乱象多、诚信机制缺失,风险可控性差。交易时,是先付清房款还是先过户,买卖双方都很纠结,中介乱收费、吃“差价”、压占房款和霸王条款侵害权益等违规行为时常发生。近年来甚至出现房产中介卷款潜逃和挪用房款投资等情形,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亟需对二手房交易强化监管。
一、二手房交易监管的必要性
一方面,由于二手房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民事特征,各地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主要靠市场自发调节,现行法规缺少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导致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关联各方矛盾尖锐、投诉较多。近年来,烟台开发区每年发生10余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投诉,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房产中介准入门槛低,行政监管缺少有效切入点和着力点,监管过于宽松、力度软弱,中介机构行为失范、竞争无序。此外,房产中介备案率很低。据了解,目前全市工商登记的房产中介机构有200多家,而到房管部门备案的仅有12家;其他大中城市的备案率也仅在10%左右。
綜上所述,加强对二手房交易的监管势在必行。
二、二手房交易监管模式
二手房交易监管缺失,是当前各地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也曾引起一些地方的重视,并做了有益探索。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存在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有形市场模式。这一模式是选取一公共场所作为二手房产交易场所(市场),将二手房交易主体及房产中介等相关机构统一集中到一起,在市场内进行房产交易活动,由政府统一集中监管。这是最早出现的二手房交易监管模式,沈阳市曾采取过这一模式。随着二手房交易的日渐繁荣,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这一模式逐渐被淘汰。主要原因是:二手房交易的繁荣,需要足够的房源供应信息和需求信息,并依靠二者的不对称产生市场机会。集中统一的有形市场模式,不利于信息的采集,并使信息的不对等状态消失。另一方面也增大了市场管理者的责任。因此,这一模式运行后,有形市场逐渐发展成为服务和业务场所,失去了市场交易功能。
另一种是网络监管模式。开发二手房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所有二手房交易均采取网签方式,利用网络对二手房交易进行监管。北京海淀区采取了此种模式。这是互联网在房产交易中的运用。这一模式相比平常的二手房交易既不增加环节,也不会延长时间,不受场地限制,安全便捷,并且可以对房产中介进行有效管控。这一方式在一手房买卖中已经采用,技术相对成熟。
三、二手房交易监管建议
二手房交易监管的核心是交易资金和房屋权属的安全,重点是房产中介。二手房交易监管,宜采取网络监管方式。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1.开发推广二手房网络交易服务平台,这类交易平台应具备公信力,依法接受职能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2.建立二手房交易申报机制,推行二手房交易网上申报。业主自行交易的,可以在指定窗口自行申报;通过中介进行交易的,采取给予开放网络端口方式由中介进行申报。
3.房管部门负责对交易房产资料进行核查,确保房屋权属清楚,无纠纷、无限制。
4.审查合格的,确定可以交易的,买方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
5.买卖双方到政务中心窗口办理房屋过户,提交转移登记申请。买房即时领取房产证,同时,房款自动划转到卖方账户。整个交易完成。这一过程对申请人来说,可以概括为“交件——存款——领证——取钱”。这一模式既可以规范二手房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又因审核环节的前置使得即时登记发证成为可能。
四、需要解决的问题
采取网络监管模式,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二手房资金监管的全面推行问题。现行政策对存量房交易监管都实行自愿原则,目前市、区都有二手房资金监管账户,开展了资金监管业务,通过中介交易的一般由中介监管,自行交易的予以提醒,由交易双方自愿决定是否采取资金监管。因此,选取资金监管的并不多,资金监管量也不大。要全面强制推行二手房资金监管,尚需时日。主要原因是中介的抵制,因为这样会减少中介的利益。中介机构早收晚付,压占房款以获取银行沉淀资金利息,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2.中介机构的认定和管控问题。实行网络监管模式的另一优点是,能够对中介机构实施有效管控。由此也带来对中介机构如何管控问题。现有从事房屋交易的中介机构,“正规军”少,到房管部门备案的更少,从业人员取得经纪人资格的也很少。对此类“中介”是否允许其从事中介服务,予以开放端口是个“两难问题”:如果允许,则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使监管打折扣;如果禁止,则会使大量“中介”被拒之门外,由其促成的交易,可能以业户自行成交的名义出现,使监管面临新问题。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监管的覆盖面和效果考虑,建议凡是从事房产中介业务,不论是否备案、是否取得经纪人资格,一律纳入监管,“先上车,后补票”,逐步规范。
3.监管银行的选择问题。实行二手房资金监管,应以登记机构、资金监管机构、房屋所有权人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为前提。资金监管机构,原则上应委托银行进行,可采取招标方式选取受委托银行。由于二手房资金监管业务是免费的,此前有的地方依靠监管资金利息维持监管业务的运行,但此类做法易产生纠纷,因此建议监管资金带息拨付。
