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成因之再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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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事实
  刘某(十六周岁)和张某(十七周岁)是好朋友,2011年2月的一天,刘某向张某借款100元,张某向刘某多次索要未果。张某怀恨在心,同朋友王某和李某说:“刘某欠我钱不还,晚上我下班在向他要,要是他不给的话,我们一起教训他一下。”王某和李某欣然同意,晚上,张某约刘某要钱,刘某说让张某随他去他亲戚家拿钱,结果该亲戚不在家,二者发生言语争执,张某拿起皮带抽向刘某的头部,又打电话叫王某和李某前来,揍了刘某后扬长而去。后三人来到一家饭店吃饭,张某说:“我们打了刘某,他要是找人报复的话,我们去买把刀,防身”。不久张某被公安机关进行问话时才知道刘某已经死亡。
  二、法律问题的提出
  本案件为未成年犯罪,其背后折射的是当今青少年刑事学研究的热点——青少年犯罪成因。社会上关于青少年犯罪成因的观点有父母离异、毒品、网络以及贫困等成因,笔者认为这些成因是大而化之的成因,没有延伸到青少年犯罪成因的本质。上述案件事实,张某并没有存在有社会上流行的观点的犯罪成因,其的现行行为是基于刘某经多次催要仍旧不还的前提,采取其认为合法的教训手段想让刘某赶紧还债,基于此,应该对青少年的犯罪成因进行再分析和检讨。
  三、法律问题分析的刑事法理基础
  青少年刑事法学是针对特定的行为人的种类进行的研究的刑事法律科学,它研究的是青少年从14岁到18岁的之间的犯罪行为以及其(只有部分是刑法的)法律后果,[1]我国的青少年刑事法学的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之第17条规定为基础,相关司法解释和其他部门法律为实体法依据,在我国对于青少年犯罪进行的程序性、量刑性、执行性即对其的刑事量刑和执行必须严格按照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为主的原则进行。
  四、法律问题的具体分析
  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人实施的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文。在当今转型时代,青少年犯罪日趋上升化,其犯罪类型有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法律认识错误犯罪等,国家的立法、司法都对青少年进行特别的保护和社会学共同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以其减少青少年刑事案件,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多数案件标本的分析,可以将青少年的心理总结为渴望独立、喜欢独立思考但是却有缺乏经验;情感强烈又不稳定容易激动从而推导出其犯罪的心理主要有逆反心理、模仿心理、义气心理、报复心理、享乐心理。一般学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司法部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助共同作用的模式,理论已经提出了很多年,为什么还是不能有效控制青少年犯罪,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五 、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青少年犯罪成因之一:缺少合适的爱
  当今社会,转型特色突出,各种外来的例如拜金主义、利己主义冲击着社会主义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社会中的某些成年人的不良思想也渲染着其生活环境,青少年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外在的物理特征和心理成熟度已经不是上世纪的同龄青少年能比拟的。随着改革开放,我们直接搭上了信息革命的时代大船,国门从封锁到开放,WEB等高科技从无到有再到普遍,这是一个崭新的时代,也就塑造了一代具有新时代思想的青少年,汶川地震中让我们看到了新一代青少年的良好的秉性,大部分的青少年以良好的姿态向世人展示他们青春的时候,一小部分青少年却被遗忘在黑暗的角落中,这里的遗忘不是说社会对其不闻不问而是在心灵上对其进行排斥进行拒绝,这样青少年人犯罪的犯罪成因之一 :缺少合适的爱。
  青少年所承受的爱有父母之爱、长辈之爱、朋友之唉、师长之爱,很多的唉构造了其生存和生活的环境,凡是都必须有一个度,关爱也不例外,如果关爱太多了,就会导致溺爱,太少了就会使青少年心生冷漠。父母之爱如果过多,就会使人丧失生存能力,最后走上犯罪道路甚至于弑父杀母等惨案的发生,父母之爱如果缺少,例如留守儿童多是由祖父等照管,隔代溺爱比父母之溺爱会扭曲青少年的尊老爱幼观念;朋友之爱如果过多,爱情会导致恋人拔刀相向、朋友盲目的义气,从而产生犯罪;师长之爱,大部分的师长的爱是划分等级的,因为其心目中有好学生和差学生之分别,他们获得的爱是不一样的,所谓的差学生其实是在社会的不怀好意的大量的目光下使其良好的品质逐步受到污染。例如在本案中,丙丁的行为就是没有把握好朋友之爱的度才导致的作出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成因之二:缺乏系统的生活常识教育尤其是法律常识教育。
