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角下的职务犯罪初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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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于辩护制度、证据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完善,同时也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案件初查作为案件立案侦查之前的重要前置程序,对于案件后续侦查工作的成功与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重视职务犯罪侦查的初查环节,提高案件初查的精细化、深入化,有效衔接案件初查与侦查,对于适应新刑诉法环境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渊源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初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于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决定。”
  职务犯罪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的立案前调查活动。由此可见,职务犯罪初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发现立案材料;二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三是根据审查结果,最终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
  二、职务犯罪初查与侦查的对比
  职务犯罪初查与案件侦查,二者同为检察机关围绕被调查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开展的专门调查性司法活动。职务犯罪初查是在立案之前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的审查与调查活动。侦查则是侦查机关于立案后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同时可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初查工作作为立案前的前置程序,对于侦查工作的展开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方向;侦查则是职务犯罪初查的再深入。
  (一)目的不同
  职务犯罪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受理案件线索是否真实可靠,对案件线索最终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若被调查对象存在犯罪事实,依法则应该予以立案侦查;若被调查人不存在犯罪事实,则应当依法做出不立案决定,同时向举报人做好答复工作。职务犯罪初查重点在于解决线索的立案问题,审查检察机关管辖、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与后续侦查工作实现良好承接。职务犯罪侦查则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通过收集证据以解决案件的处理,实现惩治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任务在于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及时予以惩治,同时有效保障人权。
  (二)措施不同
  职务犯罪初查是对已掌握的线索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和调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初查中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为原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出差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同时,由于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处于立案前阶段,因此要求在秘密下进行。而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措施,还可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财产进行搜查、扣押和冻结等措施,以上强制措施的使用在职务犯罪初查中是无法使用的。
  (三)处理不同
  职务犯罪初查是通过前期所收集的证据以解决线索材料的处理问题,根据初查的结果最终做出立案和不立案决定。如若在初查中收集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确凿证据,则可通过启动立案程序,在结束初查程序的同时启动案件的侦查程序。然而,案件的侦查则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予以全面的收集和研判。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终结案件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案件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的处理结果。
  三、职务犯罪初查的特点
  (一)秘密性
  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模式一般为由案到人,在发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调查。而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其侦查模式却多为由人到案,在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背景下,对犯罪事实的掌握却并不丰富。同时,由于职务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该主体有着社会经验丰富、社会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特点,因此职务犯罪初查的展开必然要求具有秘密性,在对线索材料进行充分审查和调查,掌握详实的事实证据的前提下,方可对后续案件的立案与否予以决定。
  (二)必要性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成功与否,最终关系着案件侦查工作的成败。在案件的初查阶段,如若能够对案件事实掌握到详实的犯罪证据,从而打下牢固的证据和事实基础,就能保证在后续的案件侦查阶段中,成功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坚定办案干警信心,引导干警做出正确决策,从而推动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反之,如若初查工作没有做好功课,案件在侦查阶段中也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最终使办案干警处于相当被动的局面。由此可见,案件的初查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职务犯罪初查是案件侦查的基石,更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基石。
  (三)紧迫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就对案件侦查提出的很高的要求,必须要在12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予以突破。然而,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对象往往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好的心理素质,另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又往往较为隐秘。这就要求办案干警必须进行细致的初查工作,掌握较为详实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从而为在12小时内成功实现案件突破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保护性
  案件初查过程中,可以通过秘密调查完全实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辨别。从而保证无罪的被调查人避免不应有的刑事追究,在避免负面的社会影响的同时保证被调查人的正常生活,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实现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实现刑法的根本目的。
  四、新刑诉法环境下职务犯罪初查的发展与完善   (一)由侦查导向型向初查导向型转换
  现今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往往轻初查而重侦查,许多侦查部门干警习惯于先期掌握少量证据,希冀于在后续立案侦查中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此种办案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刑诉法实施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一条款的设置对于避免无罪者遭受刑事追究有着相当的积极意义。而这一条款的设置也同时意味着律师已经可以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予以介入,侦查活动的封闭性被打破,律师的介入也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大大增强。面对新的挑战,侦查部门需要向初查导向型转换,在初查环节及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建立重证据、轻口供的办案理念,从而保证在侦查初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实现案件的快速突破,避免后续侦查活动出现被动局面。
  (二)强化初查与侦查的有效对接
  初查与侦查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结的诉讼阶段。初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立案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在案件的初查中,掌握相对详实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从而保证后续侦查阶段的顺利开展;在侦查过程中,对初查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并予以深挖和扩展,在提高侦查效率的同时实现有的放矢,避免无用证据的收集和侦查资源的浪费。
  如在办理一国有设计院领导因向下属部门索要好处费而涉嫌受贿60余万元特大职务犯罪要案中,办案干警在初查阶段以涉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为主要调查对象,通过走访二十余家银行、查询上百笔往来账目,在案件的后续侦查过程中,对初查过程获取的多家银行往来账目进行细致梳理和深入研判,明确侦查方向,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关键往来账目明细,从而获取犯罪的关键证据,在顺利突破案件的同时大大提高侦查效率。
  (三)强化情报引导初查
  情报信息的掌握对于初查,乃至后续的侦查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信息的掌握贯穿于案件的证据收集、分析研判和最终决策。强化情报引导初查,注重对被调查人社会关系、财产情况、家庭环境、工作环境的全面信息收集,对于收集与案件线索有关的证据材料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收集到的情报信息予以研判评估,综合筛查、甄别,为后期确定案件初查方向和最终决策奠定坚实基础。
  如在办理一国有企业部门经理郑某贪污案件中,办案干警调取犯罪嫌疑人车辆登记信息和车辆保险信息中,获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曾驾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另一事故方受伤入院治疗的事实情况。侦查干警抽丝剥茧,调取公安交警交通事故处理书以及犯罪嫌疑人银行往来账目,进行综合研判和分析,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郑某贪污单位公款支付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犯罪事实。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西区 3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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