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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罪是社会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严重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重新犯罪人员多是性情残暴,手段恶劣,具有一定的作案经验和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给办案工作也带来一定的难度。重新犯罪在这几年呈逐年上升态势,据统计,丰县院2009年重新犯罪人员有26人,占5.10%;2008年重新犯罪人员有37人,占6.71%;2009年上半年重新犯罪人员有28人,占8.60%。
一、重新犯罪人员特点及案件特点
重新犯罪人员案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年龄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91名被告人中,初中文化21人,小学文化58人,文盲12人 。由于受教育程度偏低,过早流向社会,初次犯罪时间,大都在16-22岁之间,之后在社会上交往的多属社会层次偏低的人员和监狱犯人,形成了难以融入主流社会的心理障碍,便以违法犯罪做为主要谋生手段和对社会施以报复的方式。且多数属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大多数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组织或为其骨干。
2、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居多,重新犯罪间隔时间短。91人中参与共同犯罪的45人,占50%,涉及两人共同犯罪案件15件,涉及三个以上共同犯罪案件13件。从近期办理的累犯重新犯罪情况看,重新犯罪间隔期呈趋短态势,出狱后时间不长就重新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表现明显。
3、以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性侵害型犯罪为主要犯罪形态,反复犯罪,复犯原罪的特点突出。91名重新犯罪人员,侵财类的47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35人; 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侵害犯罪是几种比较原始的犯罪形态。据资料显示,三类犯罪约占近年刑事发案率的65%,这三类犯罪的近三分之一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其中,且属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大多数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组织或为其骨干。主要犯意为占有不义之财。在这些重新犯罪人员中,被判过两次以上刑罚后又犯罪的12人,在重新犯罪中,有70%以上的人是复犯原判罪名。
二、导致重新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分析
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在犯罪和服刑期间形成的人生观、世界观是主要动因,社会不可能按他们的愿望提供较为丰富的生存条件是主要诱因,对累犯以及某些财产型犯罪打击不力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不健全则客观上造成了此类犯罪比重的增大。
1、就业困难,生活无着落是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最主要原因。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最迫切的就是尽快找到一份有较稳定收入的工作,而刑释人员就业在整个社会就业困难的大背景下更是难上加难。据统计,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身份为农民的占87.4%,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存在着统计误区,涉案人员的身份大都依原户籍登记的情况登记,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许多涉案农民以打短工为生,无固定职业,应划入无固定职业者,生活较贫困,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在少数。
2、重新犯罪人员普遍存在受教育程度低。初次犯罪年龄偏低的情况,还可以看出,这些人在离开学校后,基本上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基本接受的是社会阴暗面的影响和熏陶,由此难免会在他们的心灵上或多或少的滋生逆反社会的心理障碍, 看到周围人群的生活状况日新月异,客观世界灯红酒绿的诱惑时,对自己境遇的不满,迁怒于社会,而不择手段地用犯罪来排泄不满,追求感官上的快乐和心理上的满足。
3、对财产型犯罪打击不力。财产型犯罪是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主要犯罪形态,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对合法财产的损害上,而且主要表现在对周围人群造成的心理危害上。我国刑法理论更重视的是对某种社会关系的实质上的危害,对心理性危害因其缺乏可衡量尺度而往往有所忽略,这是对财产型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在这一部分突出存在问题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单处罚金的情况,由于罚金刑存在教育作用先天不足的缺陷,所以在重新犯罪人员有一部分是先前被单处罚金后又犯罪的。
4、基层工作薄弱。一是基层组织对释放人员帮助不足,教育不够,让他们自流于社会,特别是在他们刚刚出狱的一段最困难的阶段,面临思想的适应,生活的抉择,旧习的诱惑,而我们的工作则明显不到位,个别的人还冷面相待,客观上助长了岐视他们的社会习俗。二是治安防范意识需进一步提高,防控体系的不完备,治保工作不力,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隙,三是社会法制意识有待提高,自我防范,互相保护,见义勇为等风气仍需提倡。
5、社会歧视,家庭唾弃。有的刑释人员家庭贫困,父母年老有病,家庭债务较多,生活艰难,物质需要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使一部分刑释人员对新生活有畏难情绪,失去重新做人的勇气,甚至因一时生活无着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刑释人员的家庭成员认为家里人坐过牢,使全家在社会上抬不起头来,不能积极主动教育、引导、关心和帮助刑释人员,对其不管不问,有的甚至与他们脱离家庭关系,不让进门。家庭成员的冷落和嫌弃容易使刑释人员失去重新做人的信心,破罐子破摔;有的家庭变迁。一些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目睹父母病死,妻子改嫁,子女改姓,心态复杂,一时无法解脱,又得不到正面引导,容易走入歧路,重新犯罪;再者长期以来,社会对违法犯罪分子深恶痛绝,惟恐避之不及,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这一特殊群体,不愿提供弃恶从善机会,在各种竞争中层层设卡,使他们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徘徊,为了生存无奈之下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还有的不良群体的感染。社会的不容纳,刑释人员易接受不良群体的温暖、友谊,增强了他们对不良群体的依赖性,原有的消极思想会受不良群体文化的感染而进一步巩固,不良需求受不良群体的激发而急剧扩大,通过互相激发和促进,产生群体效应,铤而走险,犯罪动机因受到不良群体的鼓励而更坚定,成为重新犯罪的直接驱动力。