  当今社会是人才社会,社会的就业竞争在青少年身上缩小为学业的竞争,无数的补习班、无数的考试是青少年的全部,很多的生活常识尤其以最关键的法律常识教育几乎在小学、初中、高中是空白,虽然有思想政治课作为思想教育的辅助科目,但是作为处于可塑性时期的青少年其最关键的是要进行其成为社会人的常识的教育。
   中国广阔的土地有一半多是农村,其他的为城镇,形成了各有特色的教学体系和家庭教育理念,城市的教学占用了全国大部分的优秀的师资资源加剧了其和农村教育的距离,这关键的因素直接影响了青少年在学校所接受的教育内容,不同的家庭环境也导致了青少年不同的性格的形成。,青少年在日常的生活鲜少存在直接的犯罪故意,其作出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关键是由于法律常识的缺少导致,笔者认为本案中乙作出符合犯罪构成,就是因为乙不了解如何去维护其合法权利-债权。文化程度也是初中,具有认知能力,但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没有让乙认识到“随便教训人是不可以的”除非是处于自卫和紧急避险等法定情况,如果存在一个系统的法律常识教育例如民法、刑法等简单的知识教育,必然能让乙认识到以伤人的方法去获得债务,,完全可以避免这起命案的发生,影响几个家庭的安稳。
  (三)青少年犯罪成因之三:社会环境诱因
  当今世界传媒的发达营造了一个大染缸式的社会环境,很多成年人在大染缸中变得五颜六色,青少年虽然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认识能力但是比起成年人来仍旧存在很大的差异,黑社会影片、色情片等对于这一代的青少年是不陌生的,网游中的格斗的场面更是熟悉,大多的网络血腥游戏就会使得人的感官麻木,以及对英雄主义的崇拜,其次我国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刑法的完善减少了成年人的犯罪机会,从而使得部分成年人通过诱导青少年或者利用青少年来达到其犯罪的目的。具体可以体现为四种犯罪状态:第一种是少年帮犯罪,第二种是成年人带领青少年犯罪、第三种是激情犯罪,第四种自主犯罪。本案中体现的是一种自主的犯罪行为,张某、王某、李某并非想要刘某的性命而是想给其一个教训,其法律认识的错误认为教训是合法的,导致一种符合刑事法律过程的犯罪构成发生。
  六、法律问题解决的措施
  在父母等的眼光中,充满了对青少年行为的挑剔,在不怀好意的成年人的眼光中,充满了对青少年行为的渴望,真正控制青少年犯罪率,必须给与其能感受到的合适的爱,让他们自己在这样的爱的氛围中善良的得到更好的完善,而受到外界不良熏陶的心也能慢慢得到感化,让他们认识到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这样社会和谐的青少年生活环境必然会展现一幅新的局面。我们具体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努力。
  (一)创新家庭和学校系统管理模式
  家庭和学校占据了青少年的大部分时光,这两者教育方式和体系是最影响青少年性格形成的因素。通过案例的调查研究,对青少年形成不良影响的家庭环境的典型就是缺乏父母的系统家庭教育,很多家长为了经济利益放松了对孩子的监管,再者现代经济的发展,四合院居住模式被单元式的楼房居住模式替代,减少了社区之间的联系,青少年缺少了来自过去乡土的相邻的监管。为了适合时代的发展,在以单元式居住的城市应该建立青少年社区管理制度,例如可以尝试业主委员会通过对在小区居住的业主儿童自由登记的方式,规划出一处公共用地建立青少年小型活动中心;同时建立青少年进社区刷卡制度以及携带同学的登记制度,到晚上9:00如果有未刷卡的青少年就进行家长通知制度,携带同学的如果9:00还未出,同样进行家长通知制度。而在广大农村,应该按照居住范围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提升其课后业余的生活,可以由村委会出面进行集资聘请人员进行管理。
  硬件设备改善之后,就需要对青少年的家庭直接的监管人父母等长辈和在学校的监管人教师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和法律常识教育强化,对父母等监管人的培训通过社区的活动中心进行,教师通过学校进行组织。从硬件和软件上,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校环境,关键是营造一个产生合适的关怀的生活场所。
  (二)青少年是否观念建立的培养
  俗话说自己是自己最大的敌人,减少青少年犯罪关键还是要其自己辨别是非,即是否观念的有无,什么是做,怎么样才能最好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等观念的形成就需要改善当今的教育体系,应该将法律常识和生活常识在青少年的课堂上进行加强,而不是念几页书就结束一堂课。家庭教育更是要体现是非观念的教育,家长的教育要有耐心,减少打的次数,对一件事情进行分析后就给与青少年自己思考的空间,让他们自己去认识是非,家庭和学校最关键的是进行引导。
  (三)社会人对青少年的责任
  青少年的成长除了父母和教师,更离不开社会人对青少年的影响,当今社会,有时候对于青少年的监管,父母和教师鞭长莫及,例如青少年的上网问题如果所有的网吧都履行青少年进入需要成年人陪同的制度,会减少很多的问题,一个制度只要有一个个人进行例外,就如同虚设。再者,社会应该减少对问题青少年的歧视,应该提供给与他们广阔的回归社会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 犯罪原理的基础构造 第1卷》,王世洲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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