一、二手房交易监管的必要性
一方面,由于二手房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民事特征,各地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主要靠市场自发调节,现行法规缺少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导致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关联各方矛盾尖锐、投诉较多。近年来,烟台开发区每年发生10余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投诉,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房产中介准入门槛低,行政监管缺少有效切入点和着力点,监管过于宽松、力度软弱,中介机构行为失范、竞争无序。此外,房产中介备案率很低。据了解,目前全市工商登记的房产中介机构有200多家,而到房管部门备案的仅有12家;其他大中城市的备案率也仅在10%左右。
綜上所述,加强对二手房交易的监管势在必行。
二、二手房交易监管模式
二手房交易监管缺失,是当前各地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也曾引起一些地方的重视,并做了有益探索。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存在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有形市场模式。这一模式是选取一公共场所作为二手房产交易场所(市场),将二手房交易主体及房产中介等相关机构统一集中到一起,在市场内进行房产交易活动,由政府统一集中监管。这是最早出现的二手房交易监管模式,沈阳市曾采取过这一模式。随着二手房交易的日渐繁荣,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这一模式逐渐被淘汰。主要原因是:二手房交易的繁荣,需要足够的房源供应信息和需求信息,并依靠二者的不对称产生市场机会。集中统一的有形市场模式,不利于信息的采集,并使信息的不对等状态消失。另一方面也增大了市场管理者的责任。因此,这一模式运行后,有形市场逐渐发展成为服务和业务场所,失去了市场交易功能。
另一种是网络监管模式。开发二手房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所有二手房交易均采取网签方式,利用网络对二手房交易进行监管。北京海淀区采取了此种模式。这是互联网在房产交易中的运用。这一模式相比平常的二手房交易既不增加环节,也不会延长时间,不受场地限制,安全便捷,并且可以对房产中介进行有效管控。这一方式在一手房买卖中已经采用,技术相对成熟。
三、二手房交易监管建议
二手房交易监管的核心是交易资金和房屋权属的安全,重点是房产中介。二手房交易监管,宜采取网络监管方式。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1.开发推广二手房网络交易服务平台,这类交易平台应具备公信力,依法接受职能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2.建立二手房交易申报机制,推行二手房交易网上申报。业主自行交易的,可以在指定窗口自行申报;通过中介进行交易的,采取给予开放网络端口方式由中介进行申报。
3.房管部门负责对交易房产资料进行核查,确保房屋权属清楚,无纠纷、无限制。
4.审查合格的,确定可以交易的,买方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
5.买卖双方到政务中心窗口办理房屋过户,提交转移登记申请。买房即时领取房产证,同时,房款自动划转到卖方账户。整个交易完成。这一过程对申请人来说,可以概括为“交件——存款——领证——取钱”。这一模式既可以规范二手房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又因审核环节的前置使得即时登记发证成为可能。
四、需要解决的问题
采取网络监管模式,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二手房资金监管的全面推行问题。现行政策对存量房交易监管都实行自愿原则,目前市、区都有二手房资金监管账户,开展了资金监管业务,通过中介交易的一般由中介监管,自行交易的予以提醒,由交易双方自愿决定是否采取资金监管。因此,选取资金监管的并不多,资金监管量也不大。要全面强制推行二手房资金监管,尚需时日。主要原因是中介的抵制,因为这样会减少中介的利益。中介机构早收晚付,压占房款以获取银行沉淀资金利息,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2.中介机构的认定和管控问题。实行网络监管模式的另一优点是,能够对中介机构实施有效管控。由此也带来对中介机构如何管控问题。现有从事房屋交易的中介机构,“正规军”少,到房管部门备案的更少,从业人员取得经纪人资格的也很少。对此类“中介”是否允许其从事中介服务,予以开放端口是个“两难问题”:如果允许,则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使监管打折扣;如果禁止,则会使大量“中介”被拒之门外,由其促成的交易,可能以业户自行成交的名义出现,使监管面临新问题。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监管的覆盖面和效果考虑,建议凡是从事房产中介业务,不论是否备案、是否取得经纪人资格,一律纳入监管,“先上车,后补票”,逐步规范。
3.监管银行的选择问题。实行二手房资金监管,应以登记机构、资金监管机构、房屋所有权人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为前提。资金监管机构,原则上应委托银行进行,可采取招标方式选取受委托银行。由于二手房资金监管业务是免费的,此前有的地方依靠监管资金利息维持监管业务的运行,但此类做法易产生纠纷,因此建议监管资金带息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