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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高级律师荣获2012年度
精英律师之“年度刑辩律师”称号
2012年12月23日,由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主办的“2012律政年会暨十大年度精英律师揭晓酒会”在北京隆重举行。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华高级律师荣获“年度刑辩律师”称号,中央党校报刊社副总编卓泽渊为其颁奖。
“年度精英律师”评选活动自2009年至今已连续开展4年,每年评选一次,已成为中国法律界的一个品牌。
李小华高级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二十余年,是上海资深律师,担任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教授,他在经济、金融、职务类法律风险防范方面颇有建树,上海各大媒体多次报道由其及其律师团队经办的典型案例。律所连续多年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和“五好党组织”、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和先进集体等上海和全国荣誉称号。
此次再获殊荣,李小华高级律师表示,将紧紧围绕十八大精神,在荣誉的激励下,带领律师团队发挥专业作用,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为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文中均系化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上海宇文对外贸易公司化工部及作为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文,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海关许可且补缴应缴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货物予以内销,以及采用高报单价的手法,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3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相关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57条规定,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像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保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如果行为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境内出售的,即属于走私行为。
1、被告人杨文没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走私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杨文按照与宇文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之规定,对外洽谈内销合同,但由宇文公司领导决定对外签订销售合同并加盖公司印章确认,杨文并没有擅自决定将存放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予以内销。首先,被告人杨文与宇文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规定:被告人杨文不是带资承包,不承担债权债务,化工部不实行独立核算,是属于内部责任考核奖励性质的承包协议。其次,客户依据买卖合同支付给宇文公司的货款(包括关税)必须全部进入宇文公司的银行账户。由宇文公司财务控制,并承担缴纳关税的义务。宇文公司必须按照《协议》的规定,为被告人杨文提供资金,并且承担发生的有关税费。宇文公司是缴纳关税的义务人,而不是被告人杨文及其化工部。再次,宇文公司与客户签约并收到货款后履行发货义务,则需要从保税仓库出货,而保税仓库发货权利由直接听命于宇文公司领导指挥的冷某掌握并行使,没有证据证明冷某告知杨文货物是否缴纳关税。
2、根据《承包协议》的规定以及证人证词可以证实:承包利润要扣除直接成本,即扣除关税等直接成本后结算利润。宇文公司应履行缴纳关税义务,扣除关税的直接成本以后,才是与被告人杨文进行结算的依据。宇文公司是否缴纳关税,则与被告人杨文的利益无关。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宇文公司将起诉书指控的偷逃关税400余万元已分给杨文或准备要分给杨文。因此,被告人杨文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关税的故意和行为。
在庭审总结时,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楊文主观上并不明知宇文公司财务没有依法缴纳关税以及冷某将保税仓库的货物直接发货和保税仓库监管不力会产生偷逃关税的结果;杨文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并不希望或放任宇文公司偷逃关税的结果产生。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杨文没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的行为。被告人杨文没有擅自决定销售保税仓库内内销货物,杨文也不是关税的申报义务人和缴纳义务人。为了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之基本原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文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律师点评:
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个体企业的行为往往反映或暴露了整个行业存在的问题,如上述案例,我们即可从个案辐射到整个进出口行业。因此,为有效避免法律风险,律师建议:
首先,企业应加强管理,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的灵魂,合法是企业的命脉。科学管理能使企业经营有序进行,依法经营是企业最经济的经营模式。上述案例中,企业管理混乱是致案的关键问题。由于公司负责单证和发货的人员没有衔接好,负责出货的人员误以为涉案货物已报关放行,就向仓库发了出货指令,造成了报关和销售同时进行,未按操作规定最后看到完税凭证后才进行销售工作,致使报关工作脱节,严重违反了海关的有关规定,导致报关手续尚未完备已在销售中的情况。同时,保税仓库亦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仓库保管合同并未规定是保税货物还是非保税货物;保税仓库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由于保税仓库管理上的过失行为,未尽监管职责,违反保税仓库管理规定,凭提货单就将保税货物发货亦是导致本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2)报关过程申报不实。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单证使用不当。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4)加工贸易过程中对成品和边角料处置不当。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企业可聘请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加强自身行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同时,还能凭借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熟悉,用足用好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助企业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要充分运用法律保障企业及其企业家的安全,企业需充分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的规定,对照和审查自己的行为,由于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企业未必能分辨违规与违法的临界线,由专业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介入,更能有效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黄浦区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委员,区商会副会长,区工商联(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精英律师之“年度刑辩律师”称号