三、遏制重新犯罪的一地设想
1、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加强对累犯的打击力度。累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重于初犯,它既反映了我们改造工作的不到位,又反映了累犯自身的本性难移,因此,加大对累犯的打击力度本身就是对社会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保障。同时,在司法解释上掌握适当从重已当其时,建议适当调整有关追诉标准,例如,对盗窃未遂的追究做出与其他犯罪未遂同等的解释等。
2、抓好文化、法制教育,预防犯罪。要从根本上遏制、减少重新犯罪,首先要预防犯罪。提高人的文化素质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有效措施,针对97%的重新犯罪刑释人员文化程度在初中文化以下,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从文化教育抓起,如我市可以将义务制教育从初中提高到高中,使人生成长的关键期(16-18周岁)在学校这个相对“洁净”的环境中渡过,提高青少年走上社会后对不良现象的免疫力。同时,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要贯彻素质教育的方针,狠抓品德教育,切实有效地开展法制教育,特别要做好“双差生”的思想转化,对失足少年要多一份关心、多一份爱护、少一份责备,决不能见死不救,把这些人往社会上一推了之。
3、加强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根据我国刑罚体系的架构,自由刑的执行重在对犯罪人进行长期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及文化道德培训的过程,资格刑的行刑过程也能给犯罪人政治性否定和道德性的谴责,但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刑罚的执行并未达到上述效果,尤其是罚金刑的执行,只注重形式上的金钱是否足额上缴,其并不注重刑罚内容上的教育、改造功能,导致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单处罚金后重新犯罪率较高。健全看守所、监狱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能力。要利用健全的措施并探索符合他们的管理方法,配备有经验、有责任心、善于开展思想工作的管教干部进行帮教,利用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促其从思想上解决不想犯罪,针对回归社会就业难的特点,积极培训求生、养家的技能,提高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从而获得良好的品德,重新做人。
4、全社会的真正关心。基层乡村政权有关单位要把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帮助他们解除思想负担,帮助他们寻觅就业门路。司法机关要把对刑释人员的帮扶作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方面,作为社会治安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让他们早日纳入生活正轨,及时发现动向,防患于未然。
一、重新犯罪人员特点及案件特点
重新犯罪人员案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年龄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91名被告人中,初中文化21人,小学文化58人,文盲12人 。由于受教育程度偏低,过早流向社会,初次犯罪时间,大都在16-22岁之间,之后在社会上交往的多属社会层次偏低的人员和监狱犯人,形成了难以融入主流社会的心理障碍,便以违法犯罪做为主要谋生手段和对社会施以报复的方式。且多数属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大多数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组织或为其骨干。
2、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居多,重新犯罪间隔时间短。91人中参与共同犯罪的45人,占50%,涉及两人共同犯罪案件15件,涉及三个以上共同犯罪案件13件。从近期办理的累犯重新犯罪情况看,重新犯罪间隔期呈趋短态势,出狱后时间不长就重新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表现明显。
3、以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性侵害型犯罪为主要犯罪形态,反复犯罪,复犯原罪的特点突出。91名重新犯罪人员,侵财类的47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35人; 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侵害犯罪是几种比较原始的犯罪形态。据资料显示,三类犯罪约占近年刑事发案率的65%,这三类犯罪的近三分之一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其中,且属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大多数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组织或为其骨干。主要犯意为占有不义之财。在这些重新犯罪人员中,被判过两次以上刑罚后又犯罪的12人,在重新犯罪中,有70%以上的人是复犯原判罪名。
二、导致重新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分析
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在犯罪和服刑期间形成的人生观、世界观是主要动因,社会不可能按他们的愿望提供较为丰富的生存条件是主要诱因,对累犯以及某些财产型犯罪打击不力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不健全则客观上造成了此类犯罪比重的增大。
