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高铁通常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晚点的,但不排除一些自然因素或者动车机械故障均有可能导致高铁晚点。近日,由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站的G79次高铁发生停电故障,致上千人被困在将近40摄氏度高温的车内,共持续近2小时,几位乘客已经出现了虚脱。针对这次“高铁大晚点”,网友们产生了疑问:为何高铁、动车停电后,不能开门开窗,有无应急预案?因高铁、动车原因造成的晚点能不能理赔?
关键词:高铁晚点;赔偿;责任
自从我国自主研发高铁技术之后,中国的高铁发展速度很快。高铁的快速发展带给了人们便利的生活之外,也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比如高铁晚点所带来的赔偿问题,但是,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当一个问题出现的时候,由于立法的延后性,法官无法基于有关法律裁判做出合法的裁。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广大高铁乘客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对于高铁晚点的赔偿问题,在这方面并没有有关的立法。因此,有关高铁晚点赔偿亟待立法。
一、国内外高铁晚点原因分析
在我国研发高铁技术之后,其晚点的原因也和国外相类似。
原因一,区间调度困难,列车运行调整难度大。因为铁路部门在主观上可依预见其情况的发生,因此不符合情势变更下的主要件,铁路部门和乘客所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情势变更情况下适用情势变更处理合同纠纷时所发生的效力的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而在一段时间内高铁乘客比较集中,客流量大,因此高铁乘客进站上车的难度加大,属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晚点。其次,超量的进行客运运输,铁路的运输能力处在超饱和的状态,高铁的运行调整难度也随之加大,这些是由于铁道部门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合同履行有瑕疵。
原因二,節假日的人流量增加,导致旅客上下车的难度加大。而高铁的运行是严格按照原先的计划运作的,站与站之间停留时间都是事先计划好的,但是突然的人流量增大,上下车时间势必会增加这样晚点发生,由于第三方,即有关管理方面的人员的管理不利,造成合同的履行瑕疵或者履行不能。因此属于合同第三方造成的合同履行瑕疵或者履行不能。
原因三,铁路设备故障。铁路设备故障,如铁路沿线的线路施工,事故发生,设备故障造成的线路限速限行以及牵引列车的机车故障和操作失误造成的线路岔间损伤等,其自身设备所造成的履行瑕疵或履行不能。
原因四,天气地质原因,如恶劣天气等。狂风暴雨、大雾,以及山体滑坡导致的铁路线上的道路塌方。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上述原因四符合不可抗力的原则。
二、当今高铁赔偿制度的现状
由于以上等原因,高铁晚点会偶尔的发生,这是的高铁乘客不能按照预先的计划到达目的地,那么这样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进行救济,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2010年12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修改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两小时内限制。”和“在车上时,不同席别座位不能随意串行,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的规定使得民众的不满情绪上升。随之而来的高铁乘客要求铁路部门对高铁晚点赔偿的要求也上升。自从高铁进行投运之后,因高铁晚点而产生的诉讼也越来越多,但绝大多数以败诉告终,胜诉的也是由于铁路部门的过错,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因此,铁路部门对高铁晚点赔偿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了。而在高铁乘客以高铁晚点为事由进行的诉讼中,大多数法官基本以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判决原告方败诉。由此可见,高铁晚点不赔偿已然成为行业惯例。而日益严重的高铁晚点问题,随着人们的呼声,应当引起有关立法部门的重视。
三、当今高铁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自从高铁投入运营以来,已经有十个年头。但是有关方面的立法却迟迟没有动作。与高铁晚点相似的铁路晚点的法律也尚未涉及。如《铁路法》第12条中对客运列车发车晚点的救济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高铁晚点还是客运列车的晚点,其在合同法的角度上看来,都是一种即约行为。
我国高铁晚点赔偿的首要障碍是铁路部门遗留下来的历史因素。铁道部自建国以来,既是一个政府部门,又是一个企业。这种情况下,势必导致其成为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合二为一。这样导致其在国内铁路运输方面一家独大,造成一种垄断。根据我国《立法法》,铁道部可以颁布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便导致了“其监守自盗”。也正是由于这样,使铁道部门在企业利益和政府利益上相互矛盾,二者不可兼得之。也正是在这种体制导致了责任主体不明。因此,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论,应该将政企分离,使其经营权和立法权相互分离。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加快,人们乘坐高铁的情况越来越多。而高铁晚点的赔偿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因此为了保障旅客的利益,健全中國的法制建设,出台高铁晚点赔偿制度已经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铁路部门,应进行政企分离。给中国的法制建设添砖加瓦。
