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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教学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是中华各民族赖以生存的精神文明。一方面它记录并宣传了中华几千年的历史文化,另一方面,它记录并宣传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特征。而作为中学语文的载体,是本着传承文明和历史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传播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相当大的比例,青少年中绝大多数正在健康成长,然而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还存在一些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中小学生的现状令人担忧,不但侵犯青少年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青少年犯罪在局部地区突出起来——暴力型犯罪有所发展,犯罪性质严重化。尤其在校生犯罪数量逐年增多,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一无所知,法制观念淡薄,缺少起码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危险因素。其基本原因就是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不力,法制观念没有内化积淀到他们的人格中去。中学语文教师怎样在法制渗透中做好少教多学呢?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学语文教师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为少教多学打下基础
教师在加强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的前提下,怎样达到少教多学的效果呢?
我们知道,教师职业的性质和特点,要求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遵守和执行各种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但有些教师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教育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屡次发生。这样就没有做到法制教育的“榜样”。语文教师在教学中应以学生的情感与道德观念成长现状为出发点,要“以点带面”,以学生的学为主,老师的讲授为辅的方式做好法制教育,使学生对文章的情感主题与道德观念积极理解,受到身临其境的陶冶,在认知发展过程中保持情感、情绪的兴奋,主动获得课文中知识、情感、品德的精华,成就健康豁达的人格。这就要求教师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执教,为少教多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在少教多学的法制渗透中要把握学生的心理特征
按照国家教委《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要使中小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审美,”其中学会做人被列在首位,这就要求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作为中学教师,在传授知识中育好人关键要了解自己的教育对象,掌握自己教育对象的心理性格等特征,根据其心理状况,年龄特征去进行教学,寓法制教育于教学中,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根据这些特点,在教学时就要善于引导。讲课要考虑到主动、形象、有趣,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使其在增长知识中,培养良好的个性、懂道理、做新人。在语文课本《羚羊木雕》一文中,“我”把家里的贵重物品(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长同意的情况下送给了“我”的朋友万芳,以此来表示小伙伴之间的友谊,这其中也蕴含着法律知识。所以,在语文教学中考虑到学生主动、形象、有趣的心理特征,以少教多学的方式来渗透法制教育,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再次 在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律知识应该注重少教多学
语文教师利用课文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自然是最直接、快捷而有效的途径。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时,必须将语文教学内容与法律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
既不能把语文课上成法制课,也不能漠视语文教材中蕴含的法制教育因素,而要恰当地把握分寸,做到适时渗透,潜移默化,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我们的语文教材中有许多知识点都可以与法律联系在一起。使学生不仅学到知识还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我在教学《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一文时,让学生体会故事中鲜明人物形象,精妙描写手法的同时,引导学生还注重了鲁提辖是值得赞扬的,因为他嫉恶如仇,仗义相助,而郑屠以势欺人,自私可恶,应该被打死。教学时我给学生的提示是:郑屠是否该死?即使该死,是否由“某个人”就可以决定呢?最后我总结并强调:损伤他人的行为在宋朝,在今天乃至将来都是一种犯罪。让学生自己下去了解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在中学的语文教材中,有很多课文的法律教育素材是需要我们语文老师去挖掘的,如《春》可联系到《环境保护法》;《心声》可联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因此,老师引导学生去把握课文中与实际生活中有关的法律知识的联系,发挥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自觉地去学习相关的法律,从中获取法律知识。
首先,中学语文教师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为少教多学打下基础
教师在加强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的前提下,怎样达到少教多学的效果呢?
我们知道,教师职业的性质和特点,要求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遵守和执行各种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但有些教师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教育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屡次发生。这样就没有做到法制教育的“榜样”。语文教师在教学中应以学生的情感与道德观念成长现状为出发点,要“以点带面”,以学生的学为主,老师的讲授为辅的方式做好法制教育,使学生对文章的情感主题与道德观念积极理解,受到身临其境的陶冶,在认知发展过程中保持情感、情绪的兴奋,主动获得课文中知识、情感、品德的精华,成就健康豁达的人格。这就要求教师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执教,为少教多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在少教多学的法制渗透中要把握学生的心理特征
按照国家教委《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要使中小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审美,”其中学会做人被列在首位,这就要求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作为中学教师,在传授知识中育好人关键要了解自己的教育对象,掌握自己教育对象的心理性格等特征,根据其心理状况,年龄特征去进行教学,寓法制教育于教学中,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根据这些特点,在教学时就要善于引导。讲课要考虑到主动、形象、有趣,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使其在增长知识中,培养良好的个性、懂道理、做新人。在语文课本《羚羊木雕》一文中,“我”把家里的贵重物品(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长同意的情况下送给了“我”的朋友万芳,以此来表示小伙伴之间的友谊,这其中也蕴含着法律知识。所以,在语文教学中考虑到学生主动、形象、有趣的心理特征,以少教多学的方式来渗透法制教育,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再次 在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律知识应该注重少教多学
语文教师利用课文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自然是最直接、快捷而有效的途径。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时,必须将语文教学内容与法律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
既不能把语文课上成法制课,也不能漠视语文教材中蕴含的法制教育因素,而要恰当地把握分寸,做到适时渗透,潜移默化,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我们的语文教材中有许多知识点都可以与法律联系在一起。使学生不仅学到知识还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我在教学《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一文时,让学生体会故事中鲜明人物形象,精妙描写手法的同时,引导学生还注重了鲁提辖是值得赞扬的,因为他嫉恶如仇,仗义相助,而郑屠以势欺人,自私可恶,应该被打死。教学时我给学生的提示是:郑屠是否该死?即使该死,是否由“某个人”就可以决定呢?最后我总结并强调:损伤他人的行为在宋朝,在今天乃至将来都是一种犯罪。让学生自己下去了解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在中学的语文教材中,有很多课文的法律教育素材是需要我们语文老师去挖掘的,如《春》可联系到《环境保护法》;《心声》可联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因此,老师引导学生去把握课文中与实际生活中有关的法律知识的联系,发挥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自觉地去学习相关的法律,从中获取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