2012年12月23日,由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主办的“2012律政年会暨十大年度精英律师揭晓酒会”在北京隆重举行。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华高级律师荣获“年度刑辩律师”称号,中央党校报刊社副总编卓泽渊为其颁奖。
“年度精英律师”评选活动自2009年至今已连续开展4年,每年评选一次,已成为中国法律界的一个品牌。
李小华高级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二十余年,是上海资深律师,担任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教授,他在经济、金融、职务类法律风险防范方面颇有建树,上海各大媒体多次报道由其及其律师团队经办的典型案例。律所连续多年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和“五好党组织”、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和先进集体等上海和全国荣誉称号。
此次再获殊荣,李小华高级律师表示,将紧紧围绕十八大精神,在荣誉的激励下,带领律师团队发挥专业作用,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为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文中均系化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上海宇文对外贸易公司化工部及作为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文,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海关许可且补缴应缴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货物予以内销,以及采用高报单价的手法,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32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相关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57条规定,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像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保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如果行为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境内出售的,即属于走私行为。
1、被告人杨文没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走私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杨文按照与宇文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之规定,对外洽谈内销合同,但由宇文公司领导决定对外签订销售合同并加盖公司印章确认,杨文并没有擅自决定将存放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予以内销。首先,被告人杨文与宇文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规定:被告人杨文不是带资承包,不承担债权债务,化工部不实行独立核算,是属于内部责任考核奖励性质的承包协议。其次,客户依据买卖合同支付给宇文公司的货款(包括关税)必须全部进入宇文公司的银行账户。由宇文公司财务控制,并承担缴纳关税的义务。宇文公司必须按照《协议》的规定,为被告人杨文提供资金,并且承担发生的有关税费。宇文公司是缴纳关税的义务人,而不是被告人杨文及其化工部。再次,宇文公司与客户签约并收到货款后履行发货义务,则需要从保税仓库出货,而保税仓库发货权利由直接听命于宇文公司领导指挥的冷某掌握并行使,没有证据证明冷某告知杨文货物是否缴纳关税。
2、根据《承包协议》的规定以及证人证词可以证实:承包利润要扣除直接成本,即扣除关税等直接成本后结算利润。宇文公司应履行缴纳关税义务,扣除关税的直接成本以后,才是与被告人杨文进行结算的依据。宇文公司是否缴纳关税,则与被告人杨文的利益无关。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宇文公司将起诉书指控的偷逃关税400余万元已分给杨文或准备要分给杨文。因此,被告人杨文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关税的故意和行为。
在庭审总结时,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楊文主观上并不明知宇文公司财务没有依法缴纳关税以及冷某将保税仓库的货物直接发货和保税仓库监管不力会产生偷逃关税的结果;杨文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并不希望或放任宇文公司偷逃关税的结果产生。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杨文没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的行为。被告人杨文没有擅自决定销售保税仓库内内销货物,杨文也不是关税的申报义务人和缴纳义务人。为了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之基本原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文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律师点评:
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个体企业的行为往往反映或暴露了整个行业存在的问题,如上述案例,我们即可从个案辐射到整个进出口行业。因此,为有效避免法律风险,律师建议:
首先,企业应加强管理,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的灵魂,合法是企业的命脉。科学管理能使企业经营有序进行,依法经营是企业最经济的经营模式。上述案例中,企业管理混乱是致案的关键问题。由于公司负责单证和发货的人员没有衔接好,负责出货的人员误以为涉案货物已报关放行,就向仓库发了出货指令,造成了报关和销售同时进行,未按操作规定最后看到完税凭证后才进行销售工作,致使报关工作脱节,严重违反了海关的有关规定,导致报关手续尚未完备已在销售中的情况。同时,保税仓库亦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仓库保管合同并未规定是保税货物还是非保税货物;保税仓库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由于保税仓库管理上的过失行为,未尽监管职责,违反保税仓库管理规定,凭提货单就将保税货物发货亦是导致本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2)报关过程申报不实。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单证使用不当。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4)加工贸易过程中对成品和边角料处置不当。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企业可聘请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加强自身行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同时,还能凭借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熟悉,用足用好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助企业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要充分运用法律保障企业及其企业家的安全,企业需充分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的规定,对照和审查自己的行为,由于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企业未必能分辨违规与违法的临界线,由专业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介入,更能有效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黄浦区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委员,区商会副会长,区工商联(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