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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文中均系化名)
上海美赛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和销售建筑陶瓷为主,成立至今已近20年,市场占有份额大且企业信誉良好,多次被评为上海市优秀企业,获得“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著名商标”等诸多荣誉,在上海企业100强排名第56名、上海制造業50强排名第26名。公司产品先后被评为“上海名牌产品”、“工程建设推荐产品”、“中国名牌产品”。
在上海开放且公平的投资环境下,上海美赛公司本应大展拳脚,不断扩大经营规模,但却因公司高管叶某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甚至出现亏损并裁员。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叶某任职上海美赛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总经理、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专业零售部总监期间,利用对经销商定价权和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取冒用30余家工程直营或工程经销商名义向公司申请工程用户定价,尔后擅自加价出售给上海美赛公司零售经销商上海德利商贸有限公司。叶某以上海美赛公司名义向上海德利商贸有限公司收取货款后,侵吞差价货款共计人民币900万余元。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追回被侵吞的款项,上海美赛公司聘请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担任被害单位代理人。在查阅证据材料、进行大量调查后,为准确定性案件,提出最佳代理意见,李小华律所邀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金泽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其高、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杨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资深检察官刘丽华等沪上知名法学专家、教授在律所办公室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
经过四个小时的研讨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叶某作为上海美赛公司负责销售业务的主管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低价向美赛公司订货,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并将其中差价款侵吞的行为符合我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该非法占有的行为既包括将代为保管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同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单位财产的危害结果,为了达到不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司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经销商所提交的原始要货单、收款凭证,并经与美赛公司的定单明细记录、记账凭证等原始书证相互印证,证实叶某侵吞美赛公司财物价值9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律师在庭审时提出代理意见,请求合议庭严厉打击犯罪,以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鉴于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手段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且被告人叶某认罪悔罪态度极差之状况,对被告人叶某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并追缴其全部赃款900万元,以弥补美赛公司及广大股民的损失,有效威慑此类犯罪行为,保护上市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上海良好的投资环境。
律师点评:
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不断提高市场化开放程度与贸易便利化水平,构建具有国际国内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市场体系,为投资者营造国际一流水平的商贸环境,吸引了大量外资入驻。然而,在市场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的情况下,法制化进程也应紧紧跟随,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上述案例给广大企业以警示:
(一)企业应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运作、发展、强大的重要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表现在:1、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2、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能使员工行为始终与公司发展方向保持一致。在遇到问题时,规章制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范本,可以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
在上述案例中,美赛公司对于客户佣金问题、交际费问题和散客货款收取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因此在叶某为自己开脱辩护的时候,并不存在分歧。但也可以明显发现,叶某作为公司销售高管,具有定价权和代收货款权,而相对于其权力的监管便显薄弱,以至于叶某侵占公司财产五年才被举报,公司利益已严重受损。因此,要保障规章制度有效执行,必须重视监督和管理的作用,达到制衡与发展的目标。
(二)企业应重视高层培训,强化员工法律意识
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往往掌握了一定的权力,面对更多的诱惑,在从业过程中,道德约束是一方面,职业道德规范是人类社会道德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但道德规范更多是一种自我约束,制约力度有限。因此,法律约束是必不可少的,增强企业高层管理者及员工的法律意识,才能更有效预防危及企业发展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产生。
上述案例中,叶某作为销售高管,将回扣、公司业务交际的资金往来作为一种合理的辩解,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还是有很大一部分人将此作为一种市场营销手段,但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若没有相关法律常识,不仅使自己身陷囹囫,对企业造成损害,同时也影响了行业风气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可聘请资深律师或法律顾问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尤其涉及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日前便受邀到位于外滩金融集聚带的浦发银行总部主讲《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及对策》培训讲座,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增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提升金融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企业应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美赛公司通过聘请律师代理出庭,不仅能够充分表达自身的话语权,更能在律师专业知识的帮助与分析下,依靠法律为盾,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损失。
