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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简述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制度存在的风险,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措施,旨在为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有序实行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制度风险 防范法律措施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依托,是一项无法再生的资源,在当前具有一定稀缺性。伴随我国现代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土地资源重要性凸显,其价格表现出快速上升的态势。因此,如何有效管控土地,使其发挥最大化价值,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基于此,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应运而生,其强调土地的规划和利用,目的在于促进产业快速发展。但是,在实行此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存在多项因素的影响,使得风险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规避和防范,是需要得到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当前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在当前的土地市场中,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一项制度上的创新,主要指的是政府通过委托相应机构,采取征收、换地等形式,将分散的土地进行集中,然后进行总体开发,在完成一系列初级开发以后,根据城市发展的年度计划,将土地资源投入到市场当中。在制度提出早期,主要是当作国企改革的重点副产品。由于国企在改革的过程中会受到较大的阻力,各方面因素都会对其造成影响。其中,资金匮乏成为核心要素之一。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改革,需要逐渐拓宽资金渠道,减缓各地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我国深圳、上海等一线城市都在积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通过对土地市场的有效垄断,达到最大程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同时将其作为企业改革的资金来源。
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1)缺少法律支撑。如今,我国许多城市都已经创建相应的土地储备中心,同时制定了严格规定。然而,对于土地收购储备而言,其规定依然止步于“地方规章”阶段。到目前为止,还无法提出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土地收购储备进行规范。各地区规定没有将土地收购储备方面的要求上升至“地方法规”的高度,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无法有效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2)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国内现行土地管理办法并未对土地收购储备相关的收购形式、范围等提出确凿的规定,使得不同地区的运作方式不一致,而且储备中心的具体职能也存在较大差异。实践过程中,作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其存在两种基本形态,一个是由政府直接领导的管理机构;另外一个是以事业法人进行注册,政府借助立法赋予机构相关权利。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无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形式如何,在运行时均缺乏注册资金,只能提供部分开办费,依靠政府成立且由政府直接指挥,在本质上不具备法人性质,但可以进行贷款。基于此,如果储备中心出现违约情况,那么该由谁来承担主要责任,这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限制。
2.经营风险。在实行土地储备制度早期,储备中心大多垄断经营,存在极大的交易量,可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但伴随土地使用制度的不断改革,作为垄断式经营的主体,储备中心将面临到更多的风险和困境。比如,从土地收购角度讲,由于存在强制性垄断,所以土地持有者无法进行自主转让,剥夺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制度实行目标的实现。
3.融资风险。土地储备机构的持有资金较少,且融资方式单一,主要为银行贷款,并且贷款的期限绝大部分都是一年之内,在完成储备以后,机构自身负债率直线上升。此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融资数额达到一定限度,处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它们会停止对机构的贷款,至此融资会达到完全饱和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如果要继续收购土地,需要更大一笔资金,但融资已十分困难。如果在实际情况中产生土地挤压、资金周转停滞的情况,不仅无法进行融资,相应的融资机构还会进一步提升利息率,缩减贷款规模,此时就会出现以下情形:一方面机构为快速还款,必须对土地进行出让,以获得足够的资金;另一方面开发商要满足土地资源需求,需要进行融资,但此时的融资是极为困难的,会产生出让失败等局面。
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风险的有效法律措施
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1)建议制定独立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此当作土地储备的唯一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加快《物权法》编制速度,在《物权法》中制定相应的制度。此外,也可在《宪法》当中补充土地收购储备方面的条款,以明确各方的权力和职责。(2)深入完善配套单行法规,比如管理机构的权力、职责等内容。同时在立法上还要注意目标明确,具有足够的针对性,各项条款的内容要全面,以此为后续操作提供便利。