1、就业困难,生活无着落是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最主要原因。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最迫切的就是尽快找到一份有较稳定收入的工作,而刑释人员就业在整个社会就业困难的大背景下更是难上加难。据统计,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身份为农民的占87.4%,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存在着统计误区,涉案人员的身份大都依原户籍登记的情况登记,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许多涉案农民以打短工为生,无固定职业,应划入无固定职业者,生活较贫困,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在少数。
2、重新犯罪人员普遍存在受教育程度低。初次犯罪年龄偏低的情况,还可以看出,这些人在离开学校后,基本上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基本接受的是社会阴暗面的影响和熏陶,由此难免会在他们的心灵上或多或少的滋生逆反社会的心理障碍, 看到周围人群的生活状况日新月异,客观世界灯红酒绿的诱惑时,对自己境遇的不满,迁怒于社会,而不择手段地用犯罪来排泄不满,追求感官上的快乐和心理上的满足。
3、对财产型犯罪打击不力。财产型犯罪是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主要犯罪形态,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对合法财产的损害上,而且主要表现在对周围人群造成的心理危害上。我国刑法理论更重视的是对某种社会关系的实质上的危害,对心理性危害因其缺乏可衡量尺度而往往有所忽略,这是对财产型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在这一部分突出存在问题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单处罚金的情况,由于罚金刑存在教育作用先天不足的缺陷,所以在重新犯罪人员有一部分是先前被单处罚金后又犯罪的。
4、基层工作薄弱。一是基层组织对释放人员帮助不足,教育不够,让他们自流于社会,特别是在他们刚刚出狱的一段最困难的阶段,面临思想的适应,生活的抉择,旧习的诱惑,而我们的工作则明显不到位,个别的人还冷面相待,客观上助长了岐视他们的社会习俗。二是治安防范意识需进一步提高,防控体系的不完备,治保工作不力,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隙,三是社会法制意识有待提高,自我防范,互相保护,见义勇为等风气仍需提倡。
5、社会歧视,家庭唾弃。有的刑释人员家庭贫困,父母年老有病,家庭债务较多,生活艰难,物质需要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使一部分刑释人员对新生活有畏难情绪,失去重新做人的勇气,甚至因一时生活无着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刑释人员的家庭成员认为家里人坐过牢,使全家在社会上抬不起头来,不能积极主动教育、引导、关心和帮助刑释人员,对其不管不问,有的甚至与他们脱离家庭关系,不让进门。家庭成员的冷落和嫌弃容易使刑释人员失去重新做人的信心,破罐子破摔;有的家庭变迁。一些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目睹父母病死,妻子改嫁,子女改姓,心态复杂,一时无法解脱,又得不到正面引导,容易走入歧路,重新犯罪;再者长期以来,社会对违法犯罪分子深恶痛绝,惟恐避之不及,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这一特殊群体,不愿提供弃恶从善机会,在各种竞争中层层设卡,使他们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徘徊,为了生存无奈之下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还有的不良群体的感染。社会的不容纳,刑释人员易接受不良群体的温暖、友谊,增强了他们对不良群体的依赖性,原有的消极思想会受不良群体文化的感染而进一步巩固,不良需求受不良群体的激发而急剧扩大,通过互相激发和促进,产生群体效应,铤而走险,犯罪动机因受到不良群体的鼓励而更坚定,成为重新犯罪的直接驱动力。
三、遏制重新犯罪的一地设想
1、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加强对累犯的打击力度。累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重于初犯,它既反映了我们改造工作的不到位,又反映了累犯自身的本性难移,因此,加大对累犯的打击力度本身就是对社会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保障。同时,在司法解释上掌握适当从重已当其时,建议适当调整有关追诉标准,例如,对盗窃未遂的追究做出与其他犯罪未遂同等的解释等。
2、抓好文化、法制教育,预防犯罪。要从根本上遏制、减少重新犯罪,首先要预防犯罪。提高人的文化素质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有效措施,针对97%的重新犯罪刑释人员文化程度在初中文化以下,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从文化教育抓起,如我市可以将义务制教育从初中提高到高中,使人生成长的关键期(16-18周岁)在学校这个相对“洁净”的环境中渡过,提高青少年走上社会后对不良现象的免疫力。同时,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要贯彻素质教育的方针,狠抓品德教育,切实有效地开展法制教育,特别要做好“双差生”的思想转化,对失足少年要多一份关心、多一份爱护、少一份责备,决不能见死不救,把这些人往社会上一推了之。
3、加强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根据我国刑罚体系的架构,自由刑的执行重在对犯罪人进行长期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及文化道德培训的过程,资格刑的行刑过程也能给犯罪人政治性否定和道德性的谴责,但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刑罚的执行并未达到上述效果,尤其是罚金刑的执行,只注重形式上的金钱是否足额上缴,其并不注重刑罚内容上的教育、改造功能,导致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单处罚金后重新犯罪率较高。健全看守所、监狱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能力。要利用健全的措施并探索符合他们的管理方法,配备有经验、有责任心、善于开展思想工作的管教干部进行帮教,利用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促其从思想上解决不想犯罪,针对回归社会就业难的特点,积极培训求生、养家的技能,提高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从而获得良好的品德,重新做人。
4、全社会的真正关心。基层乡村政权有关单位要把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帮助他们解除思想负担,帮助他们寻觅就业门路。司法机关要把对刑释人员的帮扶作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方面,作为社会治安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让他们早日纳入生活正轨,及时发现动向,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