作者简介:
宋凯(1993—),男,汉族,浙江湖州人,本科在读,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专业。
关键词:高铁晚点;赔偿;责任
自从我国自主研发高铁技术之后,中国的高铁发展速度很快。高铁的快速发展带给了人们便利的生活之外,也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比如高铁晚点所带来的赔偿问题,但是,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当一个问题出现的时候,由于立法的延后性,法官无法基于有关法律裁判做出合法的裁。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广大高铁乘客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对于高铁晚点的赔偿问题,在这方面并没有有关的立法。因此,有关高铁晚点赔偿亟待立法。
一、国内外高铁晚点原因分析
在我国研发高铁技术之后,其晚点的原因也和国外相类似。
原因一,区间调度困难,列车运行调整难度大。因为铁路部门在主观上可依预见其情况的发生,因此不符合情势变更下的主要件,铁路部门和乘客所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情势变更情况下适用情势变更处理合同纠纷时所发生的效力的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而在一段时间内高铁乘客比较集中,客流量大,因此高铁乘客进站上车的难度加大,属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晚点。其次,超量的进行客运运输,铁路的运输能力处在超饱和的状态,高铁的运行调整难度也随之加大,这些是由于铁道部门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合同履行有瑕疵。
原因二,節假日的人流量增加,导致旅客上下车的难度加大。而高铁的运行是严格按照原先的计划运作的,站与站之间停留时间都是事先计划好的,但是突然的人流量增大,上下车时间势必会增加这样晚点发生,由于第三方,即有关管理方面的人员的管理不利,造成合同的履行瑕疵或者履行不能。因此属于合同第三方造成的合同履行瑕疵或者履行不能。
原因三,铁路设备故障。铁路设备故障,如铁路沿线的线路施工,事故发生,设备故障造成的线路限速限行以及牵引列车的机车故障和操作失误造成的线路岔间损伤等,其自身设备所造成的履行瑕疵或履行不能。
原因四,天气地质原因,如恶劣天气等。狂风暴雨、大雾,以及山体滑坡导致的铁路线上的道路塌方。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上述原因四符合不可抗力的原则。
二、当今高铁赔偿制度的现状
由于以上等原因,高铁晚点会偶尔的发生,这是的高铁乘客不能按照预先的计划到达目的地,那么这样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进行救济,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2010年12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修改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两小时内限制。”和“在车上时,不同席别座位不能随意串行,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的规定使得民众的不满情绪上升。随之而来的高铁乘客要求铁路部门对高铁晚点赔偿的要求也上升。自从高铁进行投运之后,因高铁晚点而产生的诉讼也越来越多,但绝大多数以败诉告终,胜诉的也是由于铁路部门的过错,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因此,铁路部门对高铁晚点赔偿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了。而在高铁乘客以高铁晚点为事由进行的诉讼中,大多数法官基本以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判决原告方败诉。由此可见,高铁晚点不赔偿已然成为行业惯例。而日益严重的高铁晚点问题,随着人们的呼声,应当引起有关立法部门的重视。
三、当今高铁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自从高铁投入运营以来,已经有十个年头。但是有关方面的立法却迟迟没有动作。与高铁晚点相似的铁路晚点的法律也尚未涉及。如《铁路法》第12条中对客运列车发车晚点的救济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高铁晚点还是客运列车的晚点,其在合同法的角度上看来,都是一种即约行为。
我国高铁晚点赔偿的首要障碍是铁路部门遗留下来的历史因素。铁道部自建国以来,既是一个政府部门,又是一个企业。这种情况下,势必导致其成为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合二为一。这样导致其在国内铁路运输方面一家独大,造成一种垄断。根据我国《立法法》,铁道部可以颁布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便导致了“其监守自盗”。也正是由于这样,使铁道部门在企业利益和政府利益上相互矛盾,二者不可兼得之。也正是在这种体制导致了责任主体不明。因此,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论,应该将政企分离,使其经营权和立法权相互分离。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加快,人们乘坐高铁的情况越来越多。而高铁晚点的赔偿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因此为了保障旅客的利益,健全中國的法制建设,出台高铁晚点赔偿制度已经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铁路部门,应进行政企分离。给中国的法制建设添砖加瓦。
作者简介:
宋凯(1993—),男,汉族,浙江湖州人,本科在读,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