2.创建土地基金。(1)不断更新融资方式。从立法角度讲,应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除了向银行贷款这种传统的模式,还可积极采取以下措施:①争取更多的财政拨款;②积极借助社会力量,解决资金难题;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度发行土地债券,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集资;④可合理运用预出让的方法;⑤采用《换地证》措施,“异地换地”,从而有效降低土地的补偿费用。(2)创建土地基金。对于土地储备中心而言,其属于非盈利机构,但它运行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却是巨额的,为确保机构公开性与廉洁性,保证政策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政府有义务严格监管资金运作。所以,应创建土地基金,土地出让方面的资金可以进入到基金当中,储备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可以从基金中抽取。除了需要增大财政拨款,政府还要向土地基金授权,由基金本身对出让金进行运作,从而提升积累能力,增大基金权益资本。
3.强化经营风险管理。(1)降低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为财务风险,决策失误以及开发期延长都会极大的增加财务风险。对此,作为储备中心,必须强化经营风险方面的管理力度,在对土地进行收购时,需要弄清土地权利情况,明确土地状态。(2)强化经营核算。①针对收购地块,要做到回收以前制定回收方案,完成回收以后做好收益的准确预测,降低盲目性,提升预测准确性;②定期实行资产评价,針对所有的资产要做到心中有数;③提升资源利用率,以扩大经营收入。(3)政府提升支持力度。①强化机构职责定位,避免变相储备;②提升机构自主性,调动机构本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③彻底改变当前微利模式,逐步创建专项风险基金。(4)完善监督机制。强化风险控制,降低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完善监督机制。由人大负责法律法规的制定,组建高水平决策部门,制定中期和长期规划,并对近期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此外,还要建立一个将目标考核作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在促使机构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实施经营的基础上,确保其在公众的监督下完成运作,从而保障投资人切身利益。
四、结语
总而言之,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还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风险表现在不同的方面,比如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与融资风险。对此,为保证制度发挥最佳作用,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通过基金的创建、法律法规的完善,将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进而从根本上降低风险,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序执行。
参考文献:
[1]蔡国平. 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施风险与对策研究[J]. 浙江国土资源,2003,12(02):38-41.
[2]王小映. 我国城镇土地收购储备的动因、问题与对策[J]. 管理世界,2003,8(10):50-59.
[3]曾文革,王保信,宋宗宇. 论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J].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10(06):115-119.
[4]杨峰. 宏观调控视角下我国土地储备法律制度的完善[J]. 社会科学,2008,6(11):93-99.
作者简介:邓勇(1969—),男,汉族,贵州省大方,大学本科,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土地收购储备。
关键词: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制度风险 防范法律措施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依托,是一项无法再生的资源,在当前具有一定稀缺性。伴随我国现代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土地资源重要性凸显,其价格表现出快速上升的态势。因此,如何有效管控土地,使其发挥最大化价值,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基于此,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应运而生,其强调土地的规划和利用,目的在于促进产业快速发展。但是,在实行此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存在多项因素的影响,使得风险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规避和防范,是需要得到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当前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在当前的土地市场中,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一项制度上的创新,主要指的是政府通过委托相应机构,采取征收、换地等形式,将分散的土地进行集中,然后进行总体开发,在完成一系列初级开发以后,根据城市发展的年度计划,将土地资源投入到市场当中。在制度提出早期,主要是当作国企改革的重点副产品。由于国企在改革的过程中会受到较大的阻力,各方面因素都会对其造成影响。其中,资金匮乏成为核心要素之一。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改革,需要逐渐拓宽资金渠道,减缓各地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我国深圳、上海等一线城市都在积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通过对土地市场的有效垄断,达到最大程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同时将其作为企业改革的资金来源。
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1)缺少法律支撑。如今,我国许多城市都已经创建相应的土地储备中心,同时制定了严格规定。然而,对于土地收购储备而言,其规定依然止步于“地方规章”阶段。到目前为止,还无法提出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土地收购储备进行规范。各地区规定没有将土地收购储备方面的要求上升至“地方法规”的高度,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无法有效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2)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国内现行土地管理办法并未对土地收购储备相关的收购形式、范围等提出确凿的规定,使得不同地区的运作方式不一致,而且储备中心的具体职能也存在较大差异。实践过程中,作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其存在两种基本形态,一个是由政府直接领导的管理机构;另外一个是以事业法人进行注册,政府借助立法赋予机构相关权利。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无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形式如何,在运行时均缺乏注册资金,只能提供部分开办费,依靠政府成立且由政府直接指挥,在本质上不具备法人性质,但可以进行贷款。基于此,如果储备中心出现违约情况,那么该由谁来承担主要责任,这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限制。
