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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涉农信访问题急剧增加,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了当地经济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信访工作是其倾听群众呼声、联系群众桥梁的纽带。因此研究新时期涉农信访工作的特点、成因及其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诉求,是十分必要的。
一、现阶段涉农检察信访问题的特点
(一)农村涉农信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征地拆迁和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及有关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笔者所在的河南省社旗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农村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5%, 涉农信访问题一直是影响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该县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的涉农信访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2008年受理19件,2009年受理23件,2010年受理28件。
(二)个体访转化为集体访、本地访转化为越级访、初次访转化为重复访。在对涉农信访案件研究后,笔者发现,许多问题在上访之前属于个体问题,在当地反映提出诉求后,没有得到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采取联合集中方式形成集体信访案件。当前群众对基层政府、基层组织存在不信任的心理及其它的原因,如果诉求在基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就会寄希望在检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形成越级访。另外,许多上访老户往返于各级信访部门,重复反映同一个问题,形成重复信访。
(三)信访案件不安定因素增多。涉农信访问题多呈现出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问题、合理要求与表现形式违法相互交织的特点,并且农村地区法制宣传教育相对滞后,人文素质相对较低,个别上访群众的思想中存在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怪圈与错误认识,有些上访户思想偏激、方式极端,由此形成缠访、闹访等不恰当的方式,形成不安定因素。
二、涉农检察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基层政府及工作人员工作不到位。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政策认识不清楚,导致对政府决策和基层干部工作认识存在误区而导致信访问题发生。很多上访者到检察机关反映问题后是听了政策后主动离去,乡村一级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在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明白的过程中,是否很好地履行了宣传责任,应该引起重视和反思。二是依法行政不到位。部分基层干部在行使职权时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不透明,群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落实。不少基层干部贪图钱财,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导致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基层信访工作不扎实。乡、村一级是最贴近群众的政府和组织,多数群众反映的问题本应在乡、村一级解决,但是由于基层专业信访工作人员较少,对基层信访工作认识不足,主动性不强,责任淡薄,认为信访是“揭短”,反映的问题是小事,从而对群众的诉求相互推诿甚至置之不理,对信访矛盾排查调处不及时,致使小矛盾拖成大问题。
(三)信访工作体制不完善。人民群众对信访盲目崇拜,近乎于“信访不信法”的迷信状态。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通过正当途径得不到解决或不能及时解决,他们一旦上访,有关部门立刻特事特办,很快得到了解决,这就产生了一定的误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访的不良风气。
三、检察机关在当前涉农信访工作方面的对策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格守“廉洁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近年对所有信访问题,无论是否涉法,也无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都予以受理,并按照使人民群众满意的标准办理答复,这是农民群众偏爱到检察机关信访,宁可到检察机关上访也不去其他机关上访的根本原因,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在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处理涉农信访案件方面大有可为。
(一)依法打击涉农职务犯罪,为农村经济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认真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破坏改革发展、影响农村稳定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农业、农民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办危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职务犯罪,保障国家投资安全和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严肃查办农村交通设施、水利工程、能源、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坚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受贿行贿、虚报冒领,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犯罪。依法查办贪污、挪用国家支农专项资金和政策补偿资金的犯罪,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挪用犯罪,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顺利进行。2010年1月,河南省社旗县某镇多名农民集体到该县检察院上访,反映该镇在公路两旁非法占用农民耕地建房,致使农民耕地减少。接到这一情况后,该院及时启动侦查程序,经缜密初查,发现该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董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没有办理任何准建手续的情况下,批准该镇242户村民在该镇范围内公路两旁或其他地方占用耕地建房,造成该镇48亩耕地被非法占用,给国家和当地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对这一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案件,该院快侦快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协调有关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复耕20余亩,使集体访得以平息,达到了维护农村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形成内、外部整体合力,有效处理涉农信访案件。涉农信访案件涉及的主体较多,有国家工作人员、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反映问题有的超出了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加强与纪检、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内、外部整体合力,以解决群众诉求为最终目标,以最小的司法资源取得群众利益的最大化。2010年4月,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在办理群众举报县电业部门巧立名目,预收农民电费不退还案件中,发现电业部门不按规定多收七个乡镇农民2009年电费8万余元,一直不予退还。其中还存在有电费管理不规范、个别工作人员挪用电费等违纪问题。对违纪问题,县检察院及时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党政纪处理;对电费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向县电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对已收取电费根据用电情况核算后全部退还。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维护了农民的权益,规范了电力行业管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建立处理涉农信访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处理好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涉农信访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建立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预防、处置涉农信访问题联动机制,树立全院涉检信访、涉农信访“一盘棋”思想,把预防和处置涉检信访的责任分解到检察办案的各环节,业务部门在办案中要融入释法说理内容,促使全体办案人员将办案工作与矛盾化解相结合,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的避免在检察环节出现涉农信访案件的发生。二是贯彻落实“首办责任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办环节。在处理涉农信访案件时要落实责任倒查制度,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加快办案进度,加快答复和回复速度,更加有利于做好息诉和罢访工作,既可解决群众诉求,又可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三是要加强和重视普法宣传工作,营造和谐社会氛围。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一方面,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以案说法、以案说理,警示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自己的职权,增强执政为民的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采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访知识,使群众明白怎样行使信访权利、到何处行使信访权利等问题,引導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
