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音乐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是一种提高人的素质的重要教育手段。音乐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现代化的高素质人才,促进人才的全面和谐发展。所谓素质教育即使每一个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都得到充分、自由、和谐的发展。自由接受方式正是在“充分和自由”两方面显示教与学的相互关系。教育者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充分尊重学生已形成的主观选择,充分利用学生主观已有的判断来加以引导,显示出音乐教学过程中的自主性和愉悦性。
自由接受方式之意义在于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主观的能动作用,引导和培养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和行为体验方式,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体现出音乐教学过程中的自主性和愉悦性。
所谓自由接受方式,即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征,顺应其主观认同和心理感受方式,通过利用和引导,使音乐成为学生个性表达和个人享受的方式。
音乐教学过程所体现的就是教与学的关系。出于音乐艺术自身的特征和独特的感受方式,音乐教学过程显示出其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特殊性。
自由接受方式的基础是不脱离学生已有的音乐兴趣和能力。从主观上讲,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已经形成了他们意识中的或感受过的音乐样式。教学中,我们面临这样的问题:是打破学生原有的“音乐世界”,重新营造一个学生陌生的或者不是其主观认同的“音乐世界”呢?还是在已有的基础上,通过利用、引导、修缮已被其主观认同过的“音乐世界”?
自由接受方式准确有效地利用学生已有的主观认同选择,这是音乐教学过程中体现教与学关系的一个基础。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这一点将变得尤为突出。因为在学生接受学校音乐教育之前,不可能脱离音乐社会学的背景而成为“真空”的人。广泛的社会传播媒体、家庭教育等,使他们形成了自己感受与选择不同音乐的方式。农村地区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正是教育者实施教育的一个良好基础,而不应破坏。音乐本来就是个性化的东西,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让学生只能感受同一化了的东西、或同一化了的样式呢?利用性可减少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那种强制感,使他们的注意和兴趣处在一种自由状态下,因而有利于接受和积极地反馈。
利用性是基础,引导性是发展。在利用上述基础的前提下,教育者可依据音乐教育大纲内容和音乐教学规律加以引导,使其注意力和兴趣逐步转向适应音乐教育的需要。注意培养学生认识和选择不同音乐样式的方法,培养他们从无意注意转向有意注意,不断积累各种不同的感性经验,参与各种不同的行为体验。
自由接受方式并不是让学生独处在“他们的音乐”之中,而是帮助他们,利用他们个人的音乐世界以便鼓励他们,并使之成为联系的纽带,引导和帮助他们了解其它新的东西,并检验各种可能的、有效的途径,从而找到适合他们自己的、并由他们个人开拓的道路。
自由接受方式的目的是让学生主动获得学习机会。从形式上看,自由接受更易于使学生获得自主的感受,经过主观认同后做出的选择最具稳定性。这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选择,可以被进一步利用和引导,有了这一基础性变量,便可预测其它的变量。从内容上看,自由接受是有兴趣的参与,兴趣是音乐学习最好的老师。兴趣本身便有一种参与的愿望感,而音乐体验无一不是参与的结果。音乐教学过程重点应以学生主动参与的行为结果的事实为依据。
自由接受方式的方法与途径,并不是由教与学某一方单独可以完成的。它必须是两者的默契合作与理解及相互配合来共同建构的。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转变观念,即承认音乐是教与学双方共同构筑的有机整体。切忌将自己主观(或前人的主观经验)对音乐的感受和样式的好恶,任意强加给学生,剥夺学生的主观选择、兴趣和爱好(这里还涉及决策部门和教材编写部门,但不是本文论及范畴,暂不涉及),以偏概全,而要改强制方式为引导方式。
其次,完善教育者自身的理论、技能和修养。自由接受方式主要体现在音乐教育的开始阶段,此时的自由性最强,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由和引导发展,其自由性会随着教育者的引导而逐渐转化为一种有目的、有目标、有意识的主观追求。此时的自由性完全是自我认识和有意支配下的自我表现和享受。教育者要为实现这一过程做知识积累和情感积累。教师知识结构的丰富性,将是教育质量的有力保证。
第三,自由接受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按照学生主观意愿来进行教学的一种方式。教育者在这一过程中分别处于不同的位置。前期处在较为被动的适应位置,要求教育者以较短的时间、较快的速度,搞清学生主观选择和愿望,让利用方式逐步过渡至引导方式;中期为主动的引导位置,这是关键期;后期为参与者的位置,经过引导发展后,广泛参与整个音乐教学活动的重要过程。广泛参与不仅能够展示掌握的技能与技巧,还可在潜移默化中获得思想和情感教育。教育者应广泛参与音乐实践活动,培养学生不同的行为体验方式。
自由接受方式之意义在于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主观的能动作用,引导和培养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和行为体验方式,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体现出音乐教学过程中的自主性和愉悦性。
所谓自由接受方式,即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征,顺应其主观认同和心理感受方式,通过利用和引导,使音乐成为学生个性表达和个人享受的方式。
音乐教学过程所体现的就是教与学的关系。出于音乐艺术自身的特征和独特的感受方式,音乐教学过程显示出其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特殊性。
自由接受方式的基础是不脱离学生已有的音乐兴趣和能力。从主观上讲,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已经形成了他们意识中的或感受过的音乐样式。教学中,我们面临这样的问题:是打破学生原有的“音乐世界”,重新营造一个学生陌生的或者不是其主观认同的“音乐世界”呢?还是在已有的基础上,通过利用、引导、修缮已被其主观认同过的“音乐世界”?