2.经营风险。在实行土地储备制度早期,储备中心大多垄断经营,存在极大的交易量,可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但伴随土地使用制度的不断改革,作为垄断式经营的主体,储备中心将面临到更多的风险和困境。比如,从土地收购角度讲,由于存在强制性垄断,所以土地持有者无法进行自主转让,剥夺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制度实行目标的实现。
3.融资风险。土地储备机构的持有资金较少,且融资方式单一,主要为银行贷款,并且贷款的期限绝大部分都是一年之内,在完成储备以后,机构自身负债率直线上升。此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融资数额达到一定限度,处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它们会停止对机构的贷款,至此融资会达到完全饱和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如果要继续收购土地,需要更大一笔资金,但融资已十分困难。如果在实际情况中产生土地挤压、资金周转停滞的情况,不仅无法进行融资,相应的融资机构还会进一步提升利息率,缩减贷款规模,此时就会出现以下情形:一方面机构为快速还款,必须对土地进行出让,以获得足够的资金;另一方面开发商要满足土地资源需求,需要进行融资,但此时的融资是极为困难的,会产生出让失败等局面。
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风险的有效法律措施
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1)建议制定独立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此当作土地储备的唯一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加快《物权法》编制速度,在《物权法》中制定相应的制度。此外,也可在《宪法》当中补充土地收购储备方面的条款,以明确各方的权力和职责。(2)深入完善配套单行法规,比如管理机构的权力、职责等内容。同时在立法上还要注意目标明确,具有足够的针对性,各项条款的内容要全面,以此为后续操作提供便利。
2.创建土地基金。(1)不断更新融资方式。从立法角度讲,应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除了向银行贷款这种传统的模式,还可积极采取以下措施:①争取更多的财政拨款;②积极借助社会力量,解决资金难题;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度发行土地债券,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集资;④可合理运用预出让的方法;⑤采用《换地证》措施,“异地换地”,从而有效降低土地的补偿费用。(2)创建土地基金。对于土地储备中心而言,其属于非盈利机构,但它运行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却是巨额的,为确保机构公开性与廉洁性,保证政策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政府有义务严格监管资金运作。所以,应创建土地基金,土地出让方面的资金可以进入到基金当中,储备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可以从基金中抽取。除了需要增大财政拨款,政府还要向土地基金授权,由基金本身对出让金进行运作,从而提升积累能力,增大基金权益资本。
3.强化经营风险管理。(1)降低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为财务风险,决策失误以及开发期延长都会极大的增加财务风险。对此,作为储备中心,必须强化经营风险方面的管理力度,在对土地进行收购时,需要弄清土地权利情况,明确土地状态。(2)强化经营核算。①针对收购地块,要做到回收以前制定回收方案,完成回收以后做好收益的准确预测,降低盲目性,提升预测准确性;②定期实行资产评价,針对所有的资产要做到心中有数;③提升资源利用率,以扩大经营收入。(3)政府提升支持力度。①强化机构职责定位,避免变相储备;②提升机构自主性,调动机构本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③彻底改变当前微利模式,逐步创建专项风险基金。(4)完善监督机制。强化风险控制,降低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完善监督机制。由人大负责法律法规的制定,组建高水平决策部门,制定中期和长期规划,并对近期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此外,还要建立一个将目标考核作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在促使机构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实施经营的基础上,确保其在公众的监督下完成运作,从而保障投资人切身利益。
四、结语
总而言之,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还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风险表现在不同的方面,比如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与融资风险。对此,为保证制度发挥最佳作用,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通过基金的创建、法律法规的完善,将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进而从根本上降低风险,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序执行。
参考文献:
[1]蔡国平. 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施风险与对策研究[J]. 浙江国土资源,2003,12(02):38-41.
[2]王小映. 我国城镇土地收购储备的动因、问题与对策[J]. 管理世界,2003,8(10):50-59.
[3]曾文革,王保信,宋宗宇. 论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J].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10(06):115-119.
[4]杨峰. 宏观调控视角下我国土地储备法律制度的完善[J]. 社会科学,2008,6(11):93-99.
作者简介:邓勇(1969—),男,汉族,贵州省大方,大学本科,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土地收购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