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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周香华劳动纠纷案八手,关注相关热点焦点问题,阐述工作权基本含义,分析目前国内劳动者工作权保障实施现状,研究探讨维护劳动者工作平等权问题的现实途径。
关键词:周香华;劳动;工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27(2010)24-0169-01
1 案情简要回顾及争议焦点
周香华,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职员。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2004年被告以原告年满55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为由,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自行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原告退休。原告认为被告此举有违我国宪法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提起仲裁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已满55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以此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不予支持,最终做出驳回原告周香华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的“焦点”在于:男女不同龄退休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侵犯了宪法赋予人民的“工作权”。这样的案例具有很强的价值指引性,所以受到多方关注。
2 工作权现实分析
随着我国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增加了城市的就业压力。这一矛盾的出现使得工作平等权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城镇失业率的急剧上升。2003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00万人。2004年,中国政府确定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为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1998—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对此,中国政府近年来提出了一整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搞好再就业服务,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强化再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以上数据显示,我国政府通过各种方法手段增加就业,有效降低了失业率,通过技能培训促使下岗职工重新得到工作,同时采取推广失业保险的方式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劳动者的大量富余,劳动者还处于一种弱势体,对劳动者的侵害的事件大量存在。
3 案例启示
文章认为,男女不同龄退休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歧视倾向,而且这种歧视倾向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越发凸现出来。关于男女参与社会劳动的差别问题,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男女的劳动差异(包括参与社会劳动的年限)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农业社会中,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形态,社会及社会组成细胞需要高度稳定的劳动分工形态来共同抵御大自然及强敌的侵害,因此,由生产力决定的意识形态中不存在也无需存在对不同性别劳动差异和平等权利的质疑;进入工业社会后,人们的劳动不仅仅依靠原始的体能水平,这个时候女性参与到男性的劳动行列中已不再是稀奇之事,女性生理上的弱势已渐渐可以忽略不计;而如今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主导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女性已普遍掌握了与男性同样的知识技能,越来越接近男性驾驭劳动的能力与水平,不同的性别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已经逐渐趋同,除了极少数特殊性质的劳动形式外,女性已丝毫不逊色于男性的表现。因此,不同性别在同一劳动中的差别对待开始逐渐失去存在的价值。那么,生硬地坚持一种老旧的差别对待就会演化成一种新的不平等形式。因而,男女不同龄退休的合理性就逐渐失去依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妇女在各领域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势必包括参与劳动的权利,权利相同,并且有能力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没有理由特殊限制女性的劳动年限,如果是基于对妇女群体的特殊照顾,就更应该尊重妇女本身的意愿,如果妇女有意愿又有能力享有平等的权利,却得不到同等的对待,那么只能是一种歧视的延续。所以建立起一个同一基本标准下的弹性退休制度机制,因人而异地加以实施,才能更加符合人性化管理理念,同时也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4结语
对工作权的保护与具体执行,是我国党和政府把我国建设成为科学、民主和富强社会主义国家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虽然使每人各得其职、各所其职,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但我国政府确实将其作为奋斗目标。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这一切的是让人民在自已的社会中体现自已的价值,这也是工作权保护精神之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Z],1995-01-01.
关键词:周香华;劳动;工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27(2010)24-0169-01
1 案情简要回顾及争议焦点
周香华,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职员。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2004年被告以原告年满55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为由,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自行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原告退休。原告认为被告此举有违我国宪法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提起仲裁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已满55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以此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不予支持,最终做出驳回原告周香华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的“焦点”在于:男女不同龄退休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侵犯了宪法赋予人民的“工作权”。这样的案例具有很强的价值指引性,所以受到多方关注。
2 工作权现实分析
随着我国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增加了城市的就业压力。这一矛盾的出现使得工作平等权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城镇失业率的急剧上升。2003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00万人。2004年,中国政府确定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为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1998—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对此,中国政府近年来提出了一整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搞好再就业服务,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强化再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以上数据显示,我国政府通过各种方法手段增加就业,有效降低了失业率,通过技能培训促使下岗职工重新得到工作,同时采取推广失业保险的方式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劳动者的大量富余,劳动者还处于一种弱势体,对劳动者的侵害的事件大量存在。
3 案例启示
文章认为,男女不同龄退休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歧视倾向,而且这种歧视倾向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越发凸现出来。关于男女参与社会劳动的差别问题,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男女的劳动差异(包括参与社会劳动的年限)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农业社会中,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形态,社会及社会组成细胞需要高度稳定的劳动分工形态来共同抵御大自然及强敌的侵害,因此,由生产力决定的意识形态中不存在也无需存在对不同性别劳动差异和平等权利的质疑;进入工业社会后,人们的劳动不仅仅依靠原始的体能水平,这个时候女性参与到男性的劳动行列中已不再是稀奇之事,女性生理上的弱势已渐渐可以忽略不计;而如今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主导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女性已普遍掌握了与男性同样的知识技能,越来越接近男性驾驭劳动的能力与水平,不同的性别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已经逐渐趋同,除了极少数特殊性质的劳动形式外,女性已丝毫不逊色于男性的表现。因此,不同性别在同一劳动中的差别对待开始逐渐失去存在的价值。那么,生硬地坚持一种老旧的差别对待就会演化成一种新的不平等形式。因而,男女不同龄退休的合理性就逐渐失去依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妇女在各领域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势必包括参与劳动的权利,权利相同,并且有能力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没有理由特殊限制女性的劳动年限,如果是基于对妇女群体的特殊照顾,就更应该尊重妇女本身的意愿,如果妇女有意愿又有能力享有平等的权利,却得不到同等的对待,那么只能是一种歧视的延续。所以建立起一个同一基本标准下的弹性退休制度机制,因人而异地加以实施,才能更加符合人性化管理理念,同时也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4结语
对工作权的保护与具体执行,是我国党和政府把我国建设成为科学、民主和富强社会主义国家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虽然使每人各得其职、各所其职,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但我国政府确实将其作为奋斗目标。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这一切的是让人民在自已的社会中体现自已的价值,这也是工作权保护精神之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Z],199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