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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法律文化显然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当今的社会,但其中仍有许多内容依然对今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此,如何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使其实现现代化,是我们如今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必要性
一、什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
(一)传统法律强调道德至上、礼法合一
律既然与礼相应,互为表里,所以在判断案子时也要以礼为断案依据,否则就会无所适从。就以亲属间的诉讼来说,既然以服制为断案根据,于是立法、司法皆须先明确服制,有时因为服制关系不明而无法裁判案子,必须经过礼部认定后才能问罪。法与礼的关系可见一斑,所以古代社会常以礼法并称。
(二)法律的功能主要在于刑罚
法家必然是主张严刑重罚的,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所以法家认为“法虽惨而不得不行”,忍一时之痛,便可收长远之利。而且儒家也认为法律的作用重在惩罚和报应,兼有警告和预防的作用。
(三)家族本位在古代法律中有着重要地位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家族主义,家族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律形成的基础以及司法判案的依据。我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算,家是组成族的基本单位,族长或者家长在族或者家中具有极高的权威和绝对的统治地位。族长或者家长在族或者家中具有极高的权威和绝对的统治地位,他们拥有最高的祭祀权,这使得族内的其他人都能听从于他们,他们拥有族内的所有财产,包括其孩子,而且可以决定子女的婚姻,而子女不得反抗父母,必须听从父母的教化,否则不论原因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君权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达出来,法与律的制定虽然是由朝臣进行的,但最终却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历代皇帝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除了律这种形式外,皇帝还可以随时根据需要制定出各种令、格、式等等。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必要性
(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民本思想来源于儒家思想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守”。以人为本的这个理念的基本特征是重民,强调“敬天保民”,“爱民”,“博施于民”,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要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要做到以人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观念在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还是值得借鉴和吸收的。
(二)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
古代法律虽然主张礼法并用,但礼法还是分主次的。礼教的作用就是将犯罪的萌芽扼杀在摇篮之中,使人们根本没有作恶的动机。这与我国现在法律逐步轻刑化的趋势是相应的,法律在轻刑化的同时应该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
(三)法律虽然严苛但也重视生命
我国古代的法律由于主张严刑峻法而规定的过于严苛,但是自汉代汉文帝以来,也规定了一系列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这种理念在现代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如何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一)从轻视程序到注重程序
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典十分发达,都是关于实体法的规定,并没有一部程序法,而且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使用同样的程序,审判没有一套严格的规则,法官可以凭其自己的意志随意的启动和终止审判过程。在现代,程序正义在中国逐步具有了独立的价值,为公正的审判结果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要使传统法律文化实现现代化,就要使程序的独立性价值深入到人们的基本观念之中。
(二)从德主刑辅到德刑并重
道德和法律都是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的手段,各有其利弊,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不应该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所以,在构建我国的法律文化时,不能不加区别的吸收儒家思想中关于道德教化的所有观念,而忽略了法律的作用。诚然,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时期,要注重道德的作用,但是,法律的作用也应当得到强化。
(三)从阶级和义务到平等和权力
古代中国实际上是否定人格平等的,不承认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这种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的社会,当今的社会是以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就要摒弃其中的不平等和义务观念,并向平等和权利观念转化。
参考文献
[1]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黄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及意义》[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2013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郑燕冬(1992—),女,汉族,河南焦作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刑事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必要性
一、什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
(一)传统法律强调道德至上、礼法合一
律既然与礼相应,互为表里,所以在判断案子时也要以礼为断案依据,否则就会无所适从。就以亲属间的诉讼来说,既然以服制为断案根据,于是立法、司法皆须先明确服制,有时因为服制关系不明而无法裁判案子,必须经过礼部认定后才能问罪。法与礼的关系可见一斑,所以古代社会常以礼法并称。
(二)法律的功能主要在于刑罚
法家必然是主张严刑重罚的,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所以法家认为“法虽惨而不得不行”,忍一时之痛,便可收长远之利。而且儒家也认为法律的作用重在惩罚和报应,兼有警告和预防的作用。
(三)家族本位在古代法律中有着重要地位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家族主义,家族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律形成的基础以及司法判案的依据。我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算,家是组成族的基本单位,族长或者家长在族或者家中具有极高的权威和绝对的统治地位。族长或者家长在族或者家中具有极高的权威和绝对的统治地位,他们拥有最高的祭祀权,这使得族内的其他人都能听从于他们,他们拥有族内的所有财产,包括其孩子,而且可以决定子女的婚姻,而子女不得反抗父母,必须听从父母的教化,否则不论原因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君权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达出来,法与律的制定虽然是由朝臣进行的,但最终却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历代皇帝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除了律这种形式外,皇帝还可以随时根据需要制定出各种令、格、式等等。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必要性
(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民本思想来源于儒家思想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守”。以人为本的这个理念的基本特征是重民,强调“敬天保民”,“爱民”,“博施于民”,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要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要做到以人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观念在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还是值得借鉴和吸收的。
(二)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
古代法律虽然主张礼法并用,但礼法还是分主次的。礼教的作用就是将犯罪的萌芽扼杀在摇篮之中,使人们根本没有作恶的动机。这与我国现在法律逐步轻刑化的趋势是相应的,法律在轻刑化的同时应该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
(三)法律虽然严苛但也重视生命
我国古代的法律由于主张严刑峻法而规定的过于严苛,但是自汉代汉文帝以来,也规定了一系列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这种理念在现代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如何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一)从轻视程序到注重程序
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典十分发达,都是关于实体法的规定,并没有一部程序法,而且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使用同样的程序,审判没有一套严格的规则,法官可以凭其自己的意志随意的启动和终止审判过程。在现代,程序正义在中国逐步具有了独立的价值,为公正的审判结果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要使传统法律文化实现现代化,就要使程序的独立性价值深入到人们的基本观念之中。
(二)从德主刑辅到德刑并重
道德和法律都是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的手段,各有其利弊,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不应该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所以,在构建我国的法律文化时,不能不加区别的吸收儒家思想中关于道德教化的所有观念,而忽略了法律的作用。诚然,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时期,要注重道德的作用,但是,法律的作用也应当得到强化。
(三)从阶级和义务到平等和权力
古代中国实际上是否定人格平等的,不承认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这种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的社会,当今的社会是以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就要摒弃其中的不平等和义务观念,并向平等和权利观念转化。
参考文献
[1]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黄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及意义》[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2013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郑燕冬(1992—),女,汉族,河南焦作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刑事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