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难点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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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确保严格、公正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操作层面上看,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仍然不够明确,以致在实际运着中还面临许多难点和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的难点
   (一)多种原因,导致立案监督的局限性
   1、人民检察院受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对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所有案件实行监督。
   2、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范围仅限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其他立案活动并不在立案监督的范围内,甚至认为检察人员主动了解立案情况,是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这样,就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陷入困境,难以打开工作局面。
   (二)材料有限,难以判断不立案理由的正确性
   1、公安機关在立案程序上存在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甚至出现所谓的“内部立案”现象,既不上报也不对当事人公开,检察机关根据控告前往调查时,称已经立案;当事人前往了解却没有立案。这不仅使当事人对政法机关的工作产生疑虑,同时也使立案监督出现一个空白点。
   2、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所掌握的材料有限。如果公安机关以“线人”、“嫌疑犯在逃”、“另案处理”等理由说明不立案,人民检察院根本无从调查,只能不了了之。
   (三)方式单一,导致立案监督被动性
   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以及受理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材料,从中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违法行为。但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被威胁、被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影响无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不能及时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就无从发现、受理,没办法行使立案监督权。很显然,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方式过度单一,并不足以对公安机关的整个活动实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四)立法不全,导致立案监督的负面性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有立案监督权,但是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的自侦案件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没有立案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很容易导致不良后果产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少数除了当事人不懂法,主动“私了”外,法官因为怕麻烦故意推委而不予受理的情况大有存在,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监督也不应例外,何况检察院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现象。
   二、强化立案监督的对策
   (一) 强化依法监督的观念,完善立案监督工作
  首先,在实践中,针对监督公安机关有顾虑,产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和监督无用的模糊认识,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充分认识到对公安 机关实施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要去掉“怕”字,树立“敢”字,理直气壮地依法履行法律职责。
   其次,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具体的操作规范。立案监督的实施主要涉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申诉主体三方面,公、检两家在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以便于具体操作,确立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与过安机关的联系,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
   刑事立案监督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随着法律监督的加强和深入,立案监督工作力度必然加大。为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建议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立案监督检察部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成立立案监督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受理控告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定期派员与公安机关联系,查阅公安机关的发案、受案登记情况,与立案情况相互对比,依法行使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经立案监督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实行随案跟踪监督,并将案件逮捕、起诉、判决等记录情况记录在案,确保立案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不论是决定立案或是决定不立案的案件,都应填写《案件监督卡》,填上基本案情,有关被告人、证人的联系地址或电话,决定不立案 的要注明不立案理由,决定立案的要附上立案决定书,及时送给检察机关监督部门,以利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 、不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扩大立案监督宣传,拓宽案源渠道
   由于立案监督这一项检察业务,大多数人尤其是被害人不一定十分了解,所以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方便群众举报,发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窗口”作用,将立案监督的有关法律知识印制成宣传材料,深入城乡广泛宣传,或通过法律咨询,新闻媒介等途径,让有关部门及人民群众所熟悉和了解,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拓宽立案监督的案源,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推动立案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立案监督应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
   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是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是个长期艰巨的任务,立案监督制度的建立为解决这个问题迈出了坚实一步,但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的困难。首先是领导思想认识问题。有的领导干部没有认识到立案监督的意义,谈不上关心和支持,有的甚至以权压法,为犯罪嫌疑人说情,致使案件立不起来。其次是政法干部认识问题。搞刑侦的认为是开挖了他们的“自留地”牢骚多、抵触大,产生摩擦的事情也多了。搞审判的有的也受外界影响和干扰,表现出软弱无力的样子,甚至说判不了应拿回去“消化”。搞检察的也有人同情罪人。第三是宣传教育问题。由于检察机关人才物的限制,立案监督制度的宣传教育面小,知法者少,懂得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受害者少。第四是经费保障问题。立案监督案件有不少的犯罪嫌疑人负案在逃,没有足够的经费保障,公安机关缉拿在逃人员,也会受影响,罪犯没到案,立案监督也就看不到效果。把立案监督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统一部署,具体要求就能逐步解决上述四个问题,有利于立案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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