现代企业应越来越认识到市场经济即是法制经济,企业可以选择与自身规模相适应的法律服务模式,根据需求灵活调整,使企业从内到外都受到法律武装,防范和抵御企业发展中的风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美赛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和销售建筑陶瓷为主,成立至今已近20年,市场占有份额大且企业信誉良好,多次被评为上海市优秀企业,获得“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著名商标”等诸多荣誉,在上海企业100强排名第56名、上海制造業50强排名第26名。公司产品先后被评为“上海名牌产品”、“工程建设推荐产品”、“中国名牌产品”。
在上海开放且公平的投资环境下,上海美赛公司本应大展拳脚,不断扩大经营规模,但却因公司高管叶某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甚至出现亏损并裁员。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叶某任职上海美赛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总经理、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专业零售部总监期间,利用对经销商定价权和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取冒用30余家工程直营或工程经销商名义向公司申请工程用户定价,尔后擅自加价出售给上海美赛公司零售经销商上海德利商贸有限公司。叶某以上海美赛公司名义向上海德利商贸有限公司收取货款后,侵吞差价货款共计人民币900万余元。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追回被侵吞的款项,上海美赛公司聘请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担任被害单位代理人。在查阅证据材料、进行大量调查后,为准确定性案件,提出最佳代理意见,李小华律所邀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金泽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其高、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杨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资深检察官刘丽华等沪上知名法学专家、教授在律所办公室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
经过四个小时的研讨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叶某作为上海美赛公司负责销售业务的主管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低价向美赛公司订货,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并将其中差价款侵吞的行为符合我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该非法占有的行为既包括将代为保管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同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单位财产的危害结果,为了达到不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司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经销商所提交的原始要货单、收款凭证,并经与美赛公司的定单明细记录、记账凭证等原始书证相互印证,证实叶某侵吞美赛公司财物价值9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律师在庭审时提出代理意见,请求合议庭严厉打击犯罪,以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鉴于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手段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且被告人叶某认罪悔罪态度极差之状况,对被告人叶某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并追缴其全部赃款900万元,以弥补美赛公司及广大股民的损失,有效威慑此类犯罪行为,保护上市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上海良好的投资环境。
律师点评:
上海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不断提高市场化开放程度与贸易便利化水平,构建具有国际国内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市场体系,为投资者营造国际一流水平的商贸环境,吸引了大量外资入驻。然而,在市场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的情况下,法制化进程也应紧紧跟随,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上述案例给广大企业以警示:
(一)企业应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运作、发展、强大的重要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表现在:1、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2、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能使员工行为始终与公司发展方向保持一致。在遇到问题时,规章制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范本,可以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
在上述案例中,美赛公司对于客户佣金问题、交际费问题和散客货款收取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因此在叶某为自己开脱辩护的时候,并不存在分歧。但也可以明显发现,叶某作为公司销售高管,具有定价权和代收货款权,而相对于其权力的监管便显薄弱,以至于叶某侵占公司财产五年才被举报,公司利益已严重受损。因此,要保障规章制度有效执行,必须重视监督和管理的作用,达到制衡与发展的目标。
(二)企业应重视高层培训,强化员工法律意识
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往往掌握了一定的权力,面对更多的诱惑,在从业过程中,道德约束是一方面,职业道德规范是人类社会道德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但道德规范更多是一种自我约束,制约力度有限。因此,法律约束是必不可少的,增强企业高层管理者及员工的法律意识,才能更有效预防危及企业发展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产生。
上述案例中,叶某作为销售高管,将回扣、公司业务交际的资金往来作为一种合理的辩解,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还是有很大一部分人将此作为一种市场营销手段,但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若没有相关法律常识,不仅使自己身陷囹囫,对企业造成损害,同时也影响了行业风气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可聘请资深律师或法律顾问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尤其涉及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日前便受邀到位于外滩金融集聚带的浦发银行总部主讲《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及对策》培训讲座,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增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提升金融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企业应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美赛公司通过聘请律师代理出庭,不仅能够充分表达自身的话语权,更能在律师专业知识的帮助与分析下,依靠法律为盾,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损失。
现代企业应越来越认识到市场经济即是法制经济,企业可以选择与自身规模相适应的法律服务模式,根据需求灵活调整,使企业从内到外都受到法律武装,防范和抵御企业发展中的风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