一、现阶段涉农检察信访问题的特点
(一)农村涉农信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征地拆迁和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及有关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笔者所在的河南省社旗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农村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5%, 涉农信访问题一直是影响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该县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的涉农信访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2008年受理19件,2009年受理23件,2010年受理28件。
(二)个体访转化为集体访、本地访转化为越级访、初次访转化为重复访。在对涉农信访案件研究后,笔者发现,许多问题在上访之前属于个体问题,在当地反映提出诉求后,没有得到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采取联合集中方式形成集体信访案件。当前群众对基层政府、基层组织存在不信任的心理及其它的原因,如果诉求在基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就会寄希望在检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形成越级访。另外,许多上访老户往返于各级信访部门,重复反映同一个问题,形成重复信访。
(三)信访案件不安定因素增多。涉农信访问题多呈现出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问题、合理要求与表现形式违法相互交织的特点,并且农村地区法制宣传教育相对滞后,人文素质相对较低,个别上访群众的思想中存在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怪圈与错误认识,有些上访户思想偏激、方式极端,由此形成缠访、闹访等不恰当的方式,形成不安定因素。
二、涉农检察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基层政府及工作人员工作不到位。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政策认识不清楚,导致对政府决策和基层干部工作认识存在误区而导致信访问题发生。很多上访者到检察机关反映问题后是听了政策后主动离去,乡村一级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在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明白的过程中,是否很好地履行了宣传责任,应该引起重视和反思。二是依法行政不到位。部分基层干部在行使职权时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不透明,群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落实。不少基层干部贪图钱财,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导致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基层信访工作不扎实。乡、村一级是最贴近群众的政府和组织,多数群众反映的问题本应在乡、村一级解决,但是由于基层专业信访工作人员较少,对基层信访工作认识不足,主动性不强,责任淡薄,认为信访是“揭短”,反映的问题是小事,从而对群众的诉求相互推诿甚至置之不理,对信访矛盾排查调处不及时,致使小矛盾拖成大问题。
(三)信访工作体制不完善。人民群众对信访盲目崇拜,近乎于“信访不信法”的迷信状态。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通过正当途径得不到解决或不能及时解决,他们一旦上访,有关部门立刻特事特办,很快得到了解决,这就产生了一定的误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访的不良风气。
三、检察机关在当前涉农信访工作方面的对策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格守“廉洁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近年对所有信访问题,无论是否涉法,也无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都予以受理,并按照使人民群众满意的标准办理答复,这是农民群众偏爱到检察机关信访,宁可到检察机关上访也不去其他机关上访的根本原因,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在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处理涉农信访案件方面大有可为。
(一)依法打击涉农职务犯罪,为农村经济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认真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破坏改革发展、影响农村稳定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农业、农民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办危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职务犯罪,保障国家投资安全和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严肃查办农村交通设施、水利工程、能源、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坚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受贿行贿、虚报冒领,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犯罪。依法查办贪污、挪用国家支农专项资金和政策补偿资金的犯罪,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挪用犯罪,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顺利进行。2010年1月,河南省社旗县某镇多名农民集体到该县检察院上访,反映该镇在公路两旁非法占用农民耕地建房,致使农民耕地减少。接到这一情况后,该院及时启动侦查程序,经缜密初查,发现该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董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没有办理任何准建手续的情况下,批准该镇242户村民在该镇范围内公路两旁或其他地方占用耕地建房,造成该镇48亩耕地被非法占用,给国家和当地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对这一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案件,该院快侦快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协调有关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复耕20余亩,使集体访得以平息,达到了维护农村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形成内、外部整体合力,有效处理涉农信访案件。涉农信访案件涉及的主体较多,有国家工作人员、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反映问题有的超出了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加强与纪检、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内、外部整体合力,以解决群众诉求为最终目标,以最小的司法资源取得群众利益的最大化。2010年4月,河南省社旗县检察院在办理群众举报县电业部门巧立名目,预收农民电费不退还案件中,发现电业部门不按规定多收七个乡镇农民2009年电费8万余元,一直不予退还。其中还存在有电费管理不规范、个别工作人员挪用电费等违纪问题。对违纪问题,县检察院及时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党政纪处理;对电费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向县电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对已收取电费根据用电情况核算后全部退还。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维护了农民的权益,规范了电力行业管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建立处理涉农信访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处理好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涉农信访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建立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预防、处置涉农信访问题联动机制,树立全院涉检信访、涉农信访“一盘棋”思想,把预防和处置涉检信访的责任分解到检察办案的各环节,业务部门在办案中要融入释法说理内容,促使全体办案人员将办案工作与矛盾化解相结合,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的避免在检察环节出现涉农信访案件的发生。二是贯彻落实“首办责任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办环节。在处理涉农信访案件时要落实责任倒查制度,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加快办案进度,加快答复和回复速度,更加有利于做好息诉和罢访工作,既可解决群众诉求,又可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三是要加强和重视普法宣传工作,营造和谐社会氛围。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一方面,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以案说法、以案说理,警示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自己的职权,增强执政为民的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采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访知识,使群众明白怎样行使信访权利、到何处行使信访权利等问题,引導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