自由接受方式准确有效地利用学生已有的主观认同选择,这是音乐教学过程中体现教与学关系的一个基础。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这一点将变得尤为突出。因为在学生接受学校音乐教育之前,不可能脱离音乐社会学的背景而成为“真空”的人。广泛的社会传播媒体、家庭教育等,使他们形成了自己感受与选择不同音乐的方式。农村地区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正是教育者实施教育的一个良好基础,而不应破坏。音乐本来就是个性化的东西,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让学生只能感受同一化了的东西、或同一化了的样式呢?利用性可减少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那种强制感,使他们的注意和兴趣处在一种自由状态下,因而有利于接受和积极地反馈。
利用性是基础,引导性是发展。在利用上述基础的前提下,教育者可依据音乐教育大纲内容和音乐教学规律加以引导,使其注意力和兴趣逐步转向适应音乐教育的需要。注意培养学生认识和选择不同音乐样式的方法,培养他们从无意注意转向有意注意,不断积累各种不同的感性经验,参与各种不同的行为体验。
自由接受方式并不是让学生独处在“他们的音乐”之中,而是帮助他们,利用他们个人的音乐世界以便鼓励他们,并使之成为联系的纽带,引导和帮助他们了解其它新的东西,并检验各种可能的、有效的途径,从而找到适合他们自己的、并由他们个人开拓的道路。
自由接受方式的目的是让学生主动获得学习机会。从形式上看,自由接受更易于使学生获得自主的感受,经过主观认同后做出的选择最具稳定性。这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选择,可以被进一步利用和引导,有了这一基础性变量,便可预测其它的变量。从内容上看,自由接受是有兴趣的参与,兴趣是音乐学习最好的老师。兴趣本身便有一种参与的愿望感,而音乐体验无一不是参与的结果。音乐教学过程重点应以学生主动参与的行为结果的事实为依据。
自由接受方式的方法与途径,并不是由教与学某一方单独可以完成的。它必须是两者的默契合作与理解及相互配合来共同建构的。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转变观念,即承认音乐是教与学双方共同构筑的有机整体。切忌将自己主观(或前人的主观经验)对音乐的感受和样式的好恶,任意强加给学生,剥夺学生的主观选择、兴趣和爱好(这里还涉及决策部门和教材编写部门,但不是本文论及范畴,暂不涉及),以偏概全,而要改强制方式为引导方式。
其次,完善教育者自身的理论、技能和修养。自由接受方式主要体现在音乐教育的开始阶段,此时的自由性最强,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由和引导发展,其自由性会随着教育者的引导而逐渐转化为一种有目的、有目标、有意识的主观追求。此时的自由性完全是自我认识和有意支配下的自我表现和享受。教育者要为实现这一过程做知识积累和情感积累。教师知识结构的丰富性,将是教育质量的有力保证。
第三,自由接受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按照学生主观意愿来进行教学的一种方式。教育者在这一过程中分别处于不同的位置。前期处在较为被动的适应位置,要求教育者以较短的时间、较快的速度,搞清学生主观选择和愿望,让利用方式逐步过渡至引导方式;中期为主动的引导位置,这是关键期;后期为参与者的位置,经过引导发展后,广泛参与整个音乐教学活动的重要过程。广泛参与不仅能够展示掌握的技能与技巧,还可在潜移默化中获得思想和情感教育。教育者应广泛参与音乐实践活动,培养学生不同的行为体验方式。