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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云南省昆明市消费者李女士向本刊记者反映:2008年8月8日,我在昆明同仁街NIKE专卖店购买了一双NIKE休闲鞋,价格为500多元。第二天第一次穿就发现漏水,又过了一天我返回店里要求调换,工作人员却答复说这鞋就这样,不能下雨天穿,而且不能换也不能退。我认为:1.在我购买该鞋时,售货员并没有交代下雨天不能穿;2.500多元一双的鞋经不住一点小毛毛雨的考验,还不如5元一双的布鞋,这种质量简直令人难以置信;3.售货员的答复有点强买的感觉,简直就是对消费者不负责;4.这样的价格、这样的质量,我认为纯粹就是一种欺骗行为。
律师: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表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相关链接:
耐克屡遭消费者投诉
1.2008年8月25日,温州网刊登了一位消费者的投诉:“在温州州锐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公园路加盟店购买的耐克运动鞋存在质量问题。在三包期内且不满15日出现断底,商家借口为本人人为割破不予调换;但确实是在穿着过程中自然断裂,商家不予调换,并借口本人人为故意割破,损害了我的基本权益和人格。”
2.2008年6月29日,一位消费者在中国315维权网上反映:“我在辽宁丹东新一百耐克专柜买了一双耐克鞋,穿后不到一个月发现鞋边开胶,当时回去找的时候说给我修,结果给我粘了粘,但之后又穿了不到一个月鞋边开始破了,专柜服务员说要返厂检查,当时我也同意了,但把我的信誉卡收回去了,等到一个星期以后来打电话说是质量问题,说让我换个别的款式的,以前那款已经没有了,我说没有喜欢的怎么办,他们说给我开个790元的小票,让我什么时候有看好的拿这个小票就可以去换鞋。”
3.2008年5月14日,《北方新报》刊登文章《穿了10多天就开胶 消费者质疑耐克运动鞋质量》报道:“呼和浩特市读者杨女士日前向本报反映:‘4月21日,我在中山西路一家商场五楼耐克体育用品店花490元买了一双耐克运动鞋。五一期间,我发现左鞋鞋面与鞋底处开胶了,前几天这双鞋又出现大面积开胶,鞋面也出现裂痕。5月8日,我到该店退换时,售货员告诉我可以维修但是不能退换。耐克运动鞋在其外包装上承诺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包退包换,我要求耐克公司履行承诺。’”
4.2008年4月17日,消费者王女士在中国消费维权网上反映:“我在3月1号在北京新世界百货一期买了一双NIKE复古鞋,价值640元的正价商品。但是穿了一个月,发现断面,由于对NIKE的信任,当时没有好好保存够物小票,导致商场和商家不给换货。我有商场的积分卡,上面可以显示我3月1号在商场购物还有购物金额。但是商家却说不能证明鞋子是在商场的NIKE店买的,而且工作人员说客观的说,我的小票丢失只能认倒霉。NIKE店的店员已经看过鞋子,承认是质量问题,但是没有小票,我没有办法退换,不知道怎么解决,商场说可以查底单,但是已经一个星期了,都没有给我回复。”
5.2008年1月4日,搜狐广东刊登文章《惠阳消费者投诉690元耐克鞋 穿三天就脱胶》(来源:奥一网)报道:“近日,黄先生到惠阳区消委会投诉称,他在淡水某鞋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双价格690元的耐克运动鞋,当晚穿时发现右鞋头处裂开,3天后又出现大面积的脱胶。随后黄先生两次找到该专卖店要求退款,但商家却称,修理或换取其它商品可以,但退款不行,还声称不许退款是公司的规定。无奈之下,黄先生只好到惠阳区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与黄先生一起到该专卖店进行调解,使其认识到当售出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退货。经耐心调解,该专卖店终于全额退还黄先生的购鞋款。”
据了解:1972年NIKE公司正式成立,1980年进入中国,在北京设立了第一个NIKE生产联络代表处,并秉承“Local for Local”(在哪里,为哪里)的观念,将其先进技术引入中国。那么,作为一家知名企业,NIKE公司将如何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
律师: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CHN.com)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表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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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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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屡遭消费者投诉
1.2008年8月25日,温州网刊登了一位消费者的投诉:“在温州州锐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公园路加盟店购买的耐克运动鞋存在质量问题。在三包期内且不满15日出现断底,商家借口为本人人为割破不予调换;但确实是在穿着过程中自然断裂,商家不予调换,并借口本人人为故意割破,损害了我的基本权益和人格。”
2.2008年6月29日,一位消费者在中国315维权网上反映:“我在辽宁丹东新一百耐克专柜买了一双耐克鞋,穿后不到一个月发现鞋边开胶,当时回去找的时候说给我修,结果给我粘了粘,但之后又穿了不到一个月鞋边开始破了,专柜服务员说要返厂检查,当时我也同意了,但把我的信誉卡收回去了,等到一个星期以后来打电话说是质量问题,说让我换个别的款式的,以前那款已经没有了,我说没有喜欢的怎么办,他们说给我开个790元的小票,让我什么时候有看好的拿这个小票就可以去换鞋。”
3.2008年5月14日,《北方新报》刊登文章《穿了10多天就开胶 消费者质疑耐克运动鞋质量》报道:“呼和浩特市读者杨女士日前向本报反映:‘4月21日,我在中山西路一家商场五楼耐克体育用品店花490元买了一双耐克运动鞋。五一期间,我发现左鞋鞋面与鞋底处开胶了,前几天这双鞋又出现大面积开胶,鞋面也出现裂痕。5月8日,我到该店退换时,售货员告诉我可以维修但是不能退换。耐克运动鞋在其外包装上承诺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包退包换,我要求耐克公司履行承诺。’”
4.2008年4月17日,消费者王女士在中国消费维权网上反映:“我在3月1号在北京新世界百货一期买了一双NIKE复古鞋,价值640元的正价商品。但是穿了一个月,发现断面,由于对NIKE的信任,当时没有好好保存够物小票,导致商场和商家不给换货。我有商场的积分卡,上面可以显示我3月1号在商场购物还有购物金额。但是商家却说不能证明鞋子是在商场的NIKE店买的,而且工作人员说客观的说,我的小票丢失只能认倒霉。NIKE店的店员已经看过鞋子,承认是质量问题,但是没有小票,我没有办法退换,不知道怎么解决,商场说可以查底单,但是已经一个星期了,都没有给我回复。”
5.2008年1月4日,搜狐广东刊登文章《惠阳消费者投诉690元耐克鞋 穿三天就脱胶》(来源:奥一网)报道:“近日,黄先生到惠阳区消委会投诉称,他在淡水某鞋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双价格690元的耐克运动鞋,当晚穿时发现右鞋头处裂开,3天后又出现大面积的脱胶。随后黄先生两次找到该专卖店要求退款,但商家却称,修理或换取其它商品可以,但退款不行,还声称不许退款是公司的规定。无奈之下,黄先生只好到惠阳区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与黄先生一起到该专卖店进行调解,使其认识到当售出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退货。经耐心调解,该专卖店终于全额退还黄先生的购鞋款。”
据了解:1972年NIKE公司正式成立,1980年进入中国,在北京设立了第一个NIKE生产联络代表处,并秉承“Local for Local”(在哪里,为哪里)的观念,将其先进技术引入中国。那么,作为一家知名企业,NIKE公司将如何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本刊记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